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

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摘要】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的侵权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从背景介绍、问题意义和研究目的入手,探讨了网约车平台的兴起、法律依据、监管责任、司机及乘客的侵权责任。
在文章提出了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加强平台责任管理的建议以及完善侵权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通过对网约车行业的侵权责任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提高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意识和监管水平,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加强网约车侵权责任管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网约车, 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监管责任, 司机责任, 乘客责任, 判断标准, 管理建议, 完善体系, 网约车平台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人们可以通过手机App轻松叫到一辆车,在城市中便捷地出行。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凸显。
由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如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等,因此在侵权责任的界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司机和乘客数量庞大,他们的交通、人身安全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交通事故频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的暴露,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愈发凸显。
在此背景下,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认识和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当前侵权责任体系进行深入思考,为完善网约车行业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2 问题意义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在网约车行业中,由于司机、乘客和平台三方关系错综复杂,责任的界定往往模糊不清,容易造成法律漏洞和权益受损。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明确承担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每天数以百万计的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出行,一旦发生意外或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2.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二)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3)1.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歧 (3)2.辅助承运人理论的合理性 (5)(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己雇佣驾驶员模式,劳务派遣驾驶员模式、私家车主模式。
单就围绕网络平台责任而言,雇佣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网络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原则上都签订了用人合同和用工合同,此时网络平台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因为由于驾驶员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
而对于私家车模式而言,网络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复杂。
而私家车主正是网约顺风车的服务主体,厘清二者的关系正是认定网络平台责任的关键。
然而,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员工持续、稳定的管理控制,而顺风车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司机选择的自由度高,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弱导致二者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传统的用工的报酬支付形式是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而网约顺风车模式则主要是从顾客的费用中直接提取部分费用,支付的模式改变了,只是借助网络平台这个媒介达成收益的目的,不能以薪酬论。
第二,一个员工不能在同一时期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大部分都有工作,网约顺风车业务往往还是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进行,并不妨碍原工作效率,充其量增加了劳动力的再发掘,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顺风车业务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的,司机有自由选择权,不受平台指派,而平台对于顺风车的接单量是有明确规定的,顺风车司机的工作强度、频次很难达到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的强度,在这个层面上也无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滴滴打车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
作为一家提供出租车服务的企业,滴滴打车的合法性存在不少的问题,也给该平台带来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滴滴打车平台定位为互联网公司,出租车司机注册后仍是属于自由职业者,滴滴只是提供了一个搭建平台。
然而,司机的素质和行为属于平台的管理范围之内。
平台不能完全推卸责任,应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因此,滴滴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过程进行负责任的管理。
其次,滴滴打车平台存在司机的资质问题。
2018年,发生了乘客被滴滴司机暴力杀害的悲剧,公众对于滴滴打车平台的监管需求也越来越高。
司机的身份认证和背景审查是平台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对照以往的恶性事件,滴滴打车平台在审查司机的过程中缺乏必要严格性。
平台在司机招募中应更注重司机的口碑和素质,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司机被招募上岗。
最后,滴滴打车平台也需要承担在服务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的法律责任。
比如,司机在工作中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乘客财产或人身伤害问题,平台应注意监管和干预以减少此类风险。
另外,在车辆使用上,平台应负责技术监管和对司机工作的管理,以避免车辆质量问题带来的交通事故并减轻乘客的潜在危险。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了平台在司机管理、身份认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法律责任。
滴滴打车平台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切实管理和监管自己的业务。
无论是从客户服务还是企业角度,都应为我们创造一个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出租车行业。
总之,作为现代化交通体系的一部分,滴滴打车平台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平台应该完善互联网自律机制,对司机和乘客的行为进行定期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平台上人员的素质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此外,滴滴打车平台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在行车、车辆保养和管理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的质量控制,防止因平台在车辆使用上的不当管理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件。
在实践中,滴滴打车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也日渐兴起,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
随之而来的是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乘客和司机在使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问题,以及平台方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
本文将从乘客、司机和平台方三个角度进行探讨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一、乘客的权益与侵权责任在使用网约车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可能遭遇的侵权问题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人身损害问题,如果乘客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或者死亡,乘客可以主张司机的过错责任,要求司机承担侵权责任。
这时,乘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司机的过错行为,例如超速驾驶、违规变道等。
乘客也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平台方对司机的背景审核和管理存在瑕疵,导致了乘客的人身损害。
