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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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海外贸易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在非洲某国(以下简称“乙国”)投资建设了一座大型工业园区。

乙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需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

甲公司在乙国投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甲公司在乙国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1. 乙国法律法规限制乙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甲公司在乙国投资建设工业园区时,发现乙国法律法规对其投资存在以下限制:(1)乙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股权限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不得超过49%。

(2)乙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且合作比例不得低于51%。

(3)乙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外汇管制,限制外汇的流入和流出。

2. 乙国当地企业合作问题甲公司在乙国寻找合作伙伴时,发现以下问题:(1)乙国当地企业实力较弱,难以满足甲公司的合作需求。

(2)乙国当地企业存在腐败现象,甲公司担心与当地企业合作会增加项目风险。

(3)乙国当地企业缺乏与外国企业合作的经验,可能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沟通不畅等问题。

(二)甲公司应对措施1. 调整投资策略针对乙国法律法规的限制,甲公司调整了投资策略,采取了以下措施:(1)寻找具有较强实力的当地合作伙伴,共同组建合资企业。

(2)适当降低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确保符合乙国法律法规要求。

2. 加强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为加强与当地企业的合作,甲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开展前期调研,了解乙国当地企业的实力、信誉和合作意愿。

(2)与当地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信息畅通。

(3)对当地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其与外国企业合作的水平。

3. 应对乙国外汇管制针对乙国外汇管制,甲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合理规划资金流动,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2)寻求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降低外汇风险。

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对于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是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应及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在国际商业领域,很多合同都会约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为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商业法律中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商业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例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

同时,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禁令等手段解决侵权纠纷。

除了诉讼外,还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中的专利仲裁或调解等方式。

三、国际支付和货款追讨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支付和货款追讨问题也是常见的。

当一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追讨货款。

例如,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提醒对方履行义务。

如果对方仍不支付,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

此外,还可以借助国际支付结算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金融组织等,来协助解决支付和货款追讨问题。

四、国际贸易合规与纠纷处理在国际贸易中,合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挑战。

国际贸易合规主要包括关税合规、进出口监管等方面。

为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纠纷,商业主体应当遵守相关合规规定,并及时了解各国的进出口政策。

如果发生贸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

此外,还可以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使用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如国际贸易法庭等。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然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常常出现适用法律的争议。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一家法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法国签订的国际保理协议,由法国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往法国,但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出口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提出索赔。

保理商在调查后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出口商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而保理商则主张适用法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分析了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

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订立地为我国,合同履行地为法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然而,由于保理商是法国保理商,其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国客户,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

综上,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为法国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银行工作中的国际业务与跨境支付注意事项

银行工作中的国际业务与跨境支付注意事项

银行工作中的国际业务与跨境支付注意事项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国际经济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业务和跨境支付逐渐成为银行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国际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银行在处理国际业务和跨境支付时需注意一些重要事项,以确保交易安全、高效。

本文将就银行工作中的国际业务及跨境支付注意事项进行讨论。

一、了解国际业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开展国际业务之前,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深入的了解。

不同国家对于国际业务通常有不同的监管规定,银行应遵守当地法律,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及时了解国际贸易政策和进出口管制措施,以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的违规行为。

二、风险评估与防范在处理国际业务和跨境支付时,银行必须对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要对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誉和经营状况。

其次,要加强对跨境支付业务的风险管控,采用多种手段进行防范,如建立合理的风险限额和监测机制,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监测和管理。

三、汇率风险管理跨境支付涉及到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波动可能会给银行和客户带来风险。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汇率敞口管理、套期保值操作、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避险等手段,以减少汇率波动对银行收益的影响。

四、合规审查和报告银行在处理国际业务和跨境支付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和报告。

比如,要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交易目的明确;及时履行汇款报告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阈值的跨境支付。

只有做到合规审查和报告,才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和对银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信息安全与保护在国际业务和跨境支付中,信息安全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客户交易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

同时,应确保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采用多种防范措施,如加密技术、防火墙等,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欺诈。

金融行业的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

金融行业的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

金融行业的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金融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融通、风险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复杂的运作机制,金融行业往往面临着各种法律与法规合规的挑战与问题。

本文将就金融行业的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

一、金融法律与法规的重要性金融法律与法规是指对金融行业运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法规。

