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
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

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摘要】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的侵权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从背景介绍、问题意义和研究目的入手,探讨了网约车平台的兴起、法律依据、监管责任、司机及乘客的侵权责任。
在文章提出了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加强平台责任管理的建议以及完善侵权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通过对网约车行业的侵权责任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提高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意识和监管水平,在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加强网约车侵权责任管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网约车, 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监管责任, 司机责任, 乘客责任, 判断标准, 管理建议, 完善体系, 网约车平台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人们可以通过手机App轻松叫到一辆车,在城市中便捷地出行。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凸显。
由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如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等,因此在侵权责任的界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司机和乘客数量庞大,他们的交通、人身安全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交通事故频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的暴露,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愈发凸显。
在此背景下,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认识和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当前侵权责任体系进行深入思考,为完善网约车行业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2 问题意义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在网约车行业中,由于司机、乘客和平台三方关系错综复杂,责任的界定往往模糊不清,容易造成法律漏洞和权益受损。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明确承担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每天数以百万计的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出行,一旦发生意外或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热点职业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许多知名主播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普及,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知名主播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为切入点,对热点职业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声称其销售的某品牌口红具有“神奇功效”,可以美白、保湿、抗衰老等。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并未发现产品具有主播所宣传的效果。
经调查,该品牌口红并非具有上述功效,而是普通化妆品。
消费者认为主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将主播及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宣称口红具有“神奇功效”,显然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认定主播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并未充分了解产品真实情况,因此遭受了损失。
法院判决主播及其所属公司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3.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责任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主播及其所属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4.主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主播作为广告发布者,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约车平台司机年终总结

网约车平台司机年终总结2021年即将结束,作为网约车平台的一名司机,我对过去一年的工作和经历进行了总结和回顾。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网约车行业的心得体会、困惑与收获,并对未来提出一些建议。
一、回顾2021年的工作经历2021年对于网约车行业来说是具有挑战性的一年。
受全球性的新冠疫情的影响,交通出行需求减少,整个行业面临巨大的压力。
因此,在这一年里,我不断努力应对各种挑战,提供优质的服务,争取更多的订单和乘客满意度。
1. 提高服务质量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满足乘客的需求,我努力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注意礼貌待客,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一年里,我积极听取乘客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2. 保证安全出行新冠疫情期间,保障乘客和自己的安全成为了我们的首要任务。
我在每次乘客上车前都认真消毒座椅、方向盘和其他接触面,并提供乘客必要的口罩和手消毒液。
并且,我也鼓励乘客佩戴口罩,保持车内通风,确保每一次出行都是安全可靠的。
3. 积极应对挑战面对交通需求的减少以及竞争的加剧,我积极主动地应对挑战。
通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出车率和收入水平。
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平台举办的培训和活动,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二、面临的困惑与思考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网约车行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困惑和问题。
1. 竞争压力持续增加随着网约车行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我感受到了竞争压力的增加。
有时候,订单量减少,收入下降,这给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应对竞争,我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以赢得乘客的青睐。
2. 平台政策的变化作为网约车司机,我们必须遵守平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然而,这些政策经常变动,而我们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
有时候,这些变化给我们带来了困惑和不适应。
为了更好地适应平台政策的变化,我们需要加强与平台的沟通和了解,及时掌握相关政策的变动,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滴滴打车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
作为一家提供出租车服务的企业,滴滴打车的合法性存在不少的问题,也给该平台带来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滴滴打车平台定位为互联网公司,出租车司机注册后仍是属于自由职业者,滴滴只是提供了一个搭建平台。
然而,司机的素质和行为属于平台的管理范围之内。
平台不能完全推卸责任,应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因此,滴滴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过程进行负责任的管理。
其次,滴滴打车平台存在司机的资质问题。
2018年,发生了乘客被滴滴司机暴力杀害的悲剧,公众对于滴滴打车平台的监管需求也越来越高。
司机的身份认证和背景审查是平台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对照以往的恶性事件,滴滴打车平台在审查司机的过程中缺乏必要严格性。
平台在司机招募中应更注重司机的口碑和素质,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司机被招募上岗。
最后,滴滴打车平台也需要承担在服务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的法律责任。
比如,司机在工作中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乘客财产或人身伤害问题,平台应注意监管和干预以减少此类风险。
另外,在车辆使用上,平台应负责技术监管和对司机工作的管理,以避免车辆质量问题带来的交通事故并减轻乘客的潜在危险。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了平台在司机管理、身份认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法律责任。
滴滴打车平台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切实管理和监管自己的业务。
无论是从客户服务还是企业角度,都应为我们创造一个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出租车行业。
