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要点
安全生产法解析

安全生产法解析安全生产法解析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法定责任。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该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生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立法宗旨包括: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预防措施,保障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合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强调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健全监测、检测、评估、审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安全生产法》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报告、登记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4.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同时,还要加强矿山、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后处理和事故调查,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2021《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安全生产法》解读一、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这意味着,在生产活动中,必须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遵守。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社会公众也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解读3篇

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一篇: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是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身体健康带来的重大损失,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排查、监督和整改,确保生产环节的安全。
4.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也明确了鼓励对生产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5.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三、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经过多年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在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不可预见的风险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完善紧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加强的安全生产工作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安全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生产安全标准。
3.员工应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养成安全习惯,及时发现和上报安全隐患和危险。
结语安全生产是国家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力推进生产安全体系建设,以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产生的负面影响。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以下是对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 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强调企业和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要
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法律
还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加重处罚。
2. 强化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对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明确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程序和要求,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追究。
3.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增加了监督
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对监督机构失职行为的追责方式。
4. 提升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水平: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的
具体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法律还对安全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5. 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大对公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具体内
容和方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创建健全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注重安全生产方针的地位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企业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法律确保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依法设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实行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明显重要的地位,它在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产生影响:一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三是,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四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
大量的事实证明,保证安全生产,就是有力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就是促进经济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
如果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就会给国家、给社会、给劳动者、给个人造成惨重的损失,酿成许多恶果。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的这种重要性,从而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有权威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
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安全生产极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作出保障,这既是由安全生产的特点所决定,又是由法律的特点所决定。
具体说,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以下三点:第一,安全生产是一个普遍的要求,即事事、处处、人人都必须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对法律所列入的调整对象,都具有无可置疑的约束力,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正需要法律的这种普遍约束力;第二,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必须切实遵守的,也就是一定要认真的执行,不能有随意性,不得违反;而法律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具有强制性,用国家的力量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一旦安全生产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即作为法律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切实遵守,谁也不得违反;违反者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需要有权威的力量来加以支持与保障,不应允许其他种种借口对这种权威力量加以否定或削弱;而法律的一个特有的优势就是具有权威性,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法律的权威就是有很大的权力、很强的力量来使人们遵行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实现它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正是十分需要法律的权威,实现保护生命、保护财产安全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并颁布了这部法律。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4年、2018年两次修正。
二、主要内容(一)总则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履行相关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 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 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解读

安全生产法的解读安全生产法是指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解读。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种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规范,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予以关闭、停产等处罚。
三、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对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水平。
五、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障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赔偿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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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安全生产法》”)。
此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广,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出调整与补充,新确立了多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与措施,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
下文将就其中重点内容予以介绍。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在不同政府层级作了进一步划分,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将来除会受到原先来自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将面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与检查,所承受的来自地方政府的监管压力必将进一步增大。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明确定义,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因此,在实践中行使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包括对特定行业、领域起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国防科工委、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等。
就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新《安全生产法》一方面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加强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其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基于实践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一)强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学校对此承担协助义务。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扩大了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规定,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金属冶炼以及道路运输单位亦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法为三百人)以上的,同样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提请注意的是,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亦属于上述“从业人员”范畴,并具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还以专款特别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包括:(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虽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扩大了须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项目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规定,除原有的矿山项目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外,金属冶炼项目以及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样需分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此外,上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上述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生产经营单位需注意的其他新措施
1.明确岗位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5.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除规定了上文所述的新监管措施与举措外,新《安全生产法》还明显加强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均有不同幅度的增加;加重了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的承担。
原法对于诸多违反安全生产监管的
行为仅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行政罚款责任,而在新法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需就此承担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尤其明确了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遭受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主要负责人而言,若其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处以其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的罚款,极大加重了主要负责人个人责任的承担,并进一步明确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本身而言,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将被处以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不等的罚款。
各事故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将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指定。
此外,为与上文中新设立的监管措施与制度相配套,新法增加了针对某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该等违法行为包括: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