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法律与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是指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业务操作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准入与退出、风险管理、业务操作、内部制度和合规文化等多个方面。

只有做好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增强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

二、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一)现状分析当前,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面临着不少挑战。

首先,金融法律与法规体系相对复杂,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难以掌握和理解。

其次,金融产品和服务繁多,不同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存在差异,为合规操作增加了难度。

再次,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一些金融机构可能违规操作以追求利润,对行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缺位也给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问题分析在金融法律与法规合规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

首先,一些金融机构的合规责任意识不强,对法律与法规的理解和遵守程度有待提高。

其次,金融机构内部合规控制不够完善,存在监管套利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再次,金融业务模式和创新产品的出现,给监管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也需要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更新。

此外,跨境金融合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国际金融合作中的法律与法规差异,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

(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

)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表现在:(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与国家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与国家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与国家风险管理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日益增多。

跨境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国际间的金融合作。

然而,由于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成为了国家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

首先,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影响。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存在差异,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对宽松,而有些国家则相对严格。

这就给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时带来了法律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风险,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跨境合作机制,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以减少法律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涉及到外汇市场的波动性。

由于不同国家的汇率政策和经济状况不同,汇率的波动对于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不少国家实行了货币贬值政策,导致汇率的剧烈波动,给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风险,国家可以采取稳定汇率的政策,并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减少汇率波动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同时,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风险。

国际政治关系的变化和不稳定性对于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可能带来重大影响。

例如,当两个国家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或阻止金融机构之间的跨境业务。

这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风险,国家可以加强对国际政治形势的研究和判断,并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还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上存在差异,这会给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带来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风险,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起互信和协作的关系,共同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减少跨境业务的风险。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各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一切经济事务的 权利,有权自主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管理本国 的经济资源。
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关条约和协定,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 定。
遵守国际惯例
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各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金融交易的规范化 和便利化。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
革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
0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跨境支付与数字货币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跨境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使用,这对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跨境监管合作和反 洗钱等问题。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改革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境金融 风险和挑战。
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
修订和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以适应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需求,提高金融市场的 透明度和公平性。
02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与 信息分享
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监 管合作和信息分享机制,共同打击跨 境金融犯罪和非法活动。
03
促进金融科技与法律 的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与法律领域的跨界合作 ,推动金融科技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 发展,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供新的 解决方案和思路。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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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朱永锐铭达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当中存在法律问题吗?这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时常提出的一个尖锐的问题。

股民在键盘上买进卖出,不需要律师的法律意见。

以此逻辑类推,期货、期权、互换、衍生物的买卖似乎也不需要律师,经纪人、代理商远比律师操作得熟练。

在金融法领域当中,有的律师常常困惑于缺乏金融业务的操作知识和经验,因而丧失了信心,觉得无从下手;还有的律师对于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操作流程了如指掌,可是苦于终归不能替代经纪人或代理商,具备操作知识并未显出律师的自身作用。

现今的许多与金融操作相关的贷款清欠、保险理赔、期货代理纠纷等,并未深度触及金融业务的核心。

金融领域内的律师业务还包括什么呢?本文旨在初步介绍金融法的基本体系,金融法律安排的目的,国际金融法的现状,以及金融领域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本文由浅入深,从简单的介绍,逐渐深入到较前卫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超出了金融本身,并不专注于介绍例如期货等金融手段的操作细节,例如平仓、建立头寸等,而是从基本概念深入到了华尔街和伦敦金融城的一些核心运作中的法律难题。

文章揭示了金融法的两面性,即升华与回归。

它既是商法中升华出来的产物,又是商法的一个门类,其本质是又回归于商业安排。

这种升华与回归以股市为例会解释得很清楚。

股票的基础是股权,买股票本是为了获取股息。

但是在股市上,股民买卖股票绝非为了成为股东,而是升华为股票的抽象炒作,真的成了股东反而是失败的表现;相反,在商业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恰恰就是为了当股东,这是企业并购中的大手笔,属于买进股票的原始目的,这就是回归。

在前者,律师无须为股民买卖股票出具意见;而在后者,律师意见书是收购当中必不可少的文件。

一、金融法的基本体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高级讲师,富尔德律师事务所(Fresh Field)顾问,英格兰银行独立金融市场法律委员会委员本杰明博士将现代金融法体系分为四个部分:简单的金融安排(Simple positions)、资产与风险同时转移的金融安排(Funded positions)、对冲(Netting and set off)①、以资产为支撑的金融安排(Asset backed positions)。

