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首次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8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审理法官】李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智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谭宏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胡策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智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谭宏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胡策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智豪谭宏骏胡策【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招标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遵宇公司与万腾公司建立三个项目在内的法律关系;二是本案特定项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招标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遵宇公司与万腾公司建立三个项目在内的法律关系;二是本案特定项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在于后者可以视为对前者的履行;区别在于特定项目又以特定的合同予以确定,本案争议的是特定项目和特定合同,特定合同相对于招标三个项目具有独立性,万腾公司以招标过程中遵宇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如果该虚假行为构成违约,违约的对象也是三个项目在内的招标关系,万腾公司可以该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万腾公司现未将三个项目均给与遵宇公司销售,又主张遵宇公司违背总体义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四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把握“到 2027 年,经营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等关键环节堵点难点问题有效缓解,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显降低,投资吸引力和区域竞争力显著提高,营商环境总体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的全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做实做优做强。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企案件,强化促进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着力打造“川法特色、全省权威、全国领先”营商环境品牌,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司法满意度,为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着力点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四川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1.加强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贺某、伍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伍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辉李卫东雷发军【审理法官】杨辉李卫东雷发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岗;伍文;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贺岗伍文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岗伍文【当事人-公司】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鹏程董钢【代理律所】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贺岗【被告】伍文;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乐荣公司与伍文签订的商品房预选协议加盖公司公章,乐荣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应当认定伍文已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本案中,贺某在借款债权到期与乐某公司结算后,签订的商品房预选协议,系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

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4.23•【分类】其他正文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目录?案例1:马来西亚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例2:德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案例3:涉外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系列案?案例4:柬埔寨某租赁公司与四川省某建筑公司管辖权异议案?案例5:某BVI公司与扬州某钢管公司、某石油技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案例6:江苏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7:四川某集团公司、美国某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8:陈某与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案例9: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四川某艾米奇淋自助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0: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商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马来西亚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马来西亚某旅行社公司主张2015年至2016年间其为成都某公司分公司提供了境外旅游地接服务,但成都某公司未支付2015、2016年的有关费用,故其诉至法院主张旅游地接服务团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
成都某公司辩称其与马来西亚某公司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马来西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来西亚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分公司间存在2015年旅游目的地接待业务团款的结算单据、签订有2016年旅游契约书并且成都某公司实际支付了部分团款,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2015年团款成都某公司尚余150963元未支付,2016年团款成都某公司尚余27740元未支付。
同时,因马来西亚某公司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多次向成都某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马来西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遂判决成都某公司支付团款1787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最高院指导案例15号: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指导案例15号: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基本案情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
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
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
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增资纠纷•【案号】(2010)民提字第4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正文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木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惠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14层A-5、6室。
