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也在逐渐趋同。
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借鉴的具体步骤,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优势,并探讨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在税收征管、税收政策设计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也将探讨实施借鉴的具体步骤,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提供思路和支持。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旨在为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英国政府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在英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几个不同档次,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款。
这种渐进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能够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英国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税额,即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这种免税额的设置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了一些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慈善捐款等。
这些扣除项目能够激励个人进行教育投资和公益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渐进、免税额设立、扣除项目设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体现了公平和社会责任感。
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2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1. 纳税人分类: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分级征税,分为基本税率、高税率和附加税等不同税率等级。
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

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第一篇: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内容提要:笔者在学习借鉴加拿大实施税收筹划的基础上,对实施税收筹划的原因及措施进行了深入思考。
认为借鉴加拿大政府鼓励纳税筹划观念对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并提出三项可行措施:一是充分肯定纳税筹划,并将其引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二是提供政策信息做到全面、透明、及时、准确、便利;三是将征管服务延伸到筹划阶段。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纳税人已从过去单纯的非法偷税逐步发展为利用合法形式进行节税,从过去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负到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或是聘用专业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
纳税筹划已为更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同时,也逐步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
一、加拿大政府肯定和鼓励税收筹划加拿大实行高税负、高福利的社会制度。
有人说,加拿大是“万税之国”。
加拿大海关和税收署的一项数字表明,对于年收入在6万至7万加元之间的加拿大居民来说,收入的52%要用于纳税。
加拿大居民收入的16%~40%要用于纳税。
多年来,加拿大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始终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给予认可。
(一)加政府对纳税筹划给予鼓励的原因(二)加政府鼓励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措施加拿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的鼓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税法信息。
在加拿大,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如:宾馆、商场、邮局、学校等的免费取阅架上都摆放有相应年份的税收宣传资料或是税款申报资料,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阅读或取得这些资料,及时获得相关的税法信息。
并且,如果纳税人有任何纳税问题,都可以上门或通过电话咨询税务部门。
税收政策的高度透明和便利传递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条件;二是对企业开办公司之前的纳税筹划裁定服务。
这是一项收费业务,是指纳税人在筹办公司期间,可以将与税收相关的公司组合形式和业务计划报送税务局,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裁定并给予答复,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筹划的一项服务。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提要本文介绍了英、法、美、德四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践经验。
通过对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研究分析,对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税收流失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一)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早在1799年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了英国一大税种,并拥有了较为全面、较为系统和较为成熟的一套征管制度。
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是税种较多的国家,“人生难逃避的事情有二,一是死亡,二是纳税”,形象地说明了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的完善。
英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管广泛地采用从源扣缴制。
这种征管方法比较科学而且优点十分明显。
从源扣缴制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从源扣缴,即所得税预扣法;另一种是对利息支付的从源扣缴,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
所得税预扣法是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中预先代扣所得税金的一种征税方法。
这种方法使雇主几乎替税务机关处理了所有的纳税事务,降低了征管费用。
此外,这种税收征管方式也不需要纳税人每年都填写纳税申报表(如果情况不变的话),减少了纳税人的许多麻烦,简化了征管手续。
英国的从源扣缴制还能保证比较准确的扣缴税款,避免了偷税逃税,减少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进而极大地提高了征收效率。
(二)法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入库的工作由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下设公共会计局负责,税基管理和税务检查则由税务总局负责。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相结合的课征办法。
申报纳税就是纳税人和企业每年分别就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向税务部门递交申报表,税务机关将两表进行比较并确定申报人的纳税额。
然后,将一张注明净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税收通知单送到申报人住所,由其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协商征税法适用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情况。
其具体程序是:税务检查人员确定应税所得,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被雇用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数量以及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税务检察官据此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则只需按期缴纳税款即可。
外国资源税制经验与启示探析

外国资源税制经验与启⽰探析2019-10-04⼀、美国资源税税制作为矿产资源⼤国之⼀,美国在资源税的征收⽅⾯经验也⼗分丰富,其建⽴的⼀套合理科学的资源税收体系与其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分协调。
⼀⽅⾯是该国的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是其早期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极⼤地消耗了该国的资源,所以该国⼗分重视资源的合理化开采的管理,科学的资源税制设计就是促进这⼀管理的⼀个有⼒⼯具。
另⼀⽅⾯,美国各个州的资源分布情况差异很⼤,所以美国政府将⾃主权更多的赋予了各个州,使地⽅实现了资源税与当地的资源⽣产消费之间的合理配置协调,这也是美国的资源税运⾏成功的重要原因之⼀。
美国开采税在各个州都是不⼀样的,当资源在州与州之间转移时,美国采取征收跨州税的⽅式来调控资源。
跨州税是指资源从⼀个州转移到另⼀个州时,对该资源征收的税收。
⽽因为各州的实际情况不同,跨州税的征收⽅式也不⼀样,可以采取从量计征,也可以采取从价计征,均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来定。
跨州税的征收使税负由⼀个州转向了另⼀个州,对于资源来源州来说,通过输出资源征收跨州税,财政收⼊得以提⾼;⽽对于资源接受州来说,在使⽤其他州的资源的时候也要付出⼀定代价,体现出了公平的原则。
通过这种⽅式,⼀⽅⾯,本州可极⼤地增加地⽅财政收⼊,最⼤限度地参与到⾃然资源收益的分享过程中去。