总之,作为现代化交通体系的一部分,滴滴打车平台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平台应该完善互联网自律机制,对司机和乘客的行为进行定期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平台上人员的素质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此外,滴滴打车平台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在行车、车辆保养和管理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的质量控制,防止因平台在车辆使用上的不当管理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件。
在实践中,滴滴打车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
新就业群体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群体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群体包括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他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新就业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一起新就业群体法律案例,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背景2020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外卖骑手与顾客发生纠纷的案件。
该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因顾客未按时取餐,导致超时被平台罚款。
骑手认为顾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平台却只对骑手进行处罚。
骑手无奈之下,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外卖骑手作为新就业群体的一员,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以下是本案例分析:1.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平台与骑手之间虽无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的配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平台作为配送协议的一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骑手的合法权益。
2. 顾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顾客未按时取餐,导致骑手超时,侵犯了骑手的合法权益。
顾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针对新就业群体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骑手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案中,骑手与平台之间的配送协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三、心得体会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新就业群体,我国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顾客、骑手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为骑手提供有力保障。
2. 提高骑手权益意识:骑手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平台加强自律:平台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为骑手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 媒体宣传引导:媒体应加大对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报道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新就业群体,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

Wide Angle | 广角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86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宋 超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 重庆 400000摘要:目前,国内立法尚未明确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导致法院在认定顺风车平台法律责任时各执一词。
顺风车平台应当负担安全保障义务,且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对象包括车主、乘客以及可能的车外受害人。
除了安全保障义务之外,顺风车平台与车主、乘客均签订了服务合同,故保护车主、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应当是合同应有之义。
最后,当平台的不作为同时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义务的违反时,受害人有权选择侵权救济或合同救济。
关键词:顺风车平台;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附随义务一、顺风车平台法律定位引发的问题(一)不同法院对顺风车平台的性质存在争议由于目前立法中缺乏关于顺风车平台法律定位的规定,导致了不同法院对顺风车平台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其中主要争议集中于平台属于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居间人。
总的来说,绝大部分的法院倾向于认定顺风车平台为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例如在陈祖良诉张迁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何毅诉钟维燕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晶文诉李世敬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即认定顺风车平台属于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但是,也有少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顺风车平台为居间人,如曾冠文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岳伟杰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则认为“从行车路线的设定、乘客的选择以及乘车费用的计算等方面,均可反映顺风车平台向乘客、车主提供订立出行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与车主、乘客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二)不同法院对顺风车平台责任承担有争议关于顺风车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不同法院也是各执一词,判决结果更是“互相打架”,甚至出现极端的情况,即在某些案例中,平台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却无需承担责任;而在另一些案例中,平台虽然没有过失,但仍然要承担责任。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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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
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
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
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
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
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
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
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
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
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
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始服务十分钟后点击完成订单,但是实际并未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乘客起诉平台赔偿车费损失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其三为乘客起诉平台要求给付发票。
合同纠纷的案情为驾驶员遭受乘客辱骂、投诉平台未果,起诉平台赔偿车费损失、支付误工费和名誉损失。
运输合同纠纷的案情为乘客主张在网约车上丢失手机无法找回,要求平台赔偿损失。
侵权类纠纷的案情均为私家车司机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造成行人或者车内乘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
经总结,以上纠纷可归为三类:1.乘客或行人人身权益受损引发的交通责任事故纠纷;2.因乘客不满网约车平台或驾驶员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3.因驾驶员不满平台服务向平台引起的合同纠纷。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民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包括乘客、驾驶员、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行人等。
因此,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审理网约车民事纠纷至关重要。
