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教师惩戒权”的三个“度”
教师惩戒权的概念

教师惩戒权的概念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针对违反纪律或行为不当的学生,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的权利。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教育目的之上的权利。
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道德、智力和身体素质,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
如果学生违反了这些规定,教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惩戒措施来纠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回归正轨,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教育责任之上的权利。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需要承担起教育学生的责任。
当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时,教师需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同时,教师还需要对惩戒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思,不断调整和改进惩戒方法,确保其符合教育责任和教育伦理的要求。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权利。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而言,教师惩戒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教师不能使用体罚、虐待、侮辱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方式,也不能使用过度或不必要的惩罚措施。
合理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教育目的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不能出于个人情感或偏见而滥用惩戒权。
必要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惩罚方式和方法,以达到纠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目的。
程序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告知学生惩戒事由、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公示惩戒结果等。
公正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公正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之上的权利。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应该遵循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正确把握“教师惩戒权”的三个“度”

正确把握“教师惩戒权”的三个“度”摘要:面对违规违纪学生,教师往往束手无策,教育手段有时非常棘手,教育效果也很苍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授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既要发挥好教育惩戒权应有的教育、惩戒作用,又让教师们精准把握,正确使用,不越界,不越权,做好“自我防护”,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本文从改变教师的态度,调动教师使用惩戒权的积极性;把握使用限度,不偏不倚,中规中矩地使用;给教师以支持和保护,让教师感受到温度三个层次深刻剖析了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问题。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师态度使用限度教师积极性目前,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明确规定,使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有章可循,为更好地推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供了依据。
《规则》的颁布让一线老师欢欣鼓舞,立刻有种顿得“尚方宝剑”的感觉。
但静心细想,这把“剑”是一把“双刃剑”,只能用之适应,不能用之不当。
教师们只有正确把握“教育惩戒权”的三个维度,才能使教育惩戒权发挥出它最大的教育价值,才能符合制定该《规则》的初心。
一、端正态度,改变“不敢管不想管”的窘境当下的学校教育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窘境,让老师很无奈,很尴尬,也很委屈,甚至无安全感。
列举一例:某生,在早读课上,看漫画小人书,老师出于对其管教,当场批评了他几句,并用该书在其身上拍了两下,目的是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
这种“声音大,雨点小(拍在身上声音很大,并不疼)”的声势也是老师的一种教育方式。
想不到的是,该生中午回家后说老师不让他看书,批评他,还打他!孩子这种不能客观事实描述真相,不懂老师的教育本真,家长偏听偏信孩子的一言之词,溺爱娇惯孩子的心理导致家长的出格举动:怒气冲冲地给老师打电话兴师问罪,曰:“孩子学不学习无所谓,你要是打孩子我就和你没完,咱教育局见!”弄得老师很闹心!很无助!无独有偶,类似的现象不胜枚举。
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顾名思义,教师惩戒权是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惩罚,以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
教师使用惩戒权的范围:一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柬,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
二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
三是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了教育学生。
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
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
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
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
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受痛苦,而是维护学校中的各项规范,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在教师惩戒的过程中,必须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行政惩戒的基本理由是基于“报应论”而产生的,即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对于其他守法的公民而言才是公正的,才能够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补偿,从而产生公正意识,促使其他公民今后不从事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且让人心寒。
教师教育管理惩戒条例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教师教育管理惩戒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程序、方式和限度,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三、教育惩戒的原则1. 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目的,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2. 合法性原则: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公正性原则: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公平公正,不得偏袒。
4. 必要性原则:教育惩戒应限于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不得过度。
