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志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doc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甲方(拆迁方):某市政府拆迁办公室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被拆迁方):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
鉴于乙方所持有的房屋不被列入拆迁范围,但某市政府拆迁办公室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乙方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与乙方签署了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乙方依法对拆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知情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协议,以供后续法律程序参考。
一、乙方身份: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委托代理人XXX
代表二、权利:乙方拥有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三、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四、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已被确认无效的拆迁协议五、期限:协议自双方签署起生效,期限长期有效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平合理的原则。
甲方:某市政府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租拆迁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面临着旧城改造、拆迁重建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众多居民的房屋拆迁问题,尤其是房租拆迁法律案件。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房租拆迁法律案件展开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市居民,拥有某小区一套住房,并出租给李某居住。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小区的拆迁工作。
案件起因: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推进城市改造,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张某出租的房屋。
张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张某与某区人民政府产生了分歧。
三、案件焦点1. 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2. 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3. 拆迁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
四、案件分析(一)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拆迁前已经成立,且未发生违约情形。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张某的房屋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三)拆迁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1. 房屋承租人权益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2. 房屋出租人权益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应当将补偿协议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涉及到法律、政策、情感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纠纷事实李某原居住在某市某街道,拥有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产。
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街道的拆迁许可,开始对该地区进行拆迁改造。
根据拆迁方案,李某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其应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
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按照拆迁方案,李某的补偿金额已经符合规定。
二、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2. 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3. 李某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一)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本案中,李某的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某市相关政策,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2. 拆迁范围:李某的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是否符合拆迁条件?3. 拆迁方案: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1. 拆迁方案的制定程序:拆迁方案是否经过相关程序,如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2. 拆迁方案的内容:拆迁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 拆迁方案的实施:拆迁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李某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1. 李某的补偿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2. 拆迁过程中,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doc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原告:杨永生,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五四路91号。
被告:永安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祥华,主任。
1997年8月,永安市燕江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燕江开发公司)经永安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兴建五四商品房,并于1997年8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4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9月10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为永安市五四路80、81、新87号,燕江南路66-70号,农机公司,农机管理站。
燕江南路66号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杨永生,该房建设面积在杨永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为261.85M2。
1997年9月10日,永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限定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9月12日起至9月22日前履行搬迁义务。
在此期间,燕江开发公司与杨永生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
1997年10月6日,燕江开发公司在永安市石门新村2幢为杨永生安排了两套周转房,面积为170M2,并多次与杨永生协商。
杨永生仍以未能得到合理安置补偿为由,拒绝搬迁。
燕江开发公司遂于1997年10月9日向永安市建委申请裁决。
1997年10月2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及永安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作出《关于对杨永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以下简称《面积更正通知》),将杨永生所有的永安市燕江66号房屋面积耿耿为208.20元M2,并于当天送达杨永生,该通知未告知诉权。
1997年11月25日,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永建拆裁定(1997)第0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应履行1997年9月14日永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延期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
二、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得不偿,但其中:1、砖木结构杂物间31.31M2,木结构杂物进22.33M2,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及永安使房产开发管理处《关于对杨永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应予扣除。
房产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纠纷事由:张某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张某某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原产权证号为XXXXX。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将张某某的房产纳入征收范围。
3. 拆迁方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张某某发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张某某的房产,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 张某某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拆迁方是否有权征收张某某的房产?2.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有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2. 法院认为,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审理。
3. 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五、法院判决1. 拆迁方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征收张某某的房产。
2. 拆迁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3. 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要求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某的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方有权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又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老旧小区,由于小区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周边地区逐渐发展成为繁华的商业区。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征收改造。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小区居民与政府之间产生了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下达2019年,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小区进行了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搬迁期限等事项。
2. 居民反对征收征收决定下达后,部分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考虑居民意见。
于是,居民们纷纷联名向区政府提出反对征收的诉求,要求重新调整征收补偿方案。
3. 诉讼维权在居民多次向区政府提出诉求未果的情况下,部分居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0年,他们联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4.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在制定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居民意见,且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同时充分考虑居民意见。
三、案件评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区政府在制定征收决定时,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然而,由于未充分考虑居民意见,导致征收决定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在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是居民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未能充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体现了对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视。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案例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协议甲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号码:XXXXX乙方:XXXXX(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号码:XXXXX经双方协商,就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的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前言1.1 甲方和乙方均是合法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利义务。
1.2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因此甲方承认该协议无效,并愿意按照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向乙方赔偿。
1.3 本协议涉及到的其他事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应根据之前拆迁协议的约定,按照已经拆迁的房屋数量和面积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
2.1.2 甲方应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将拆迁后留下的土地移交至乙方名下。
2.1.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该拆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有关房屋拆迁和留下的土地移交等必要材料和证明。
2.2.2 乙方应在甲方向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后,按照约定接受拆迁。
2.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该拆迁协议无效相关的其他合理证明和支出。
三、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3.1 履行方式3.1.1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协商的方式进行履行。
3.1.2 甲方应在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所有应支付的费用。
3.1.3 各方不得擅自改变、撤回本协议的内容。
3.2 履行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3 违约责任3.3.1 当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规定而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2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需要支出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 本协议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4.2 各项条款和内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张某某原居住在该村某处房屋内,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张某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征收张某某房屋并给予补偿。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征收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坚持其上诉请求,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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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志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2001)庆民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志,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袁和贤,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德清,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忠志,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元山,男,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浩源,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永志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卧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永志及委托代理人袁和贤、杨德清,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元山、于浩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卧化路北段土地被国家征用,永泉村与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地兴建商服楼。
2000年3月大庆市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到土地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
上诉人杨永志有砖混结构房屋157.55平方米,属于拆迁地段。
同年4月8日,龙凤区龙凤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在永泉村张贴了永泉新村运迁安置须知,规定了对被动迁人的补偿原则、办法和安置办法等。
补偿原则为被动迁人有产权证的按评估价格足额补偿。
补偿办法为:砖混结构基本达到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达到600/平方米,土木结构的房屋能与永泉村委会达成协议并自行拆迁的动迁户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上诉人杨永志在知晓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动迁补偿原则和办法后,于2000年4月末与动迁人永泉村和补偿方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书,被上诉人永泉村及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补偿,依据是大庆市恒基房地产中介事务所的评估价格,被上诉人共支付给上诉人补偿款
126 055.65元,平均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为799.85元,上诉人在获得补偿款后,自行拆迁了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永志自愿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在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动迁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当事人自愿处置民事权益的要求,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且合同内容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杨永志在知道被告提出的对砖混结构房屋不享受每平方米200元优惠补助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动迁房屋补偿协议,视为对被告提出的动迁补偿、补助原则和办法的同意或认可,原告在双方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再提出增加每平方米200元的动迁补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杨永志不服,上诉称:“须知”是龙凤区龙凤镇小城镇建设改造指挥部制定的,不代表国家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合同签订是在被上诉人的优势威胁下签订,应属无效。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给付补偿费32 2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知拆迁补偿原则和安置办法的情况下,
又与被上诉人龙凤镇永泉村委会及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对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认可,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该协议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
本案中被上诉人及补偿方已全额支付了补偿款,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上诉人要求增加200元/平方米补助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上诉人杨永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刘俊
2001年7月26日书记员王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