另⼀⽅⾯,由于各州的⾃然资源的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跨州税的征收,资源充裕的州可从其他州获得⼤量的资源税收⼊,这实际上间接地起到了财政转移⽀付、调节地区收⼊差距的作⽤,即财政资⾦从资源输⼊州间接转移到了资源输出州。
⼆、俄罗斯资源税税制俄罗斯联邦拥有着世界上最⼴阔的⼟地资源,相应的资源储量也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煤炭、天然⽓存储量都位居世界前三,在其⼴阔的⼟地范围内,⼏乎蕴含着所有⾃然资源,⾜以满⾜俄罗斯经济发展的需要。
正因为⾃然资源如此丰厚,俄罗斯联邦对⾃然资源的保护意识⾮常的⾼,同时对于公民的要求也⽐较⾼。
为了维持良好的⽣态环境,俄罗斯联邦政府要求其公民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然资源,维护⽣态平衡。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2.5.1完善的税收法制保障2.5.1.1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与要求自1981年“以法治税”的概念提出,这个口号我们己经提了许多年。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而依法治税的根本思想,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并不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
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因而,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税收决策,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这正是税收法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郑勇,2002)。
在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关于税收事项的宪法性规范中,国家课税权的法律基础处于突出的位置。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社会成员的同意权是作为国家课税权的对立面而显现的。
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化了对同意理念的认识结论。
以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契约论是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理念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逻辑性的论证。
洛克认为,生而平等的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进入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的成员服从政府统治权威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统治权威来自人们的契约同意。
社会契约既授予政府以统治权威又规定政府统治权威应受到有效地制约。
在理想的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政府都须遵守社会契约,税收是私有财产享受政府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支付的代价。
虽然利益交换决定了政府课税的必要,然而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之上,因而政府的课税权与社会成员财产权之间形成了平衡。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工具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和结构。
其代表人物布坎南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和个人主义、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交换的研究路径出发,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决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秩序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需要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组成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改革分析与借鉴

对公司所得税比例税率的削减并不危及社
会公平目标,而且各国还采取了一些促进 社会公平的改革措施,如提高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增加对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 低收入家庭等)的税收优惠,放宽对小企 业的税收待遇等。90年代初美国增减税的 双向改革、日本的大幅度减税以及世纪末 英、德、法等国提出的减税计划的目的除 了减轻企业负担外,另一个重要目的便是 减轻中产阶级的税收负担,提高就业率。 在经过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反思后,90年 代初各国再次提出社会公平的目标。
(三)拓宽所得税税基,简化税 制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另一个
பைடு நூலகம்
重要特点就是拓宽税基。所得税税基的 拓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延拓 展,即扩大征税范围;二是内涵拓展, 即减少税收优惠,使税基更加“整洁”。
所得税税基外延拓展的主要表现,就是将
原来免税的利息等资本利得或受征管水平 限制未计入应税所得的实物收入纳入个人 所得税综合所得或单独课税,维护横向公 平。 相对于外延拓展,所得税税基的内涵拓展 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在此过程中,各国 削减了大量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 惠,特别是废除或限制一些容易被利用来 避税的税收优惠。
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近期所得 税制改革概况
(一)美国 2001年5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布什称
为“对付经济下滑的保险政策”的减税 法案,宣布在未来十年内美国将减税 1.35万亿美元。其主要内容有:(1)降 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2)财产税的免 税额由目前的67.5万美元增长到2002年 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 2010年实现全免。 (3)增加对个人教 育支出的税收优惠。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改 革分析与借鉴 李齐云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制国际比较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美国的地方税制体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拥有较大税权,州级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开征除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
具体来讲,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其中主要是对汽车燃料的课税、对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的课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税、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
各主要税种的收入构成状况见下表: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
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
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
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市政税是英国唯一的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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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
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都有立法权。
美国自189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就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遵循“不违宪就合法”的法律原则。
在地方税收立法方面,联邦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只要地方的税收立法不违反宪法,该法就在该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以此来协调两者的关系。
在日本,通过国会颁布的《地方自治法》和《地方税法》,日本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
具体做法是,在两部法律中,规定地方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收体系中有权开征新的税种,且对于每一具体的税种,只规定了标准税率即各地方政府都比较倾向的税率,而实际课征税率则由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自由确定,即以法律形式确定地方政府税收立法的权限、范围,地方性税收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以此来实现两者的协调。
(三)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收制度在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和管理权。
在分级而治的治理架构下,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财权和事权。
美国、德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政权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与此相对应,税收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其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税权高度分散,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