四、教育惩戒的范围1. 违反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2.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3.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4. 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教育惩戒的方式1. 警告、通报批评;2. 限制学生参加集体活动;3. 课后留校、补课;4. 家长约谈;5. 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六、教育惩戒的程序1. 教师发现学生有违反教育惩戒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批评或警告;2. 学生对教师的批评或警告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3. 学校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4. 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
七、禁止行为1. 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2. 违反程序,滥用教育惩戒权;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责任追究1. 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教育管理惩戒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为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依据,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的惩戒权内容

教师的惩戒权内容教师的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等不良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
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教师的惩戒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教师的惩戒权必须在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规定。
二、适当性原则。
教师的惩戒必须适当,不能过度惩戒,更不能采取体罚等不当手段。
三、公正性原则。
教师的惩戒必须公正,不能因个人情感或偏见而对学生进行不公正的惩戒。
四、教育性原则。
教师的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不能仅仅是惩罚,更应该是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教师的惩戒方式应该多样化,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
常见的惩戒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课外劳动、社会实践、留校察看等。
在采取惩戒措施时,教师应该注重方法,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更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教师的惩戒权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教师滥用惩戒权,采取过激的手段,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有些教师惩戒不当,对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范围行使惩戒权。
二、注重方法,采取适当的惩戒方式,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更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三、注重教育,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不能仅仅是惩罚,更应该是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注重公正,不能因个人情感或偏见而对学生进行不公正的惩戒。
总之,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但是,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该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和教育性原则,注重方法,不能滥用惩戒权,更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教师的惩戒权的作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于教师惩戒权

关于教师惩戒权一、规范教师的惩戒权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惩戒与体罚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是依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的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方式。
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
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体罚助长以势压人,扼杀独立思考和学习兴趣,打击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制造师生仇恨,因而体罚必须彻底禁止。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
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她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
例:某学生下午第一节课犯困,老师不用解释,罚站5分钟,立竿见影,睡意全无,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罚站一节课就变成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
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出台,合理的惩戒会越来越盛行,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2、惩戒权与受教育权《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教师行使惩戒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在具体的操作中采取的惩戒方式,例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不允许听课、剥夺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惩戒教育的三个关键点

惩戒教育的三个关键点在中外教育史上有着悠久历史的惩戒教育,随着强调人的自主发展、尊重学生人格、师生平等和鼓励对话教育等教育主张而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
当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屡屡见诸媒体之后,惩戒教育的合理性遭遇空前的挑战。
不过,不管是国家教育法规方面,还是教育学理方面,还是家长和老师的实践层面,基本上对惩戒教育持认同态度,更多地是探讨如何科学合理的实施惩戒教育。
对此,我们能够尝试从“道”、“法”、“技”三个层面来探讨惩戒教育的实践策略。
一、决之有情——惩戒教育之道教育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的生命为核心的特殊活动,它是培养人、引导人、孕育人的生命过程。
任何教育行为的出发点都以有利于人的生命张扬为准绳,这就是教育的“道”,而是否采用惩戒教育,以及采用惩戒教育的策略等是教育的“术”。
“惩”的归宿是“戒”,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手段不能僭越目的,惩戒教育要追求“小惩大戒”。
惩戒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必要的形式,不要把惩戒教育与惩罚教育和体罚混为一谈。
“道不同不相为谋”,惩戒教育必须坚守育人的基本立场,而当我们忽略了育人之“道”,而去一味追求取巧之“术”,就会犯缘木求鱼的错误。
“名不正言不顺”,没有理解到“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怀特海[英]),而把学生作为教育的工具,作为职业的手段,作为灌输的对象,眼中只有“分数”、“名次”、“成绩”、“考试”等,就会“物化”学生,陷入“非人格化教育”的泥淖,任何美化和包装失当的惩戒教育都会违背教育初心。
