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一
使 集 资 款 无 法 返 还 的 。 纪 要 》 肯 定 “ 融 诈 骗 犯 罪 《 在 金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犯 罪 ” 同 时 据 司 法 实 的 根 践 经 验 和 《 法 》 定 的精 神, 确 了可 以认定 为具 刑 规 明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o r al o An u Vo a i a l g fPo ie Of c r o Col e o l f e s e c i
集资诈 骗罪非 有目 定问 法占 的认 题研究
— —
以浙 江 温州 吴 英案 为视 角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新 审 判 之 时 . 吴 英 案 的 最 终 结 局 已
见 端 倪 ,此 次 判 决 理 应 属 于 意 料 之 中 。虽 然 吴 英 案 已 成 定 局 .但 围 绕 吴 英 案 所 引 发 的相 关 法 律 争 议 仍
将 继 续 。 作 为 一 名 法 律 人 , 笔 者 在 为 吴 英 庆 幸 的 同 时 ,更 试 图 结 合 吴 英 案 对 集 资 诈 骗 罪 中非 法 占有 目
许 美
( 东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 , 上 海 华
2 04 ) 0 0 2
【 要 】 资 诈 骗 罪 主 观 构 成 条 件 必 须 具 有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但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中推 定 依 据 存 在 不 足 。 摘 集 以 , 吴
英 的行 为 不属 于“ 知 没有 归还 能 力 而大量骗 取 资金 ” “ 意挥 霍骗取 资金 ” 情 形 , 能认 定具 有 非 法 占 明 或 肆 的 不 有 目的 。 法 实 践 中 , 定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应 把 是 否 存 在 逃 避 返 还 资金 的 行 为 作 为推 定 的 前 置 条 件 , 司 推 以 ,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行 为人 的 资 金 用 途 、 资 方 法 。 集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金额、大规模的集资诈骗案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信用体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法律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也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一次重新规范的机会。
一、案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2008年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最多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
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和满口的“理财”口吻在全国多省市从社会公众手中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380余亿元,受害人达76.5万余人。
吴英通过网络和各种商业场所发布虚假的投资理财方案,甚至将自己塑造成“理财女皇”,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度。
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吴英的欺诈行为逐渐浮出水面,最终被法律机关查明真相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例二:于欢利用“双色球”诈骗案2014年,江苏淮安市实施的一起“双色球”诈骗案,嫌疑人于欢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92.9万元的钱财,最终被警方抓获。
于欢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断变换谎言,不断添油加醋地渲染投资者的收益,从而引诱投资者投资,并成功骗取资金。
案发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于欢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三:刘某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案2014年10月,陕西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的案件。
嫌疑人刘某通过虚假宣传和承诺高额利润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并将投资人的资金转入股票账户进行炒股。
但是,由于刘某没有责任心,不断作出错误决策,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过证据的审查,法院认定刘某犯有集资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参考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便于执法机关及时予以打击和打击,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正的营商环境。
论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3 期
论集 资诈骗 罪的司法认定
李冉冉 . 杜金 璞
( 西北 政法大 学刑 书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f 摘 要1 随 着 我 国 经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深入 , 金 融 市 场 的逐 步放 开 , 以集 资 名 义敛 财 的现 象逐 渐 增 多 , 并 显示 处 了极 大 的社 会 危 害性 , 既
1 . 集资行 为具有 非法 性 。集资诈 骗 罪 的当事 人 的集 资行 为 ,都是没 有依照法 定程 序经有关 部 门批准便 向社会 公 众募 集资 金 的行 为 。我 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等法 律法 规 , 都 对 资 金 的 募 集 活 动 设 定 了 严 格 的
【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3 — 2 6 2 —1
亦 利于 有效统 筹集 资款项 , 及 时追 回赃款 赃物 。另 一方 面 , 可 从 四个 角 度 来 认 定 集 资 诈 骗 罪 中 的 非 法 占有 目的 。 ( 1 ) 集 资 理
欺 骗 的 手 段 并 具 有 一 定 的数 额 要 求 。 因 此 ,在 具 体 司 法 实 践 中,1 - 商营业 执 照 ,但不 经 国家 主管 部 门的 批准, 在社会 上擅 自进行非 法集 资诈骗 犯罪活 动 。 第 三类是 未 经 国家 主管部 门的批准 .擅 自设立商 业银行 或其 他金 融机构 或 伪造 、变造 、转让金 融机 构经 营许 可进行 集 资诈骗 犯罪 活 动 。第 四类 是 经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但集 资 、 融 资 的数量 、 范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我 国刑 法学 界 正 式 拉 开 了对 集 资 诈 骗 罪 “ 讨伐 ” 的
序幕 。 2 0 0 9年 4月 1 6日, 吴 英 案一 审 开 庭 , 金 华市 人
民检 察 院指 控 , 2 0 0 5年 5月 至 2 0 0 7年 2月 间 , 被 告 人 吴英 以 自己成立 的本 色集 团名 义 , 用 高额 利 息 为
的资 金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 5 ) 抽 逃、 转移资金 ,
隐 匿财产 , 以逃避 返还 资金 的 ; ( 6 ) 隐匿、 销 毁 帐 目, 或者 搞假 破 产 、 假倒 闭, 以逃避返还资金 的; ( 7 ) 其
他非 法 占有 资 金 、 拒 不返 还 的 行 为 。 ” 虽 然 司 法 解
37
四川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展 开无 罪辩 护 的实 质 性 理 由之一 是 : 吴英 主观 上 不 存 在非 法 占有 目的 。据 此 可 见 , 集资诈骗罪 中“ 非 法 占有 目的 ” 在 罪 名 认 定 中 承 载 着 至 为 关 键 的 作
后逃 跑 的 ; ( 3 ) 肆 意挥 霍 骗 取 资 金 的 ; ( 4 ) 使 用 骗 取
类金融犯 罪 中 “ 独 占鳌 头 ” , 每 年发 案 率 “ 稳 中 有
意, 借 的钱也 是用 于公 司 经营 活动 , 并未 用于 个人 挥 霍; 同时 , 辩护 人 也 提 出 , 被 告人 吴 英 在 借 款 时 主 观 上 不 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 , 她 所 借 款 项 是 由于 种 种 原