二、司机的权益与侵权责任在网约车服务中,乘客并非唯一可能受侵权行为影响的一方,司机也有可能遭遇侵权问题。
主要包括被乘客诽谤、被乘客故意损坏车辆等情形。
对于被乘客诽谤的情况,司机可以要求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主张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司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乘客的不实言论对司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乘客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被乘客故意损坏车辆的情况,司机可以向乘客主张侵权责任,要求乘客赔偿车辆的修理费用。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要求处罚乘客的违法行为。
三、平台方的权益与侵权责任作为网约车服务的提供方,平台方在运营过程中也可能遇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平台方主要可能面临的侵权责任包括对司机和乘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问题。
对于对司机和乘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平台方应当对注册司机和乘客的信息进行审核,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司机的资质。
如果因为平台方对司机和乘客的管理和监督不力,导致了乘客或者司机的损失,平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平台方还应当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因为平台方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了乘客或者司机的损失,平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约车侵权责任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约车企业和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网约车行业中,侵权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1. 交通事故责任由于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法,司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乘客人身安全责任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如果乘客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如乘客在车内受伤或者遭遇其他人身安全问题,网约车司机及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提供救助和承担医疗费用等。
3. 服务质量责任网约车企业和司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乘客的利益受损,如司机的态度恶劣、车内环境脏乱等。
在此情况下,网约车企业和司机应当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包括赔偿乘客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车辆责任由于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网约车司机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网约车司机的车辆责任问题却并不容易解决。
因为网约车司机多数为个人驾驶员,其车辆责任是否应当由网约车企业承担,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1. 完善法律规定针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约车司机和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同时也应当规定网约车企业对司机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服务质量。
2. 建立行业标准对于网约车行业而言,也应当建立行业标准,明确网约车司机和企业应当遵守的规范。
这样可以提高网约车服务的质量,避免发生侵权责任问题。
3. 加强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网约车侵权责任的纠纷,确保乘客的权益得到保护,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其监管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在监管责任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牵涉到了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其次,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司机之间发挥着撮合、协调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保证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驾驶技能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为受到损害的乘客提供相关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保护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赔偿。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应当承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对于信息泄露或滥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约车平台在广告宣传和价格信息公示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网约车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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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作者:郭扬天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7期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约车的诞生不但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增加了很多就业机会。
与此同时,网约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事件甚至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
文章以乘客、网约车公司以及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旨在讨论在网约车驾驶员侵权事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因果关系;过错;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7-0236-020 引言近几年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以网约车行业的代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平台)为例,2012年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有限公司成立,随后推出了滴滴“打车”软件。
2013年,腾讯注资1500万美元,因此滴滴平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2014年与微信达成战略合作。
2015年,滴滴“打车”在杭州正式上线。
2016年滴滴平台收购优步。
2018滴滴平台与日本软银合资成为全球最大的打车平台并开始进行全球战略布局。
然而,高速发展的网约车行业也隐藏着诸多问题,网约车交通事故频发、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屡屡发生。
如,2018年8月温州乐清女孩被杀案引起了人们对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
本文以“温州乐清女孩被杀案”为例,探讨在网约车驾驶员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事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研究目的在于,一方面提出更好地保护乘客人身财产权的建议,同时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运营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以期为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1 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1.1 出租车模式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现有网约车平台中的出租车模式有了新的发展,即出租车通过注册加盟网约车平台的模式将出车信息发至平台,平台将信息整合匹配有需要的乘客,乘客再通过平台的支付功能将费用支付给出租车司机。
也即是说现有的出租车模式,实现了线下接单和线上接单并存的模式,同时也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在此模式中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而网约车平台一般不向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
[1]1.2 快车模式快车模式又叫私家车模式,该种模式一般是由私家车车主将自己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注册到网约车平台上,目前该种模式是网约车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
该模式中网约车平台将驾驶员的出车信息与乘客的用车信息进行匹配从而使双方建立联系,而网约车平台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比例的费用。
1.3 专车模式专车模式类似于快车模式也是有平台整合乘客的用车信息与驾驶员的出车信息,然后进行匹配建立联系,但是与快车模式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出在于该种模式主要针对高端用户,驾驶员经过了一系列的考核和培训才能正式成为专车司机。