所以,在决定是否采用以及采用何种惩戒教育形式的时候,必须秉持尊重生命,理解生命、发展生命的教育情怀。
这样才能使惩戒教育回归文明教化的初衷,否则就会异化为野蛮驯化的体罚教育。
“亲其师,信其道”,富有爱心和亲和力的老师在实施惩戒教育能够使学生的可接受性可大大提升,这说明惩戒教育具有情感性。
惩戒教育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向引发学生的不安感和羞愧,激起学生的内部动机,开启深层次的反思,从而形成稳定的道德行为。
教师的惩戒权内容

教师的惩戒权引言教师的惩戒权是指教师在学校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警告、纪律处分等一系列措施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运用能够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学生的正常行为发展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惩戒权的合理性教师的惩戒权是学校正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合理性。
1. 维护教育秩序惩戒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对学生不当行为的惩罚,可以教育他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且促使他们改正错误、积极进取。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权,学生可能会无视教师的权威,学校的教育秩序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2. 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对学生实施适度的惩戒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培养他们的自律意识。
通过惩戒,学生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管理能力,为将来的成长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增加教育教学效果教师的惩戒权使得教育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对于学生不当行为的及时惩戒,可以阻止不良行为的蔓延,保护其他学生的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惩戒权的界定教师的惩戒权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教师的惩戒权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2. 适度惩戒教师的惩戒应当以教育为目的,实施适度的惩戒,不能过度惩戒或过轻对待。
惩戒方式应当与学生的年龄、个性、行为背景等因素相适应,注重个案分析和个性化处理。
3. 公正公平教师的惩戒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学生进行差别对待。
惩戒决策应当经过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对于相同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同的处理措施。
惩戒手段的选择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惩戒手段,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严重警告、学校惩戒记录和适当的纪律处分等。
1. 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最常见的惩戒手段之一,通常用于对学生不适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警示。
教师可以通过语言的方式提醒学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确把握“教师惩戒权”的三个“度”
摘要:面对违规违纪学生,教师往往束手无策,教育手段有时非常棘手,教育效果也很苍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授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既要发挥好教育惩戒权应有的教育、惩戒作用,又让教师们精准把握,正确使用,不越界,不越权,做好“自我防护”,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本文从改变教师的态度,调动教师使用惩戒权的积极性;把握使用限度,不偏不倚,中规中矩地使用;给教师以支持和保护,让教师感受到温度三个层次深刻剖析了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问题。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师态度使用限度教师积极性
目前,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明确规定,使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有章可循,为更好地推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供了依据。
《规则》的颁布让一线老师欢欣鼓舞,立刻有种顿得“尚方宝剑”的感觉。
但静心细想,这把“剑”是一把“双刃剑”,只能用之适应,不能用之不当。
教师们只有正确把握“教育惩戒权”的三个维度,才能使教育惩戒权发挥出它最大的教育价值,才能符合制定该《规则》的初心。
一、端正态度,改变“不敢管不想管”的窘境
当下的学校教育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窘境,让老师很无奈,很尴尬,也很委屈,甚至无安全感。
列举一例:某生,在早读课上,看漫画小人书,老师出于对其管教,当场批评了他几句,并用该书在其身上拍了两下,目的是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
这种“声音大,雨点小(拍在身上声音很大,并不疼)”的声势也是老师的一种教育方式。
想不到的是,该生中午回家后说老师不让他看书,批评他,还打他!孩子这种不能客观事实描述真相,不懂老师的教育本真,家长偏听偏信孩子的一言之词,溺爱娇惯孩子的心理导致家长的出格举动:怒气冲冲地给
老师打电话兴师问罪,曰:“孩子学不学习无所谓,你要是打孩子我就和你没完,咱教育局见!”弄得老师很闹心!很无助!无独有偶,类似的现象不胜枚举。
究其原因,一是家长的溺爱娇惯,导致孩子不吃亏,不吃屈心理膨胀。
二是家长
的“护犊子”心理,导致孩子养成了“小霸王”心理。
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一是
老师“不敢管,不想管,懒得管”,能少管则少管,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最终放任了孩子的不良行为,贻误孩子的成长。
二是带来“破窗效应”,其
他老师这样安慰的同时也在消极对待!
长此以往,非常危险!这样造成老师对存在问题的学生的“不敢管不想管”
的心态蔓延,它使“问题学生”处于失管失教的状态,造成“问题学生”越来越多。
这严重破坏了校园教育生态,破坏了学校良好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
质量的提高。
该《规则》的出台,让老师们心里有底气,手中有章法。
老师们要
清晰把握《规则》中的“能”与“不能”,让《规则》既是“金箍棒”又是“护
身符”,从而形成教师大胆批评,积极管教,正确惩戒,用心育人的教育氛围,
改变“不敢管不想管”的现状。
二、掌握限度,正确行使“教师惩戒权”的“权”。
教师要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使教育惩戒符合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需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1.“权”与“法”的关系。
教师们须明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它虽然不是一部法律,也
不是国家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而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它丝毫不影响它所体现的“法”的精神和应遵循的法治原则。
《规则》赋予了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
戒的“权力”,但只要“权力”运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则。
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今天,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讲,“权力”
不能大于“法律”,同样“权力”也不能大于“法规”、“规章”,因此,教师
们应该正确行使“惩戒权”,让“惩戒权”在“规章”的“法轨”上运行!
