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具体资产实施分类管理;使用管理是指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教育部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完善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处置工作;(五)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六)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资产管理队伍;(八)接受教育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九条“国资委”统筹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监督,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监督、指导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
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学院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 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学校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建立完善学院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配置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
学院应按照学院事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第九条学院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二)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三)替代已处置资产的需要等;(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办法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8〕8 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字[201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8〕8号)、《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字〔2016〕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学校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
大学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各使用单位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之外且具有盈利性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仪器设备、场地以及无形资产等非注册经营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保证本部门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正常使用效能原则;(三)充分调动使用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使用单位合理需求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学校与承租方、借入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和报省财政厅备案工作。
第五条各资产使用部门经营、出租学校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属于房屋、建筑物、场地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或校长审批,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属于闲置或不经常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教务处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或校长审批,资产处备案;利用学校无形资产经营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对口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拟经营、出租的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要依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
经营、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经营、出租国有资产收入。
第八条学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在学校会计账簿中设立辅助账目,记录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同时将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查验。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下的一事一议政策,统一核算,实行收支规范管理。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作者为大家准备的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含6篇),欢迎阅读借鉴。
篇1: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民委发〔XX〕11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校及其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国资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某大学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二级单位.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篇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本校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后勤副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2、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3、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4、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学校资产的台帐、卡片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理使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统筹下负责规划、调剂、管理。
各专业系、行政处室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
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立专门帐户、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
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 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具体包括: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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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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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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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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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四)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省财政厅对转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以正式公文
予以批复; (六)学校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账
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应含会计核算方式、利润分配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收取及入 账工作。承接方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将资产有偿使用费用上交 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其主要方式 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校事业发 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 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批 或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初审;申请 单位与承接方签订合同(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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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对承接方及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承接方按 照合同(协议)约定,在申请单位的管理下使用国有资产。资产 有偿使用合同(协议)由申请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 处、法律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的管理工作,讨论研究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的政 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需提交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管 部门,代表学校对资产有偿使用进行综合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 门对资产有偿使用进行归口管理;申请单位对资产有偿使用进行 日常管理;承接方对资产行使使用权;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 务处对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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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
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学校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 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申请单位负 有日常管理及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承接方(以下简称承接方) 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用的责任。收回有偿使用的资产时要进行现 场查勘,如有损坏,应视情节由承接方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 的,应加倍处罚。有偿使用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再配置同类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 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国 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 请单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 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 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 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 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 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资产出借、内 部经营等。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时应签署相关合同(协议),以明 确相关事宜及确保资产安全。
方式以及其他财政要求); (四)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五)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七)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事业法人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
**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 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 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 9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管,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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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范围: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 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 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 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进行可行性论证(非货币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 货币资产由计划财务处组织); (二)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 或党委会议审定; (三)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申办资料,向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