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以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二、事中监督管理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对建设单位与环保设计单位的配合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初步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3.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事后监督管理1. 竣工验收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使用阶段在建设项目的使用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稳定运行。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或罚款。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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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xxO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板】

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监管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二)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三)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三)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国土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二、监管内容(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二)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
用地审查批复后,由土地利用股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招拍挂出让。
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建设用地审查。
上报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件,国土资源局进行业务审查,加大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力度。
四、监管程序审查程序:一是土地利用股进行批中审查。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各相关科室会审,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外资项目等。
第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施工单位全面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全管理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任免职务和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的能力和主动性。
第五条党组织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党组织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和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防范和惩治腐败问题,加强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改革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九条事中监督是指对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检查政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二)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和滥用;(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十条事中监督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注重现场检查,实地了解工作情况;(三)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四)注重问题发现,及时指导整改;(五)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依法主动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积极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可能导致较大影响的事项,要先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事项监管)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3、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4、施工许可证是否伪造和涂改。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及恢复施工前是否向发证机关报告。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
2、全面检查:对全区工程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不定期的质量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突出的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1、指派执法人员对施工许可证批后情况进行巡查、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移交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构内部治理,提升决策执行效率,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部门、各单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划分明确、信息公开透明、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机构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明确第六条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履行职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当依法提醒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章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一条机构内部应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机构内部应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机制,保护关键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第十四条机构内部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审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决策和活动进行合规性验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和合规检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第五章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第十八条机构内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务员和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举报人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任何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机构内部应建立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应及时、严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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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园林公共绿地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怀宁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园林绿化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园林公共绿地管理、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或侵占公共绿地及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确保公共绿地使用完整、安全、有序、规范。
二、事中监管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开展事项询问、走访工作场所、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检查。
3、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地点,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等等。
4、督促整改落实。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县城管执法局。
5、复查整改情况。
视城管执法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6、建立监管档案。
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7、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
1、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协助县城管执法局对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个人和组织发现有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有权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举报,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发现被检查人有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情形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占用期满的申请人,责令其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
4、对符合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申请人进行备案;对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备案。
四、责任追溯
对未履行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
问责,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五、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监管工作。
3、加强对公共绿地使用情况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公共绿地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