中图分类号 : D F 6 2 5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0 . 5 3 1 5 ( 2 0 1 4 ) 0 1 . 0 0 3 7 . 0 8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

·法学·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苏彩霞,李涛[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
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
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
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定;反证[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82(2022)02-0177-0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法定刑幅度由三档变更为两档,取消了罚金限额,增加了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类型。
刑法的这种修改,主要是因为当前社会中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刑法为回应社会关切成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必要手段。
①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疑点,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一、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不同认识。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
”②该观点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故意的内容,不需要另行独立存在。
因为像盗窃、诈骗等犯罪的故意要件内容中,对取得财产的客观存在是有认识的,是在该认识下仍然实施相应的行为,故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能够被这种故意所包含。
非法占有为目的必要说则认为,如果某构成要件要素对于阐明行为的主观罪过、法益侵害性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那么该要素就应当是构成要件要素。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作者:汪阳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性越来越强,但是一些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尤其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高频犯罪。
再加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很难区分,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
基于此,阐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可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00-02作者简介:汪阳恺(1988-),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性质、判定标准、量刑情况等,作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发案量较多的案件,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危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述,分析二者的区别,根据区别进行司法认定尤为重要,可以加深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了解,完善法律法规,做好普法教育,降低犯罪的发生几率。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主要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不纯。
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公共财产,数额量巨大,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三,使用了欺瞒、诈骗等非法集资手段,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集资诈骗罪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诈骗手段较为特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主要特性就是虚假性,虚假的集资用途,虚假的高回报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收益项目等[1]。
由此可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通过诈骗手段是了解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判定十分重要,诈骗手段的特殊性性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
(网络来源:芜湖奚玮刑辩团队)作者: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本文拟对此作粗浅探讨。
一、常见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
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
因此,判断诈骗案件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要看被告人供述,一是要看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
但被告人供述具有易变性,供述是否可信,仍要看供述与客观行为是否相符。
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归根结底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那么,根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我们先对几类常见诈骗案件进行考察。
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常见的丟钱分钱卖假“金元宝”、易拉罐中奖等街头诈骗,近年较为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夭夭,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
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出现诈骗,较为常见的是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取得“借款”的方式与民间借贷没有差别,但是,从被告人取得“借款”后的行为表现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或者居无定所,取得“借款'后即携款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借款”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款项无法返还。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区别及认定王 媛摘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争论主要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关于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认定引起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争议。