简单的金融安排是指:在合约当中,只有风险承担者(Risk taker)的责任,而没有受保护者(Protection buyer)的责任。

例如,在担保法律关系当中,只有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而没有被担保人相对于担保人的义务。

这种“简单”的安排主要包括担保、保险、衍生物、信用证和履约保函等。

其中衍生物(Derivatives)是如今最为活跃、最为繁荣、灵活多变、应用很广的金融手段。

衍生物合约一般是双边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于且依附于某项特定的资产、实体或者基准点(Benchmark),而该合约的履行期限发生在合约订立之后的某个特定的时间。

②另据金融大师沃伦·巴菲特的总结,衍生物合约的基本特点:一是根据合约,付款发生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二是价格取决于利率、股价、货币价格等关联资产的变化。

③衍生物的基本形式包括远期合约(Forward)、期权(Option)和掉期(或称互换交易Swap)。

信用衍生物(Credit derivatives)是较为复杂的衍生物种类,其概念是指多种互换和期权合约共同构成的组合,被用来承担或者消除贷款、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上的信用风险,或者是有关于特定的实体或者国家的信用风险,目的是赚取利润(Premium)。

所谓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借款无法归还或者义务未能履行的风险。

上述各种简单的金融安排手段具有相似的功能。

首先是担保(Security)。

担保(Guarantee)、信用证和履约保函的担保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保险的担保功能则主要体现在信用保险当中(Credit insurance)。

而衍生物的担保形式则为简单卖出期权(Simple put option),具体操作是指当债务人违约的时候,或者约定的债权人有理由怀疑债务人将违约的时候,担保人有义务买入该债权,从而使债权人免于损失。

其他的功能还包括套期(Arbitrage)、投机(Speculation)、规避(Avoidance)等。

最重要的还有Synthetics,其汉语意义较难确定。

Synthetics的功能是减少交易成本、规避管理限制和转让限制、增强流动性、减少法律障碍等与物权相关联的不利因素,但是其弊端容易遭到司法排斥,尤其是它无法复制与物权相关联的权利。

例如,通过股权衍生物获得的股票不能享有投票权;保险衍生物无法取得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等。

资产与风险同时转移的金融安排是指,风险的承担者以出资的方式承担了风险。

主要包括贷款和资本市场上的融资。

例如,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后,随着金融资产(货币)的交付,银行便负担了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

前一种简单的安排是以承诺来承担风险,而同时被担保者又承担了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风险。

例如,担保人、保险人、保函的出具人等都是承诺在违约时或出险时弥补对方的损失,但是他们都有可能违背承诺。

而这种金融安排则不同,是以先予交付资产的方式承担风险。

这种金融安排方式主要是与企业融资相关联的。

融资的方式根本上分为两种,既债权式(Debt)和股权(Equity)式融资。

主要手段包括贷款(辛迪加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债券和股票)和基金。

对冲是指,在相互间拥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之间,一方可以用己方所有的权利去冲抵所负有的义务。

对冲主要包括三种:更新对冲(Novation netting)、终结对冲(Close out netting)和结算对冲(Settlement netting)。

与对冲紧密关联的法律问题是企业破产和对冲债权的转让。

更新对冲是在相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变更合约按照结算规则(Clearing rules)达成一系列新的同类协议。

其基本原理很容易理解,在第一个交易中甲方欠了乙方1万元,而后来的交易中乙方又欠了甲方7000元,这样甲乙双方可以达成新的协议加以更新原先的协议,新的协议对冲了双方债权债务,甲方只要归还乙方3000元即可。

基本原理如此简单,似乎并无法律问题。

但在实际金融交易当中,按照这种基本原理而发生的对冲,数额庞大、交易频繁,不仅有基础的合同法律问题,还有跨境交易的法律冲突,尤其当甲乙一方破产的时候,法律问题就更加不可避免了。