在美国,州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以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开征除遗产税和社会保险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联邦、州和地方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立自己的税收制度。
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样,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在德国,税收的立法权基本控制在联邦政府手中,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同时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率的制定和减免税方面有一些自主权。
依据《基本法》规定,各州专享税和地方专享税,联邦和州都可对其立法,州以下地方政府则没有税收立法权。
2.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税制体系。
以美国为例,税种划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自成体系,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主要税种同源共享。
各级政权之间划分税种也不是绝对的,有一些主要税种由联邦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
同时,三级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收管理机构,征收管理方式也各自不一。
3.各级地方政府间税权划分更为清晰,主体税种相对独立。
以德国为例,联邦、州及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税权,因此各级都有自成体系的税收制度和主体税种。
如联邦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税种;州政府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体税种;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
事权和范围明确以后,严格遵循“谁办事、谁花钱”的原则。
税种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
作为三级政府稳定税源的共享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
专享税是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统一为一级政府的税收,谁征谁用,分配上不存在争执。
(四)单一制国家(地区)的地方税收制度单一制国家的中央集权程度较高,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对中央的依赖程度较高。
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
英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全国由四个地区和大伦敦市组成。
国家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1.税权高度集中。
英国的税收立法权几乎完全掌握在中央政府,包括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等。
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
2.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税收分配情况看,单一制国家地方税的规模较小,如英国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15%;法国地方税多年来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韩国地方税所占比重略高,大致达到20%左右,也大大低于联邦制国家的相关比重。
二、国外地方税权制度比较分析从世界各国地方税管理体制方面考察,不同国家由于政体、国体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也不一样,大致可以划分为中央集权型、适度集权型和分散型。
当然,这些类型并非固定不变,而随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如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已从原来的中央高度集中的地方税管理体制向适度分权型转化,扩大了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
(一)集权型:地方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集中于中央(联邦)政府集权型地方税收制度是指地方税的主要管理权限都由中央掌握,地方政府(其中主要是省级政府)通常不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
在不违反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英国、泰国、法国等都属于此类型。
法国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都集中于中央,表现出更加鲜明的集权特征。
1982年,法国政府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通过了《权力下放法案》,较多地扩大了地方自主权,将印花税等地方税种下放,从而使地方的税收权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法国2003年的修宪,承认领土单位①具有条例制定权,即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领土单位由选出的议会自主管理,并且为行使其职权,其拥有条例制定权”,规定“领土单位享有可依法律规定条件自由支配的收入”,“对于每一类领土单位,税收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代表其全部收入的决定性的一部分。
”法国宪法直接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做出了规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有了宪法的依据。
地方政府的自主管理原则是法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宪法性原则。
同样作为中央集权型,英国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税收方面则拥有有限的权力,如确定地方税收减免优惠等。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由于占地方政府收入大头的中央政府返还数额增长较少,满足不了地方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所需的资金,英国地方税额每年都不断上涨,而且上涨幅度超过通货膨胀率。
为了防止地方税过快增长,中央政府对地方税实行封顶干预,即规定地方税的增长限额,如某些年度为5%。
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采用中央集权型这种形式,因为这些国家需用高度的集权型来保证经济发展的稳定和统一协调。
我国基本上属于集权型的管理体制。
(二)适度集权型:立法权归中央,地方政府拥有较大征管权适度集权型也称相对集中型,就是中央掌握了地方税一定的管理权限,地方掌握必要的权限。
日本地方税属于此种类型。
日本地方税必须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并经国会讨论批准。
但具体税法条例必须由地方制定,由地方议会讨论批准后才能开征。
对于地方税法的修改,地方有权做出决定,但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经讨论批准。
地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负责,但也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
1.税权相对集中。
日本实行偏重于中央集权的地方税制。
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国会,各税法都要经过国会批准。
地方独立管理地方税种,但要受国家制定的《地方税法》的限制。
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只限于《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如确需开征新的地方税种,解决地方政府收不抵支的困难时,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可以在法定税种以外开设普通税,所实行的税率必须按《地方税法》的规定执行。
2.独特的收入调整制度。
为了弥补地方政府的收入缺口,满足地方支出需要,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建立了直接的转移支付关系,如国家下拨税,国家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
从整个国家税收收入格局看,中央税收收入占65%左右,地方税收收入占35%左右。
但经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再调整,实际支配使用的财力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央只占25%左右,地方则上升到75%左右。
3.双主体结构体系。
日本的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税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个税种为主体税种。
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由国会负责。
地方税划分的原则是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
各项税种之间上下兼顾。
国税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都道府县税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税种,市町村税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税种。
这些税种都是一些收入稳定、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小的税种。
适度集权型还适合于那些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民族较复杂的发展中国家。
(三)分散型: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地方税立法权和征管权分散型地方税收制度即地方政府集中掌握了地方税主要管理权限,中央无权干预地方政府制定税收法规和执行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