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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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法律(3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酒后驾车,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一辆小型客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货车驾驶员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检测,确认驾驶员酒后驾车。

同时,保险公司也介入了事故理赔工作。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例中,驾驶员酒后驾车,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例中,驾驶员酒后驾车,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 犯罪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驾驶员酒后驾车,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法律适用1. 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总结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总结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总结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总结》
嘿呀,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讲我知道的一个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那是一个阳光还不错的日子,我正在街上溜达呢。

走着走着,就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当时我就看见一辆小汽车,速度那叫一个快呀,“嗖”的一下就冲过来了。

就在这时,另一边有个骑电瓶车的大叔,也不知道是不是着急去干啥,也没怎么看路,就这么直直地骑过来了。

小汽车司机呢,可能是光顾着踩油门了,根本没注意到这个大叔。

说时迟那时快,“砰”的一声巨响,两车就这么撞上了。

那场面,可真是吓人啊!小汽车的车头都凹进去了一块,电瓶车更是直接被撞飞了,零件散落一地。

大叔也摔倒在地上,哎哟喂,看着都疼。

周围的人一下子都围了过来,大家都在那议论纷纷。

小汽车司机这时候才如梦初醒,慌慌张张地下车去看大叔的情况。

大叔躺在地上,哼哼唧唧的,估计是伤得不轻。

有人赶紧打了 120,不一会儿救护车就来了,把大叔给拉走了。

这起交通事故啊,真的是给大家都提了个醒。

开车的时候可不能太快了呀,要时刻注意着周围的情况。

骑电瓶车的也得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横冲直撞的。

大家都要对自己和别人的生命负责呀!
所以啊,我们在路上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可别像这次事故一样,弄得大家都遭罪。

希望这样的事情以后能少发生点,让我们的出行都平平安安的!哎呀,可真得长点心呐!。

交通事故分析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分析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分析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或者车辆与行人相撞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起交通事故案例。

在某市某日的下午,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货车在十字路口发生了碰撞。

经过调查,发现小轿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这起事故中,小轿车的驾驶员和货车上的几名乘客受伤,给医院的救治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伤害。

接下来,我们对这起事故进行分析。

首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小轿车司机闯红灯行驶造成的。

这说明了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十字路口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对于这类地段,应当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驾驶员的警惕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后,事故中的伤亡情况也提醒我们,交通事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做好预防工作。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和监管,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应当加强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问题,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是一件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的分析和预防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以便更好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朋友们都能够牢记交通安全法规,文明出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车祸法律案例分析(3篇)

车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途中与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2. 事故发生时,甲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3. 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 甲对事故发生表示歉意,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乙承担。

三、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是否应当投保交强险?3. 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医疗费用?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五、法院判决1. 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精选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案子发生在 1997 年底,当事人在 1998 年诉至法院,同年年中处理完毕。

事故发生在某日下午 17 时,杨浦区的河间路临青路口。

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 8 吨大货车由杨浦大桥河间路下匝道下坡后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上述路口。

受害人李 D 骑自行车沿临青路由北向南行驶。

大货车车头撞倒李 D ,拖带后左中轮碾压李 D 身体造成重伤。

李 D 经送区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伤情严重于同日下午 17 时半左右不幸死亡。

事故经交警部门查验,运输公司的这辆肇事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违反《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的规定;肇事车超载,违反《条例》第 30 条第 1 款关于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的规定。

并违反了《条例》第七条后款“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的规定。

责任认定为负事故半责。

同时交警部门也认定受害人李 D 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 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的规定。

责任认定为负事故半责。

事故双方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

在交通队主持的调解会上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相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终以调解不成告终。

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肇事单位委托上海市 D D 律师事务所沈律师、刘律师全权代理处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

分析意见作为肇事方代理人,律师首先转达了单位及驾驶员对死者家属的同情、慰问之意,同时表示了依法处理、共同商讨妥善处理的原则和意愿。

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按平均寿命计算赔偿年限,月工资收入以 600 元计算,应该说不算太过份。

但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章损害赔偿第 36 条第 8 款),所以还是应当依法确定。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报告在现代社会,交通事故已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下面将对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事故经过:在一个风和日丽的周末午后,_____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在十字路口发生正面碰撞。

据现场目击者称,轿车当时由东向西行驶,而摩托车则由南向北行驶。

由于双方在通过路口时均未减速,导致了这起惨烈的碰撞。

事故现场一片狼藉,轿车的车头严重变形,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则被撞飞数米远,零件散落一地。

摩托车驾驶员_____被甩出车外,头部着地,当场昏迷不醒。

轿车驾驶员_____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但意识尚清醒。

事故原因分析:1、驾驶员疏忽:轿车驾驶员在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没有提前减速。

摩托车驾驶员同样存在疏忽,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警惕。

2、交通信号设置问题:该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存在故障,未能正常指示交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驾驶员的判断。

3、道路设计缺陷:该路段的视野存在一定的盲区,导致驾驶员在接近路口时难以提前发现对方车辆。

事故后果:1、人员伤亡:摩托车驾驶员_____由于头部重伤,经过抢救后仍不幸离世。

轿车驾驶员_____身体多处骨折,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2、财产损失:轿车和摩托车均严重损坏,维修费用高昂。

此外,事故还造成了道路设施的损坏,给公共财产带来了损失。

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和分析,轿车驾驶员_____和摩托车驾驶员_____均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轿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减速行驶,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谨慎驾驶,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启示: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

2、加强交通设施维护: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交通事故
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

在某市某路口,一辆小轿车与一辆
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小轿车司机在路口处闯红灯,而电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头盔。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交通事故的典型特征,违章行驶和安全意识淡漠。

其次,我们需要对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
括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

在人为因素方面,违章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在客观因素方面,道路设施不完善、车辆质量问题、天气因素等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要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完善交通法规,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最后,我们需要提出针对交通事故的解决办法。

首先,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
格执法,对违章行为进行严惩,提高违章成本;其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再次,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最后,加强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道路变得更加安全,让人们出行更加放心。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3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旨在通过对法律领域经典案例的分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提供学习、研究和借鉴的素材。

本文库将选取具有代表性、影响深远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法律实践水平,促进法治建设。

二、案例一:辛普森谋杀案(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残忍杀害。

辛普森被控谋杀,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刑事案件之一。

(二)案例分析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争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找到了血迹,但未能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是凶手。

此外,陪审团对证据的解读也存在分歧。

2.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辛普森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讨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对辛普森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影响。

3. 陪审团制度: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媒体舆论和公众观点的影响,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偏离事实。

(三)案例启示1.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明确法律责任,防止舆论干预司法。

3. 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完善陪审团制度,提高陪审员素质,确保陪审团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三、案例二:刘涌案(一)案例背景2000年,中国辽宁黑帮头目刘涌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死刑。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司法公正与效率:刘涌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效率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及时作出判决,导致刘涌在狱中死亡。

2. 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刘涌案凸显了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通过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3. 司法改革:刘涌案促使我国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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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

二是实际刹车距离。

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

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

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

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

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

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交警提示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交警提示: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置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

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

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

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

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交警提示岁末将至,驾驶人朋友出门在外切忌长时间连续驾驶,只有保障自身安全,才能与家人亲友幸福团聚。

长途驾驶的,应配备2—3名驾驶人,每名驾驶人连续驾驶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且均应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

6、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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