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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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鄂财教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3〕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保障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1.消除D级危房。

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5.学生1人1桌1椅(凳)。

6.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需求的黑板。

7.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8.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11.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

12.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

14.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

15.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

16.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位够用,按1:3设置男女蹲位。

旱厕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

17.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

18.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19.在校门、宿舍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

宿舍区配备急救箱。

20.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7月9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资金,包括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资金。

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宝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局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区级统筹、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五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全区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3.现有城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区教育局:为积极推进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现将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相关区(详见附件1)。

有关要求如下:一、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各区上报的2014-2018年“全面改薄”规划和通过省级评审的“全面改薄”中期调整规划是我市分年度组织实施建设的法定依据,各区必须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坚持按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是我市补农村教育发展的短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推进。

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区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2017年“全面改薄”建设计划。

三、保障资金投入。

区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财政投入。

在遵循各项资金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中央、省、市补助和地方相关资金,在安排具体项目时,中央和地方资金原则上不使用在同一项目上。

四、坚持建设标准。

对照《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坚持“节俭、安全、实用、够用”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建设,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

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宝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局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区级统筹、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五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全区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3.现有城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经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的民族县和边境县,以及其它贫困县。

其它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认为确实应当纳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

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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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以下简称全面改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实施全面改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改薄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各类资金。

包括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资金、改善特殊地区办学条件资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央奖励资金和省级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等。

各市县安排的用于改薄工作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全面改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全面改薄资金的使用遵循保基本、兜网底、促公平的总体原则,统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全面改善资金支持范围以四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为主,兼顾其它县(市、区);以农村薄弱学校为主,兼顾其它薄弱学校。

其中,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48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

省级全面改薄资金主要支持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县(市、区)。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资金、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资金、改善特殊地区办学条件资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央奖励资金分别按相关政策统筹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全面改薄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和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以及3000人以是县城初中和2000人以上县城小学一般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全面改薄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育、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1、购置必要的教育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得列入全面改薄资金使用范围:(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全面改薄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十一条全面改薄资金分配实行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全面改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

其中:基础因素,下设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人口密集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县报送的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确定。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全面改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数据录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情况。

由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在收到中央改薄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

每年在省人大批准省组预算后的60日内将省级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

第十四条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全面改薄资金预算,在30日内将建设资金落实到具体学校和项目,分别编制年度校舍及设施建设计划和设备及图书采购计划,按《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4)15号)规定的程序报批或报备。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全面改薄资金时,要根据全面改薄规划,结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省和地方全面改薄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学校或项目,避免交叉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全面改薄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高、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七条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当年全面改薄资金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一)上年度全面改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全面改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本级财政安排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规划的通知》(鄂教财(2014)5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全面改薄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和依据之一。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做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全面改薄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全面改薄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全面改薄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可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基础工作,确保资金下达或计划批复后,及时启动,近期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输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完全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建设。

项目资金不足时,由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弥补。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各县市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省教育和省财政部门对各市县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全面改薄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施全面改薄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实施全面改薄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明确资金监管职责。

市县财政和教育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年度项目与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宣传全面改薄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及时回答公众疑问,注重舆情分析,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设置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全面改薄资金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全面改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对全面改薄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项目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全面改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全面改薄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方分配改薄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对全面改薄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亚群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改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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