该种模式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车辆是网约车平台自有的,驾驶员是通过招募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快车模式的升级版,车辆并非网约车平台自有,驾驶员也并非网约车平台的签约员工;还有一种模式下,车辆属于汽车租赁公司所有,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达成合作提供用车信息。
1.4 顺风车模式顺风车模式又叫搭便车、平车,该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便利、经济原则而产生。
[2]也就是驾驶员在平台注册后,将自己到往的目的地以及车辆剩余的座位发至平台再有平台匹配合适的乘客从而撮合顺风车车主与乘客之间达成交易。
综上所述,网约车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网约车平台自营模式,以专车模式为主。
该模式的定位较高主要服务于高端人群,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法律风险相对较小;另一种是网约车平台非自营模式,该模式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整合社会资源而形成的私家车将加盟模式;一种是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另一种是与出租车公司合作。
该种模式下平台并没有提供车辆,只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提供乘客与驾驶员各自所需的信息,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
因此,下文主要阐述的是网约车平台非自营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2 网约车平台与非自营模式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自营模式中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而非自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劳务关系说、居间关系说、劳动关系说。
2.1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建筑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各种合同类型,从这个意义上承揽合同也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受雇人只能根据雇佣人的指示从事活动。
[3]由此可见,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不存在一方隸属于另一方的关系。
而网约车平台中,驾驶员与平台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有观点认为,网约车与平台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2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居间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提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向居间人提供报酬的协议。
[1]网约车平台为驾驶员提供乘客信息,也为乘客匹配合适的车辆信息,为驾驶员和乘客达成客运合同提供前提条件,其承担的交易中介的角色促成了双方达成最终的客运合同。
同时,网约车平台通过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其盈利的模式。
因此,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2],所以有学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2.3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其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5]网约车平台作为最主要的打车信息提供者,整合并匹配供需信息,同时决定出行任务和出行安排,制定乘车价格和运营标准。
因此,网约车平台应该是客运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所以,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便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3.1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首先,2016年11月我国出台了《网约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同时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即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角色。
[6]那么网约车平台虽未实际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但是依然要承担确保乘客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承运人承运义务的规定,以及第三百零二条对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伤亡责任承担的问题,可以看出承运人对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上文所述,无论网约车平台是否是客运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其均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最后,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需要对于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义务负责,因此网约车平台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驾驶员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即当驾驶员因职务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侵害的,则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部分失职责任;而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乘客自己造成的,则由乘客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7]3.2 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除了上述由于其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自身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
其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保护的责任,网约车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能够整合各种信息,尤其是乘客、驾驶员的个人信息,该信息中包含乘客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高危信息,一旦信息保护出现问题网约车平台将会付出巨大代价。
另一方面是网约车平台因自身监管不到位导致的违约责任,该种违约责任主要是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违规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导致乘客的利益遭受损失,如,驾驶员驾驶非注册车辆或安检不合格的车辆为乘客提供服务。
该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引起网约车平台侵权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个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的起因无论是驾驶员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对乘客而言都会遭受人身、财产甚至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平台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驾驶员个人的原因导致的侵害,那么受害的乘客不仅可以要求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还可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是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网约车平台应该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个原因是由于驾驶员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乘客遭受人身、财产伤害。
有上文可知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是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对于驾驶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应该视为职务行为所引发的责任。
但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对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追偿。
4 结语网约车平台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出行,曾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因网约车出现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尤其是有关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因此,笔者从学界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法律关系的探讨出发,具体分析在非自由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从而论证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根据不同的情况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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