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审判指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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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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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

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

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

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

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

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

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①白友日涉黑组织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起,被告人白友日招募被告人陈东海等人到缅甸建立多个吞毒点,在互联网发布招工信息,诱骗“不吸毒”“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的国内求职人员至缅甸并集中看管在吞毒点内,在暴力金钱威胁利诱下被招募人员成为“背毒马仔”且部分人员后期逐步发展成为白友日犯罪组织成员。

至案发前,白友日已逐步建立起以其为首、陈东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累计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2020年7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首要分子白友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陈东海、曹亮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六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犯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成都法院审理的首起特大跨国涉黑走私贩毒案件。

白友日等人成立的依托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来获取暴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在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背毒马仔”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332号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5日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88-92号),作为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项基本案情1994年12月12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简阳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对本市区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限额管理。

1996年8月,简阳市政府对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240辆)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

1996年11月,简阳市政府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

从1996年11月开始,简阳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有关部门也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案例一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案例二高坪区法院:119户村民申请执行南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系列案案例三长宁法院:邓某等27人申请执行长宁县某鞋面厂劳动争议案案例四筠连法院:熊某申请执行陶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五昭觉法院:文古某某等申请执行张某、昭觉某建设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案例六雁江区法院: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案案例七利州区法院:利州区某村委会及任某某等27位村民申请执行什邡市某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八威远法院:马某申请执行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龙马潭区法院:康润公司申请执行跨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例十理县法院:陈某申请执行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案例一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张某等113人与四川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系列案,制药公司受控股集团公司债务牵连以及市场经济状况影响,生产停滞濒临破产,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

井研法院经审理,判决制药公司支付张某等113名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2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井研法院调查发现,制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多达百余件,所涉债务总金额高达数亿元。

制药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不仅被多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

基于制药公司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系列案件先后以终本方式结案。

新冠疫情爆发后,防疫物资在全国范围内供不应求,尤以医用口罩最为紧缺。

制药公司原系一家生产医用物品的企业,停产后其厂房和机器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若能合理利用,既能盘活企业资产,又能争取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自贸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自贸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自贸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7.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自贸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准确认定跨境大宗货物中约定的“国标”适用标准明确中欧班列跨境大宗货物交易规则——四川某贸易公司诉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四川某贸易公司系四川自贸区青白江铁路港内专门从事大宗货物贸易的企业,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俄罗斯木材贸易的大型跨境公司。

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四川某贸易公司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购买100个火车集装箱俄罗斯进口木材。

合同履行中,四川某贸易公司先后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了货款500余万元,并接收了第一列51个集装箱木材,但因卖方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逾期交货,且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买方四川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支付违约金、退还预付款等诉请。

诉讼中,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以买方存在迟延收货、迟延付款等问题,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

裁判结果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并不存在迟延交货情形。

涉案木材为天然树木初加工而形成的板材,存在开裂、结痂的情况通常属于自然现象,这种情况仅会影响木材等级的确定,并不一定说明木材质量不合格。

此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执行国标”,合同解释上应理解为木材质量标准执行我国国家标准,而不应适用俄罗斯木材质量标准。

本案中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四川某贸易公司存在拖延、拒绝收货的行为,以及其主张的损失与四川某贸易公司收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故作出一审判决:案涉《采购合同》解除,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向四川某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四川某贸易公司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903.71元。

宣判后,四川某贸易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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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劳动争议部分)
2011年12月22日,四川高院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及行政赔偿纠纷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

下面是劳动争议的两个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案:
廖光文诉劳务公司
【裁判规则】劳动者已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放】中铁二局某公司与自贡天利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天利公司承包某工程并定于2009年5月25日完工。

2009年4月,荣县双石镇村民廖光文为该工程做木工。

但该工程未在5月25日前完工。

6月15日,廖下班途中车祸受伤。

廖于是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中铁二局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得到支持,后又向该仲裁委申诉与天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决廖与该公司仅在2009年4月至5月2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廖不服并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其车祸时与天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廖后上诉至自贡市中院。

【法院观点】自贡中院认为,虽合同约定工期至2009年5月25日结束,但廖光文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勤及施工记录等证明工程在6月15日尚未竣工,天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在合同期内竣工,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判定廖与天利公司之间自2009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案:
高勇诉泽仁公司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案件回放】遂宁人高勇于2007年9月到成都泽仁公司做销售,但未签劳动合同。

高勇于2010年7月5日离开公司,并于当年8月1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被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

泽仁公司认为不合理,诉至青羊区法院。

法院一审裁决泽仁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该公司后上诉至成都中院,认为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属惩罚性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属于劳动报酬及该请求未过仲裁时效期系错误。

【法院观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勇自2007年入职以来,泽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高勇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即2010年7月5日起算。

因此,高勇于2010年8月13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有效期。

泽仁公司应依照《合同法》规定向高勇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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