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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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止审理规定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规定

刑事案件中⽌审理规定刑事案件是国家机关追究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为了保证当事⼈的权利,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但是可能会出现诉讼中⽌。

那么,刑事案件中⽌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中⽌审理规定1、⾃诉⼈、被告⼈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应当裁定中⽌审理。

2、起诉后被告⼈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法继续审理的。

应当裁定中⽌审理。

3、在⾃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情形的。

应当决定中⽌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诉案件的第⼀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的⾏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审理。

什么是中⽌审理:中⽌审理是指⼈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开庭审理。

根据最⾼⼈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诉⼈或者被告⼈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法继续审理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审理。

中⽌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审理的期间不计⼊审理期限。

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

⼆者的主要区别是:(1)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审理适⽤于⼈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关,因此,中⽌审理将暂停⼀切诉讼活动。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解总论部分(不涉及刑诉历史发展,证据,刑诉中止和终止,加黑表示之前资料中涉及部分)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诉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解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7.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一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1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富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2.证人: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尊需的基本准则。

14.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在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5.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3.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 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 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同时,根据《解释》 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 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例如,在侦查阶段,凡是有条件进行的侦查活动都已经完成, 犯罪嫌疑人却因潜逃而下落不明;在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脱逃 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 疾病而不能接受审判,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诉讼予以暂 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整消理课失件 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 行诉讼。这种制度就是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 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 击犯罪,保护无辜;第二,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 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可以保证当事特别是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 案质量。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 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 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 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其基本特点是:(1)刑事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 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 判阶段;(2)刑事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 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 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 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 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 也不影响当事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是对诉讼程序的一种保障和限制,以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概念、原因、程序和影响。

一、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更长时间的审理。

延期审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查明、收集证据和审理,时间不够而申请延期审理;二是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无正当理由的延期申请。

判决到宣判期间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依法应当在三个月内裁判的案件,延期审理时间限制应当严格控制。

延期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审理程序的完整,促进审判公正。

一方面,延期审理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多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理,以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导致审理程序不严谨、疏漏证据等情况。

另一方面,被告人也可以在延期期间准备辩护材料,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其辩护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延期审理也会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变长,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经济、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而暂缓审理或中止审理:一是当诉讼程序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继续进行;二是当庭审的公正性或有效性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进行中止审理;三是当所需证明信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时,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

中止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方面,中止审理可以解决某些案件或事实无法在短期内调查清楚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庭审公正或有效性受到严重侵犯,可以通过中止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但是,中止审理也会使审理时间更长,可能会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三、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或其他原因,法院不能正常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1、程序本身有哪些价值:(1)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公正,那么实体结论才会是公正的。

(2)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仅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

(3)终局性,保证诉讼的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4)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2、简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

(2)首先,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任何人对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次,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

再次,该原则避免了被告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使控辩双方成为平等的参与者,使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追诉官员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

3、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儿没有委托辩护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4)被告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条件的限制,不利于行使辩护权。

4、我国公诉案的证明责任是怎样分配的:(1)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处于控方的地位,公诉人负有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察、检验、搜查、扣押证物、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3)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有举证则责任,应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控诉的犯罪事实。

举证方式变现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证物、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察、检验笔录和其他方式作为证据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学宋英辉 (7)[5页]

刑事诉讼法学宋英辉 (7)[5页]
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 种特殊情况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有关的 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再恢 复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止的原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患重病或精神 病发作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潜逃 3 导致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而必须暂时停止的其
他原因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三、刑事诉讼中止的程序
1 中止侦查 2 中止审查 3 中止审理
第二节 刑事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 法定情形使得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 结束诉讼的一项制度
二、刑事诉讼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 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
刑事诉讼法学
主编 宋英辉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宋英辉 杨 雄 廖 明 郭云忠 梁 欣 甄 贞 罗海敏 刘广三 王 超 杨正万 史立梅 孟 军 肖萍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本章重点: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止的概念及各自适用的情 形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e Law)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学时:68学时课程学分:4学分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之一,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就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具体的诉讼程序,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领会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树立诉讼公正、民主的现代法律意识。

