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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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学案例练习

保险学案例练习

案例讨论
13
2001年8月15日凌晨,杜某与王、罗等4个同伙在 年 月 日凌晨,杜某与王、罗等 个同伙在 日凌晨 徐州登上开往宿州的1425次列车。4时50分许,旅客 次列车。 时 分许 分许, 徐州登上开往宿州的 次列车 霍某发现手机被盗,怀疑杜某等人所为, 霍某发现手机被盗,怀疑杜某等人所为,遂上前索 要并发生争执。杜见难以脱身,拿出TCL手机搪塞。 手机搪塞。 要并发生争执。杜见难以脱身,拿出 手机搪塞 由于不是自己的手机,霍某没接受, 由于不是自己的手机,霍某没接受,并抓住他见乘 杜某推开霍某之后跨出车门,当即坠车身亡。 警。杜某推开霍某之后跨出车门,当即坠车身亡。 杜某原先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杜某原先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问保险公司对他 的亲属是否要理赔? 的亲属是否要理赔?
案例讨论
1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险金额10万元 和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万元) 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险金额 万元)和向 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限额20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 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 限额 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对方车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 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 对方车车辆财产损失 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本车辆财 产损失11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 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 产损失 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则: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保险公司应赔99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儿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郑某行为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生前有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案例大作业

保险案例大作业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保险学》大作业
案例分析1:
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请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并说明理论依据。

案例分析2:
不久前,小冯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

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

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吗?
请详细说明如何处理结果和理论依据。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第一篇:保险学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农村某小学为全校学生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该校一男同学张某在保险期内溺水而死,生前其家庭成员有父母、姐姐、爷爷和奶奶,死后家里经常为此事吵架,父亲一气之下服药自杀,而后母亲改嫁。

这时保险公司才得知张某死亡之事,于是围绕受益金该给谁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

爷爷、奶奶认为其母已改嫁,其姐姐又与自己住在一起,因此受益金应归自己;而起妈妈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生身母亲,受益金理当归她。

你认为应如何分配?依继承法:父母500500↓姐姐母爷爷奶奶12125125结论:母625 姐姐125 爷爷125 奶奶125 某市育红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系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其母已在一年前去世,其父与其兄也同时煤气中毒,虽经医院抢救,他们仍在李某死后的当天死亡。

李某的受益人是其父。

你认为此案受益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还是受益人的遗产继承?在本案中,李某先于李父死亡这一事实,使得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只有在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是受益人的遗产。

田某将怀孕即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

在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前,田某拿出钱,委托其妻姐为其妻办理了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即婴儿)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

在填写保险单时,妻姐未征求田某和田妻的意见,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

手术中,田妻和婴儿因难产而相继死亡,妻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妻姐因不是被保险人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又没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将自己填作受益人是无效的。

此案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田某和其亡妻的父母应共同享有这笔保险金余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投保时余某身体健康。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第一篇: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1.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

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

那么,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

A、10000元B、20000元C、30000元D、40000元解释:概念6:甲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3万室内财产2万;乙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2万室内财产3万合计室内装潢5万保价10万损失2万不足额保险部分损失赔偿1万;室内财产保额5万损失2万损失小于保额,只赔损失2万。

1万+2万=3万2.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1)因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

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厂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学案例

是遗产。
16、案例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 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 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 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 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 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 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 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 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 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 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 免赔率)=10×40%×(1-5%)= 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 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12+4)×40%×(1 -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 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 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 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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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作业
姓名:王艳
班级:会计12-3
学号:120624327
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7日,陈某为其在海滨的私房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14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小仓库2万元,室内财物2万元。

同年8月9日,台风袭击了该地区。

当日上午,陈某发现小仓库屋顶被摧毁,便抢救其中的贵重物品,不幸被倒下的屋梁砸中,昏迷不醒。

邻居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不久死亡。

下午台风刮倒一棵老树,砸坏房屋和屋内物品。

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房屋损失5000元,屋内财物损失800元,小仓库损失4800元,小仓库内财务损失3400元。

陈某唯一的妹妹从外地赶来料理陈某的后事,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首先,台风和暴风都是保险责任的范围。

其次,陈某的死亡导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从而所有权消灭,对财产不存在保险利益。

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而保险赔偿金作为陈某的遗产有法定继承人即陈某的妹妹继承。

最后,陈某死亡后,财产的所有权转属其妹妹,陈某丧失保险利益。

但是本案中,陈某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标的转让手续,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死亡之后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赔偿金属于陈某的妹妹,所以应直接支付给陈某的妹妹。

[本案启迪]
在投保时,应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合同内容及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人寿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情分析及结论]
如果仅仅从《保险法》第66条规定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

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首先,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从《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初衷来看,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

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思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本案启迪]
对于保险事故的原因不能凭表面理解,应当依据近因原则深究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不可机械套用,轻率地得出结论,应当尽量探求其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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