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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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滴滴打车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

作为一家提供出租车服务的企业,滴滴打车的合法性存在不少的问题,也给该平台带来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滴滴打车平台定位为互联网公司,出租车司机注册后仍是属于自由职业者,滴滴只是提供了一个搭建平台。

然而,司机的素质和行为属于平台的管理范围之内。

平台不能完全推卸责任,应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因此,滴滴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过程进行负责任的管理。

其次,滴滴打车平台存在司机的资质问题。

2018年,发生了乘客被滴滴司机暴力杀害的悲剧,公众对于滴滴打车平台的监管需求也越来越高。

司机的身份认证和背景审查是平台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对照以往的恶性事件,滴滴打车平台在审查司机的过程中缺乏必要严格性。

平台在司机招募中应更注重司机的口碑和素质,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司机被招募上岗。

最后,滴滴打车平台也需要承担在服务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的法律责任。

比如,司机在工作中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乘客财产或人身伤害问题,平台应注意监管和干预以减少此类风险。

另外,在车辆使用上,平台应负责技术监管和对司机工作的管理,以避免车辆质量问题带来的交通事故并减轻乘客的潜在危险。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了平台在司机管理、身份认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法律责任。

滴滴打车平台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切实管理和监管自己的业务。

无论是从客户服务还是企业角度,都应为我们创造一个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出租车行业。

总之,作为现代化交通体系的一部分,滴滴打车平台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平台应该完善互联网自律机制,对司机和乘客的行为进行定期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平台上人员的素质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此外,滴滴打车平台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在行车、车辆保养和管理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的质量控制,防止因平台在车辆使用上的不当管理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件。

在实践中,滴滴打车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

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

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

Wide Angle | 广角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86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宋 超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 重庆 400000摘要:目前,国内立法尚未明确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导致法院在认定顺风车平台法律责任时各执一词。

顺风车平台应当负担安全保障义务,且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对象包括车主、乘客以及可能的车外受害人。

除了安全保障义务之外,顺风车平台与车主、乘客均签订了服务合同,故保护车主、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应当是合同应有之义。

最后,当平台的不作为同时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义务的违反时,受害人有权选择侵权救济或合同救济。

关键词:顺风车平台;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附随义务一、顺风车平台法律定位引发的问题(一)不同法院对顺风车平台的性质存在争议由于目前立法中缺乏关于顺风车平台法律定位的规定,导致了不同法院对顺风车平台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其中主要争议集中于平台属于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居间人。

总的来说,绝大部分的法院倾向于认定顺风车平台为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例如在陈祖良诉张迁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何毅诉钟维燕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晶文诉李世敬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即认定顺风车平台属于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但是,也有少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顺风车平台为居间人,如曾冠文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岳伟杰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则认为“从行车路线的设定、乘客的选择以及乘车费用的计算等方面,均可反映顺风车平台向乘客、车主提供订立出行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与车主、乘客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二)不同法院对顺风车平台责任承担有争议关于顺风车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不同法院也是各执一词,判决结果更是“互相打架”,甚至出现极端的情况,即在某些案例中,平台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却无需承担责任;而在另一些案例中,平台虽然没有过失,但仍然要承担责任。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作者:李一冉吴一帆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由于经营模式复杂,法律地位不明晰,事故责任分担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规制网约车首先应阐明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基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差异性,将平台一概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并不合理。

将“租赁车代驾”及“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下的平台认定为特殊的承运人,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

同时,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肯定平台特殊的免责事由及先行赔付义务,引导网约车平台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网约车是近年共享经济发展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业态。

网约车经营模式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尚不完善。

面对频发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①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保障乘车人权益。

1 网约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有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较多的业务。

本文旨在分析专车、快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确认了网约车地位的合法性。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平台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自聘司机模式;二是租赁车代驾的模式;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购入或者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从事代驾服务。

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使用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2.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争议2.1.1 传统的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即承运人。

②乘客与平台签订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制定和发布网约车管理规定和乘客安全保障的条例。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其监管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在监管责任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牵涉到了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其次,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司机之间发挥着撮合、协调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保证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驾驶技能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为受到损害的乘客提供相关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保护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赔偿。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应当承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对于信息泄露或滥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约车平台在广告宣传和价格信息公示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网约车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江苏镇江 21201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持续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使得行业环境不断优化,新产品、新业态层出不穷,服务模式也不断迭代演进。

借此,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由于网约车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发展时间短暂,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缺失,在网约车服务交易过程中司乘纠纷,交通事故等问题源源不断,事故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复杂,而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排除自身责任,危害了司机甚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为出发点,通过具体界定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正确认定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法律地位运营模式责任划分一、问题的缘由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在现实问题的处理中,通常存在平台公司是否是承运人抑或是居间人的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院基于调整民事关系规范的专属性及排除行政规范僭越的要求,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径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让平台公司承担替代或连带民事责任,故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除了平台的法律属性的争议外,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较大争议,网约车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不同,其与平台公司也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缺乏人身依附性,在平台为其提供服务时可以不受网约车平台的约束、控制。

因此,当问题出现时,责任承担问题难以解决,而现实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与法律空缺推卸责任。

平台的法律属性应该如何认定,司机与平台之间是何种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1.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居间人的属性在杨某诉张某、滴滴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出行,由网约车平台指派车辆完成运载乘客服务后由乘客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具有营运性质,但法院在一审与二审的过程中,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把乘客信息推送给顺风车车主,由车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单,而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用,因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顺风车司机三者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作者:赵文静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3期摘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一大产物,在极大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现存的网约车运行模式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驾驶员模式、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租赁车代驾模式以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其中最有争议的为最后一种模式。

在此模式下,无论是从平台的组织角色、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还是车费的给付角度来看,认定平台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最符合法律定位的。

这种定位对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有重大意义。

提高立法位阶,健全保险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等,都有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网约车的出现,在当今交通压力大、公共交通供不应求的大环境下,可谓极大地缓解了打车难、打车贵的问题。

虽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群众的力挺,却因新兴事物尚未成熟的原因,网约车也常出现“恃宠而骄”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多让群众劳神伤财甚至是伤人的案件。

究其本因,网约车是一种新兴事物,运营的模式多种多样,网约车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难以界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确实为该种交通运输新业态赋予了合法地位。

但美中不足的是,该办法侧重于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对网约车准入规则的制定,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未着力。

这在实践中便会导致,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的暂行办法虽然明确规定网约車平台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定位,但是在网约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仍然可能采取规避法律规定的手段,私下采取传统的“四方协议”模式。

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来主张自己只是居间人的身份,从而规避自己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使自己免于法律的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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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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