二、课程的内容与基本要求1、理论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节刑事诉讼价值第二节刑事诉讼目的第三节刑事诉讼结构第四节刑事诉讼职能第五节刑事诉讼阶段第六节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关于时的效力范围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的效力范围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关于地的效力范围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针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六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人民检察院第三节人民法院第七章诉讼参与人第一节诉讼参与人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节被害人第四节法人参与人第八章刑事诉讼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原则概述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四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九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第二节辩护人第三节代理第十章管辖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职能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第十一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第三节回避的程序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第四节逮捕第十三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十四章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责任第二节证明对象第三节证明要求第四节国外主要证据规则简介第十五章期间、送达和诉讼文书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三节诉讼文书第十六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第十七章侦查第一节侦查的一般理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五节补充侦查第十八章公诉第一节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审查起诉第三节提起公诉第四节不起诉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审判的原则第二十章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二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第三节法庭审判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十一章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自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三节自诉的提起第四节自诉案件的审判第二十二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审级制度第二节提起上诉、抗诉的程序第三节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第四节上诉不加刑第二十三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十四章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第二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第二十六章执行第一节执行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程序第三节变更执行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2、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学在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同时,辅之以对实践问题和具体案例的课堂讨论、分析,并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让学生练习有关诉讼文书的写作,在学期中间组织一次模拟审判和观摩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3-15章


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 案期限。
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它正
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
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
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当事人提出的期间恢复的申请是否准许, 由法院裁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第28题)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 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 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不适宜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 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 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 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1、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权利能力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 求 4、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 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被犯罪分子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代为提 起;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及方式 1、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2、方式:
(1)公民和单位:书面或口头
(2)人民检察院:书面形式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保全:《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 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 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 作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 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和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已经涉嫌犯罪,这是有可能改变案件本身的性质,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慎处理,并对此进行相应的决策。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两种方式来处理。

一、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发现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可以命令中止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转交给刑事法院处理。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情况较为复杂,或刑事犯罪前提比较明确的情况下。

例如,一位代表公司出席法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机关立案侦查,此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机关的调查结果。

若被告被判断犯罪成立,法院将被告的责任转移至刑事法院处理。

中止审理的优点是,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因刑事犯罪的发现对当事人造成更多的损失。

但同时,这种方式也会震慑到可能违法犯罪的被告,减少了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二、驳回起诉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可按照原本计划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驳回起诉并拒绝对被告进行刑罚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有所区别,可以独立处理的情况。

例如,A向B借款,但B一直没有还清,A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发现B曾经涉嫌盗窃罪并已经承认过,但由于押金被退还,未被起诉。

此时,如果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这种可能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不相关,法院可能会直接驳回起诉,并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进行处理。

相比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可以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加强判定的准确性。

当然,这种决策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涉嫌犯罪,法院需要依照当事人利益和案件情况,权衡取舍,采取中止审理和驳回起诉两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理。

最终的决策将根据判决案件是否相关、对当事人利益是否有害等因素而定。

中止调查理由

中止调查理由(实用版)目录1.中止调查理由概述2.具体案例分析3.中止调查的理由和程序4.中止调查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中止调查理由概述】在法律程序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中止调查的情况。

中止调查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调查机关暂停或终止对案件的调查。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中止调查呢?本文将对中止调查的理由进行探讨。

【具体案例分析】以我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中止调查: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由于刑事责任主体已不存在,无法进行刑事追究,因此应当中止调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审判的。

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无法进行正常的审判,因此应当中止调查。

3.案件涉及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

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应当中止调查。

4.案件的证据无法收集或者无法取得合法证据的。

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应当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理由和程序】从上述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止调查的理由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状态、案件的性质以及证据的收集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中止调查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调查机关的审查、审批等步骤。

【中止调查的影响和启示】中止调查对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中止调查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无罪的人进行不当追诉;另一方面,中止调查也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中止调查的理由和程序,对于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来说,中止调查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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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案例9.1】
被告人吴某,男,21岁,××省××县××村农民。