2.“权”与“德”的关系。
该《规则》所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教育手段、教育方式,它基于
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的教育行为,因而它是教师的一种职业行为。
任
何职业行为首先要符合职业道德。
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从对学生的角度来讲,首先
就是一个“爱”字,爱学生!对学生的“大爱”。
也正是出于从内心心底里,从
骨子里对学生的爱,才有魏巍的《我的老师》中轻轻举起的教鞭迎来学生狡黠的笑,才有陶行知先生的谆谆教导:“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讽刺中有牛顿!你
的讥笑里有爱迪生!”谨记这样的教导,就会杜绝讽刺、挖苦和语言冷暴力,这
样的“惩戒”变成了“爱的惩戒”,是因为教师爱的职业道德在守护!
惩戒是为了教育,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因而要做好教育,就要做“四有”教师,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前提条件。
教师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四有”是教师的立身之本,立行之基,做到
“四有”,学生会因教师的自身魅力,因教师的高尚人格,因教师的学识渊博,
因教师对自己的关爱而崇敬教师,从而听从听信教师,“亲其师,信其道”,
也就减少了惩戒事件的发生。
“四有”中,道德情操是其一;为师者,“德”字
立身居首位!
3.“权”与“治”的关系。
如何让教育惩戒权合情合理合法地大行其道,发挥其应有的教育效果,让政
策制定者安心,让学校领导层放心,让教师舒心,从而让我们的教育“和谐美满”,呈现“品质教育”,这就需要学校依《规则》“治”校,让教师依《规则》“治”生,需要把握“戒”与“罚”、“导”与“诫”这两层关系。
(1)“戒”与“罚”
惩戒不是惩罚,而是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行使教育权的具体方式。
“惩戒”的出发点和终点都是为了教育,目的是引以为戒,让违规违纪的学生认识、改正
错误。
而“惩罚”是对犯错学生的身心处罚,它所造成的后果是身体伤害和心理
创伤。
例如,《规则》中所规定的惩戒方式:“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等,均折射着“爱的教育”、反映着“治病救人”的思想光辉。
而《规则》第十二条中说所列的“负面
清单”,所划定的教师的“红线行为”则是“惩罚”的方式。
例如:“以击打、
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处罚”(主要针对戒尺作为教师“常规武器”的
日常作用),“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像罚做俯卧撑的行为),“辱
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像一些语言冷暴力),等等,这些都属于“惩罚”的范畴,这就需要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时候慎之又慎,
稍不注意就会有“越界”行为,性质就不一样了。
(2)“导”与“诫”
“导”是训导,“诫”是训诫。
在《规则》中,根据违规违纪的程度轻重,
将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训导”是较重
惩戒的方式,是这样规定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训诫”是
严重惩戒的方式,是这样规定的:“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这种渐进式的惩戒方式体现了“惩戒措施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需要对教
师进行专业培训,让教师对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需要结合具
体实际细化《规则》的惩戒边界,使教育惩戒的措施力度与适应情形相吻合。
三、调控温度,发挥教师教育惩戒的积极性。
目前的校园生态并不利于教师对学生惩戒,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力度很难把握。
“惩戒”与“惩罚”难以区分,“训导”与“训诫”也难以用作“较重”还
是“严重”,再加上家长的因素,教育惩戒权的背后隐藏着很大风险,容易造
成师生冲突,家校矛盾。
虽然第十五条规定:“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
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
而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而现实是,只要教师与家长发生了纠纷,学校
首先会把板子打在教师身上,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给教师一定的处分或者处
理。
即使教师无错,不给予处分,也会让教师名誉扫地,大大寒了教师的心。
因此,要让教育惩戒不能变成一块烫手山芋,让教育惩戒有“温度”,需要教师
用心,专心,细心,对犯错的学生做到“手中有戒(尺),眼中有光,心中有
爱”;需要学校通过保护和免责机制,给教师撑腰,让教师有底气,;需要教
育行政部门细化《规则》,明晰惩戒边界,增加可操作性,做到有理有据,有章
可循;需要家长予以配合,学会换位思考,多从孩子“受教育”的角度去思考,
去掉“治孩子”的想法。
只有以上四者形成合力,共同发力,才能让教育惩戒不
偏不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迈出了破解学校教育
“不敢管不想管”的关键一步,教师要会用、敢用、善用教育惩戒,学校,家庭,教育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进行“靶向治疗”,才能营造良好的
育人生态,让教育惩戒回归教育的应有之义,更好地担负起教育的初心和使命!
本文作者:韩明国,男,1971年10月,汉族,高级教师,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
市人,单位: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第二初级中学。
邮编271229.
张雪,女,1988年7月,一级教师,单位: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第
二初级中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