(二)事实认定不一致,法律适用存疑难在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中,支持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共10份,对平台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的判决共15份。
在以上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法院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1.平台地位:承运人抑或居间人在诉讼中,网约车平台的抗辩理由较为统一,即平台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其仅仅为匹配并撮合乘客与司机的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居间人,而非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部分法院对该项抗辩予以采纳。
在一个服务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平台提供的协议中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仅为居间服务的居间人,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是驾驶员,因此乘客要求平台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而二审法院认为平台为乘客匹配信息、指派车辆,计算乘车费用并在服务后收取费用,双方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
平台制定的格式协议不能否认事实上形成的运输合同之实质。
司机为平台运输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平台应当对司机的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10份肯定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中,有5份判决明确指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订立的是运输合同或者认定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
剩余5份判决均仅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义务进行描述,但是并未明晰其法律地位。
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客运合同)仍未获得统一认识。
2.平台责任:连带责任抑或雇主责任在10份支持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中,法院对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认定不一致。
3份判决认为乘客系通过平台接受租车服务,平台公司在经营中获得利益,故平台应为驾驶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份判决认为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平台应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另外5份持支持态度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
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驾驶员仅为平台运输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驾驶员由平台指派履行运输服务,其行为性质为职务行为,平台应为驾驶员履行客运合同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驾驶员为平台的雇员,因此平台承担的责任可被认为是对雇主替代责任的类推适用。
部分法院则直接认定平台为承运人,且驾驶员为平台之雇员。
综上,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涉及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然而,这一问题目前尚未有定论,也为法院适用法律、寻求请求权基础带来了困难,部分法院对二者关系进行了模糊处理。
通过对25份判决的实证分析,笔者总结出当前私家车模式下,法官裁判过程中遇到的两大难题:第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即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其究竟为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还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第二,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即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其究竟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挂靠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二、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之探析诚如卡多佐大法官所言,“当案件发生时,这些新出现的情况究竟应当归于这一类关系还是另一类关系,法官做决定时必须考虑到类推、便利、得当和正义。
”4当前,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为居间人和承运人,笔者试图从多角度出发对该问题予以分析讨论。
(一)利益衡量视野下的平台法律地位就具体案件对不同价值进行具体判断是法官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必须加以回答的问题。
5利益衡量是法律解释的常用方法,它不仅是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同时也是在面对新类型案件和法律漏洞时指引法官办案的有利武器。
笔者认为,为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官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国家政策和相关立法予以分析,体会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意图,结合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予以考量,从而寻找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制度利益的价值判断,指导自己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
1.国家政策中的利益衡量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
滴滴出行、Uber中国等交通共享经济乘胜追击,迅速扩展市场,迅猛发展。
然而,追求经济高效发展的过程中,公平、正义、安全等价值难免被至于其后,来势汹汹的交通共享经济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也埋藏了诸多安全隐患。
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乘客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强化法治思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还规定要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两个文件表明,国家把人民利益置于首位,在价值排序时将公平、安全和秩序至于效率之上。
在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将乘客利益予以优先考虑,该暂行办法中对平台的承运人地位进行了认定,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
2.国家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对个案的利益衡量应该寻求现行法的根据,从现行法中寻求公平与正义。
法官不仅要适用具体的法律命令,也要保护制定法认为值得保护的利益的整体。
6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是被视为是优先利益。
7在网约车民事纠纷中,乘客与平台之间实为消费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度利益上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同样可以适用于网约车服务中。
网约车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约定其仅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免责条款规避自己的承运人责任,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失衡。
为平衡二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法律应适度政策性地保护消费者,为经营者施加较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
对于平台制定的免责条款和格式合同,应结合平台实际履行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予以认定。
同时,平台应对其格式合同尽到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否则应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予以处理。
3.法经济学视角之解读波斯纳法官曾谓,“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其付出的价值。
”8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制度实施的收益大于成本是一项制度能够被采纳的基本条件。
9制度成本包括政府成本和社会成本,认定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的政府成本为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设定严格准入条件并进行监管而耗费的监管部门的人力、财力成本以及为规范市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立法、司法成本;社会成本为网约车平台对交通责任事故的损害赔偿予以承担,从而向乘客转嫁运输服务价格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