从犯罪目的来看,集资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只是为了投资盈利;从认定条件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从构成要件层面讲,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图和表现没有集资诈骗罪明显和强烈;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大,影响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深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4-03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集资并据为己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危害体现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其数额较大[1]。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主体不仅仅是指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募集者自己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或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等是此种集资目的的具体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在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中首次提出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此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有以下特点:1.受害者没有特定的群体或个人,犯罪方式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集资诈骗的对象既有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也有少数党政机关干部,大多数为45岁左右具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
2b论文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包括对所有权人其他权利的全面侵犯,而非仅仅指犯罪行为人对财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以便于更好的区分它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首先它从主观上强调了非法占有的本质。之所以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要比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高,是因为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恶性比较大的思想。其次,刑法又从客观方面来具体描述非法集资的外在表现,因为所有的行为都是由一定的思想意识去支配的,反过来讲,通过一个人的外在表现,我们也可以窥见他内心的意思表示。从客观上来讲,行为人必须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具体有什么行为,那就要视情况而定了,手段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这个在所不问。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可以通过行为人的种种外在表现去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司法推定手段是被经常用到的,而且是已经被司法界和国家认可的。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给了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司法推定,具体来说有这么三种,第一种就是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就要怎么去遵守,要依法办事。第二种是指根据一个已知的事实,我们可以必然的退出另一个事实的存在,这种属于一对一的证明过程,我们很容易去证实,也很容易去理解。最常见而又最难去把握的则是第三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这里边主要了解和运用的是事实推定。所谓事实推定指,我们可以根据某一个或者是几个已知的事实去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并最终找到对我们解决问题有帮助的事实,而且这种推理之间具有合情合理性,应该能为一般的常人,正常认知水平的人所能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根据已知的事实证据能够推定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得出行为人触犯了刑法中有关集资诈骗罪的规定,进而可以对其定罪处罚。即便是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我们通常也可以人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事实认定上,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绪言
第一章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及法律地位
第一节金融诈骗罪概述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
三、金融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
一、占有概念的界定
二、“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争议
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第三节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研究现状
一、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国外研究现状
二、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国内研究现状
第二章我国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困惑
第一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方法-----司法推定
一、司法推定概述
二、司法推定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采取司法推定之规定
第二节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目的”立法不统一
二、司法推定存在着盖然性
三、法官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节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之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司法推定基础事实真实原则
三、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原则
第三章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之路径选择
第一节现有从严路径造成种种弊端
一、从严路径的内在不周延性使得对集资诈骗罪的防控难以起到预期效果
二、反复从严的处理方式背离了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属性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形不断扩展,有违目的犯理论,造成“成王败寇”的恶果
四、司法推定前提、方式的双重不确定性和推定标准的降低使得结论的或然性增加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坚持从宽路径
一、集资诈骗罪的从宽处理路径符合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二、集资诈骗罪主观认定中的从宽路径与刑法基本目的和刑法谦抑原则契合
三、以从宽理念定位非法占有目的有利于个案的理性分析
第三节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回归之具体路径分析
一、牢牢把握刑民界限,对“非法占有”严格解释,防止犯罪圈的无限扩大
二、遵循故意犯罪和犯罪既遂基本理论,排除事后故意观念的影响,准确理解“纪要”规定
三、对非法占有目的应以直接认定为原则,以司法推定为补充,建立以预防为着眼点的认定体系
四、司法推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科学推断方法,建立双层评价体系,谨防客观归罪现象的发生
五、具体问题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注意被害人的保护与救济
第四章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