法定代表人:陈木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惠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木高,男,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6号左海名士1座405,身份证号352102************。
委托代理人:华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惠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33号金阳公寓1单元12楼B座。
法定代表人:蒋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哲源、成都信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哲源、成都信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耘【审理法官】龚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哲源;成都信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哲源成都信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哲源【当事人-公司】成都信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车泓志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蔡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车泓志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蔡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丹车泓志蔡娇【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哲源【被告】成都信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哲源以贷款方式支付案涉购房款,此系其作为购房人解决资金来源的途径,属于张哲源与贷款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张哲源主张信新公司对贷款手续的办理构成影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张哲源的述称意见仅是其单方陈述,并无有效证据佐证。
从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信新公司并非是在张哲源于签约后三十日内未能通过贷款方式付清购房款、亦未在贷款到账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的情况下立即行使约定解除权,而是在签约后十个月仍未收到案涉全部购房款的情况才发函行使约定解除权,表明信新公司已给予张哲源就其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进行弥补的合理期限。
张哲源在案涉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从违约情节、主观。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张哲源提交的其与中信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2018年11月19日,张哲源发送信息“我刚查了下”、“备案已经好了”、“下一步需要干啥”,银行工作人员回复“需要准备好所有资料过来办正式申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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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不用民事思维做商事审判
范 超 与有 色 公 司 签 订 《钢材购销合 同》 , 并约定了垫资期间和垫资期满后每吨 每 日 6 元加价款。 后双方在垫资期满后先 后进行 4 次结算, 最 后 一 次 结 算 形成 《结算 协议书》 , 确 定 了 有 色 公 司 应 付 货 款( 该 款 项由原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钢材价款和结 算 日 之 前 的垫 资 款 两 部 分 组 成) 及 付 款 时 间, 并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每吨每日加价 6 元的违约责任。 有色公司未按约付款, 范 超起诉请求有色公司向其支付最后一次结 算确定的应付货款, 并 按 每 日 每 吨 加价 6 元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双方最后一次结算 确定的应付款项, 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 同时考虑该应付款项已经包括 部分垫资款的事实, 将违约金调减为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院 长 高 晋 康 认 为, 本案的争议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上,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 并确认债权 债务, 如结算标准与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
案例六 确定公司案件司法审查边界
渝 发 公 司 和 渝 长 公 司 为 红 光公 司 股 东, 渝发公司持股 44% , 渝长公司持股 56% 。 红光公司董事会成员五名, 渝长公司 派三名董事, 渝发公司派两名董事。 红光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由渝发公司提名的王 正全为公司总经理。 后红光公司召开董事 会, 提出罢免王正全总经理职务的议题, 代 表渝发公司方的两名董事随即表示反对, 并离席拒绝对该项议题进行表决。 剩下的 三名代表渝长公司方的董事对该项议题表 决, 形成董事会决议 “免除王正全总经理职 务” , 并送达渝发公司, 渝发公司向法院起 诉, 以免除王正全经理职务理由不成立及 董事会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法为由, 请求 法院撤销该决议。 法院认为案涉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合法, 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 免除王正全经理职务理由系公司自 治范畴, 判决驳回渝发公司诉讼请求。 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委会副 主 任 周 锐认 为 , 公司瑕疵决议撤销之诉 是 2005 年 公 司 法 修 改 时 新 增 的 公 司诉讼 制度, 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公司股东尤其 是 相 对 小 股 东对 公 司 控 制 权 、 主导权和 话语权争夺。 在本案审理及最终裁判中, 法院清晰表明, 在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 诉中, 法院只审查 “ 召 集 程 序 是 否 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表 决 方 式是 否 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决 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这三个法律 问题, 至于董事会作出解聘或聘任所依 据的理由是否成立, 不是司法审查的范 围, 法院不会超过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 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审理和裁 判。 本案合理地确定了公司案件中司法 审查的边界, 实现了公司意思自治与司 法介入的外部干预之间的平衡。 本报成都 4 月 21 案件
永信公司与明申公司先后签订 《采购协 议书》 等协议, 约定明申公司向永信公司供应 一定数量的 “曼地亚红豆杉” 新鲜枝叶及新鲜 树根, 并确定了红豆杉的采收时间、 标准、 规 1 . 明 申 公 司 种植 5 年 树( 或 以 上) 之 曼 地 格: 2 . 树根紫杉醇含量≥ 0 . 04% , 亚红豆杉; 枝叶 3 . 水分含量: 紫杉醇含量≥ 0 . 02% ; 整株采收 新 鲜 货 品 水 分 含 量 为 52 . 5% , 新鲜枝叶水分 4 . 采收区域范围: 含 量 为 55% ; 洪雅曹鱼滩 及柳江整株采收。 合同履行中, 双方当事人就 标的物价格、 质量、 数量、 交付期限等问题发 生争议, 明申公司向永信公司发出解除 《采购 协议书》 的通知, 永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 明申公司、 王志刚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 交货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查, 认为本案债务 不适于强制履行, 向永信公司释明, 询问其是 否变更诉讼请求, 永信公司坚持原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标的物 “曼地亚红豆 杉” 采收区域范围、 紫杉醇、 水分含量以及年 生具有特定性, 上述特定性受制于曼地亚红 豆杉的自然生长周期, 因本案标的物的特殊 性不适于继续履行, 遂判决驳回永信公司诉 讼请求。 高晋康认为, 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非金 钱合同债务, 合同标的物性质不适宜强制履 行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 法院向当事人询问了 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而没有拘泥于合同绝 对原则, 再次体现了法官合情合理合法地处 理商事案件的水平。