关于破产,破产方的财产将在所有债权人当中平均分配(pari passu),其债务恐怕就不会再被用来和某个个别债权人单独对冲。

对冲在金融世界中地位显赫,不能简单地遭到破产法的否定,而各国的破产法又千差万别,所以当对冲涉及破产时,法律问题则非普通法律专家所能够有效解决。

再有,当甲乙一方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另一方能否要求与受让的该第三人继续对冲呢?这种第三人被称为插足者(intervener)。

更新对冲仅限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类的,且结算日相同的交易,而终结对冲不限于此,只要一方破产或者发生违约,则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无论是否到期,一律对冲。

终结对冲是回购协议、抵押贷款、远期合约、期权中的重要环节。

欧盟“金融担保指令”④规定终结对冲具有三个特性:(1)违约;(2)未到期债务的履行提前至违约之时;(3)非货币义务转化为债务。

结算对冲相对简单,它并不改变各方的义务。

对冲是目前较为核心的金融安排,其日益上升的地位直接导致了物权概念在金融安排中一路下降的趋势。

以资产为支撑的金融安排是指:信用风险由特定的资产来加以化解。

例如,在借款关系当中,在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的条件下,贷款人的风险便由抵押物承担了。

这种安排包括公司资产、担保、准担保(Quasi security)、物权主张、资产证券化、证券的间接持有和金融抵押物等。

其中有三点值得注意:(1)准担保的特殊安排,它一方面以抵押物为担保形式,另一方面意在避免抵押登记等手续和物权法律的地域性,因而在跨境交易中充当了重要角色;(2)资产证券化当中对信用衍生物的使用,例如使用synthetics为证券化创造所必需的现金流;(3)金融抵押物在欧美市场上繁杂的政策规制,不断地放宽对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抵押登记、以预期收入(Receivables)做抵押等的限制,一方面使金融安排更加便利,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却放松了监管。

金融法体系的以上四个部分是互相交织渗透的,共同服务于金融安排的根本目的——转移风险。

二、金融法律安排的根本目的和特性金融法不是银行法,它们属于不同的门类,所以对金融法的理解必须跳出银行法的局限。

金融法更不是金融机构管理法,金融机构是金融法的重要参与者,但是金融法是包罗万象的,是所有商业安排的重要手段之一,金融法律安排的根本目的是转移风险。

金融法将一切形式的风险转化为信用风险,再让信用风险在风险承担者之间流动,而风险承担者之所以愿意承担风险则是为了赚取利益。

例如,投保人为了解决房屋失火的自然灾害风险,于是为房子投保,当火灾风险实际发生时,投保人的风险就转化成了保险公司能否兑现承诺的信用风险;同时,保险公司承担他人的风险,目的在于赚取保费。

再如,借款人为了转移利率变化的风险,于是就有了利率互换,或者叫做贷款利率的掉期交易,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间做互换的安排。

理解金融法律安排的根本目的会帮助金融业律师开阔思路,而不再专注于有限的金融机构,因为人人都需要转移风险,所以金融律师服务的对象就不只是银行、投行或者基金。

金融法律业务事实上可以分为两种思路,一类是以金融工具为目标,例如买卖期货纯粹就是为了在期货市场获利;另一类则是以金融工具为手段,例如进入期货市场并非为了炒卖期货获利,而是为了规避现货市场的变化。

在发达国家,商业机构进行金融安排是商业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他们“通常会在其日常经营中使用各式各样的金融衍生品来规避有关价格或利率等的波动风险”。

⑤金融法律安排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规避。

金融法有时表现为明显的、纯粹的金融行为,例如国际银团贷款;时而潜伏在看似普通的商业交易中,表现为一般的商业安排,而实质却是金融操作。

例如,在买方货款支付不足的情况下,卖方虽然交付了货物,但是依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是一般的商业安排。

但是它却可能是一个抵押贷款的金融安排。

交付的所谓货物其实是抵押物,因为真正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所以也要把这个货物交付的行为安排成为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行为,于是就有了所谓的货款没有完全支付的情况,其实所谓的货款(真正的贷款)已经足额支付。

当然,既然是真贷款、假货款,那就有还贷和退还抵押物的过程,那就是下一步的合同安排了。

这种安排不仅规避了抵押物登记问题,也规避了企业拆借的合法性问题。

规避在国际金融法当中不是贬义词,它被称作创造性遵守(Creative compliance)⑥,这是一种“回避法律的意图而不违反法律条文”的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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