1997年8月的一天,钱某(被害人)地里的蔬菜部分失盗。

钱某遂怀疑是吴某所为,便经常指桑骂槐。

由于钱某、吴某两家相邻较近,同年9月13日下午3时许,钱某的未指明的谩骂引起被告人父亲吴利山的不满。

双方遂发生对骂,扭打。

在扭打中,由于吴利山腿脚不便,被钱某推倒在地。

吴利山倒地后喊:“救命,钱某打我了。

”被告人听到喊声,从其家的屋内冲出,并随手捡起一根家中备以盖房用的钢筋。

当被告人见到其父与钱某扭在一起时,便乘钱某不备,用钢筋猛击钱某的后脑部。

接着,被告人又用钢筋猛击钱某太阳穴一次,致使钱某当场昏倒在地。

后来,钱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经尸体检查鉴定,结论是:钱某生前被他人猛击头部后,引起急性颅脑功能衰竭死亡。

地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吴某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在看守所逃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待将吴某缉拿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提问:
1. 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的中止审理是否属于审判实践中的“挂案”?若不属于,两者有何区别?
2. 当致使案件中止审理的特殊情况和客观障碍消失后,人民法院通过何种方式重新启动原审判程序?
【案例9.2】
自诉人:高某,女,28岁,××省××市××公司职员。

被告人:曹某,女,43岁,××省××市××公司职员。

自诉人与被告系同一公司职员,且同在该公司的人事部工作。

起初,曹某为人事部经理。

后来,由于高某工作认真负责、成绩出色、工作能力强、加之曹某年龄已经偏大,公司从培养新人的角度出发,于1994年提升高某为该部门的经理,曹某做其助理。

自此,曹某便开始对高某怀恨在心,并认为高某一定在张某(该公司的董事长)面前说了自己的坏话才引起如此后果。

于是,便经常在工作中为难高某。

起初,为了干好工作,高某忍气吞声。

1995年7月28日下午下班后,高某与曹某在车站等车时,曹某又无端挑起是非,双方遂发生口角。

曹某指着高某恣意辱骂,并称高某为了当经理,不惜与六七十岁的老头儿(张某)上床,并且经常向其他公司负责人出卖色相。

曹某辱骂引来许多围观群众。

曹某觉得不过瘾,还向高某身上、脸上吐唾沫,厮打高某,致使高某的衣服多处被撕破,上体多处裸露,后来,在群众的劝阻下,曹某的行为才被制止。

随后,高某以侮辱、诽谤罪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未对曹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审理过程中,曹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由于当时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颁布,应如何适用程序,法院内部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中止审理;有人认为应延期审理。

自诉人对法院不能迅速判决表示不满,表示要对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的裁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提问:
1. 本案中,应适用中止审理还是延期审理?两者有何区别?
2. 对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的裁定,自诉人可否上诉?
【案例9.3】
被告人:××省××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男,47岁,家住××市××区太平街21号。

被告人:苏××,男,39岁,××市××区居民。

1995年,鉴于国内矿泉水市场较火爆,前景看好。

××公司为了扩大业务,搞创收,遂于1995年秋季决定上一条矿泉水生产线。

然而生产线上马以后,由于××公司本身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难以与国内同类产品相比,且此时正处于矿泉水的销售淡季,××公司的产品大批积压。

为了尽快使公司摆脱困境,进入正规的发展轨道,××公司决定铤而走险,假冒国内某知名饮料公司的品牌销售其产品。

为此,××公司决定另辟一块场地用以造假活动。

恰巧,此时苏××为了搞服装加工,在郊区租赁了一片厂房。

但由于资金不足,一直没有开工,厂房暂时闲置。

苏××经中介人的介绍与××公司达成协议:由苏××将厂房组给××公司适用,适用费为×××元每个月,苏××负责××公司造假事宜的保密。

双方达成协议后,××公司便开始大批生产假冒他人商标的饮料,并流入市场。

1996年案发,一审判决两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苏××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上诉期间提起上诉。

结果,苏××在提起上诉后,心脏病突发,医治无效而死亡。

提问:
1. 苏××死亡后,法庭应终止审理,还是继续审理?假若在此期间,××公司也破产了呢?
2. 若法庭继续审理,发现苏××无罪,应如何处理?若发现苏××有罪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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