陈红、 陈忠权系港宏公司股东。 港宏公司 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相关借款 合同和担保书均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 力 。 后 借款人、 港宏公司均未按期还款, 银行向法 院 申 请强 制执 行 , 因借款人、 港宏公司无财 产可供执行, 法 院 裁 定 中止执 行 。 后聚鸿基 公 司 经 多 次 转 让取 得 该 债 权 。 陈红、 陈忠权 在 案 涉 债 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 对港宏 公司进行了清算, 该清算并未通知当时已 知 的 债 权人 , 陈红、 陈忠权按出资比例对公 司 剩 余 净 资 产 111 万 余 元 进 行 了 分 配 , 并注 销了港宏公司。 聚鸿基公司起诉请求陈红、 陈 忠权向其赔偿因未依法清算导致的债权损失 人民币 900 余万元。 法院认为聚鸿基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 讼, 陈红、 陈忠权清算港宏公司时未书面通知 案涉已知债权人, 系未依法清算, 导致港宏公 司被注销, 聚鸿基公司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陈 红、 陈 忠 权 在 未 依 法 清 算所 得 利 益 111 万 余 元的范围内向聚鸿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周友苏 研究员认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不仅涉及到执行程序中法律关系, 又涉及到 清算责任纠纷。 本 案 公 司 清 算 存在明显的违 法行为, 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即对公司财产进行 清算, 并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分配了公司 财产, 显然是直接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 和清偿顺序的规定。 二审法院计算的实际损失 包括两个股东已经分配的 111 万元加上利息 损失, 这一计算与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特点相 吻合,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埃及前总统穆尔西 被判处二十年监禁
据 新 华 社 开 罗 4 月 21 日 电 记 者 郑 一 晗 埃 及 一 家 法 院 21 日 判 处 前 总 统 穆 尔 西 20 年监禁, 他被控在 2012 年埃及总统府外抗 议示威活动中非法拘禁和暴力镇压示威者。 当天的庭审在开罗刑事法院进行, 穆尔 西 和 其 他 10 余 名 穆 斯 林 兄 弟 会( 穆 兄 会) 领 导人作为被告出庭。 法庭认为, 穆尔西等人 对抗议示威者进行了非法逮捕和拘禁, 并对 其使用暴力和进行人身侵犯。 法庭还裁定对 穆 尔 西 等 人 故 意 杀 人 和 非法 持 有 武 器 的 指 控不成立。 根据判决, 穆尔西和其他 12 名被 告 将 面 临 20 年 监 禁 , 另有 2 名被告被判处 10 年监禁。 这是埃及法院首次对穆尔西所涉案件作 出判决。 除当天宣判的案件外, 穆尔西还面临 间谍、 越狱等指控, 相关审理仍未结束。
案例三 审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长虹空调公司、 长虹电器公司将其在全 国所有的 RDC 的仓储、 装卸业务委托给民生 物流公司, 长虹空调公司、 长虹电器公司以及
民生物流公司与大地财保公司签订保险合 同, 就其全部资产货 物 投 保 了 财产 保 险 综 合 险。 民生物流公司又将部分仓储业务转包 给中远物流公司。 后中远物流公司的大连 仓库发生火灾, 造 成 货物损失。 大地财保公 司向三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后, 向中远物流公 司主张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未果, 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由中远物流公司支付大地财保公司 300 余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基础保险合同关系明晰, 无须追加三被保险人为第三人, 中远物流公 司与三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 中 远物流公司因未适当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火 灾, 造成三被保险人货物损失, 保险人大地财 保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成立。 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 杰认为, 本案系财产保险综合险项下发生了由 第三者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赔偿以 后, 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案件。 属于最高 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二十七大类保险 纠纷第 317 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里第(5) 保险 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因此, 本案案由确定为保 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准确的。 本案中关于法 院对追加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为被告应持谨慎 态度、 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进行 扩张性解释、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法定债权 转移而不依赖于被保险人做出权利转让的意 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者的行为等方面的观点、 认识和说理, 都比较到位, 给予点赞。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友苏认为, 本案涉及到对公司法关 于 公 司 董 事是 否 违 反法 定 义 务 的 认 定 问 题, 最终的归责是以认定公司董事长违反 了勤勉义务为依据。 我认为是抓住了本案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 体现了 对公司法的正确适用。
案例二 法院计算方式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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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2 日 星期三
四川高院首次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 2014 年 度 全 省 法 院 商 事 审 判 典 型 案 例 6 件, 涉 及 买卖 合 同 、 保险合 同 、 公司治理、 公司清算等商事纠纷类型。 记者了解到, 这 6 件案例是在充分考虑裁判规则和裁 判 方法 的典 型性 、 指 导 性 以 及案例的社会 影响力等评选要素的前提下, 四川省高院 经初评、 复评和终评, 从 76 件 备 选 案 例 中 选出的。 这也是四川省高院首次发布商事 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尹宁宁介绍, 此后省高院将每年在全省开展 “商事审判 年度典型案例” 评选活动, 通过发布典型案 例, 充分发挥商事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 用, 丰富商事审判指导载体, 提升商事审判 工作水平, 以直观的方式为当事人和社会 公众提供合理预期和指引, 规范商事实践 活动, 维护商事交易秩序, 推进商事诚信建 设, 扩大商事审判社会影响力。 准不一致, 则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结算 条款内容的变更达成合意, 应当以结算所确 认的债权债务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审的改判充分体现了法官没有用民事 审判的思维来做 商 事 审 判 , 在认定结算协议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 合情合理 合法地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这种裁判理念 对 引 导 商 事 主 体 遵 守 诚 实守 信 的 交 易 规 则 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