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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或员工职业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本行所有业务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合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和《***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指引》等关于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职工或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管理部门和本行规章制度及规范性资料文件,造成风险、损失、事故或负面影响等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职工或员工。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职工或员工被发现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造成或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造成或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对于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第六条对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二)程序规范;(三)公平公正;(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违规行为处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七条违规行为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薪酬、降低薪酬等级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成限期改正、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调离原岗位、免职、解聘职位、解聘专业技术职位、限期调离、责成辞职、解除劳动协议、辞退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解除。
除了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在满足下列期限条件后可以解除:(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三)撤职处分满两年;(四)留用察看处分考察期满后满两年,原则上考察期为一年或两年。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6.3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
6.4加强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结论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可能对银行和客户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违规处理办法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本文介绍了银行员工违规处理的标准格式,包括违规行为定义、违规处理程序、处理措施、公示和记录、申诉和复核以及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教育等内容。银行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员工违规处理,以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客户的利益保护。
2.1财务违规:包括挪用客户资金、伪造账户信息、私自调整账户余额等行为;
2.2信息泄露:包括未经授权披露客户信息、泄露银行内部机密等行为;
2.3内部交易: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股票交易等行为;
2.4职务滥用: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5违反合规要求:包括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合规要求的行为。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1.引言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责任。然而,由于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和信任危机,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违规处理办法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员工违规处理的标准格式。
2.违规行为定义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5.违规处理结果的申诉和复核
银行应建立申诉和复核机制,对于因违规处理而不满的员工,可以提出申诉。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复核小组对申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对处理结果进行调整。
6.员工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银行应加强员工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6.1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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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强化管理,从严治行,降低风险,教育广大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维护金融法规的严肃性,预防和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全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所有在职在岗员工(包括资深员工、劳务派遣人员)。
员工违规违纪,不受所在岗位、部门局限,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节处罚原则第三条违规违纪必究原则。
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是稳健经营的基本保证,每位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凡是违反本规定者,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实事求是原则。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规、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人人平等原则。
全行所有员工在本规定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规章制度约束的特殊员工,任何违规违纪的员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必须经过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要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纠正错误、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处罚种类第九条行政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十条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批评、通报批评)。
书面检查:是指由违规违纪的员工写出检查。
批评:是指对违规情节轻微的员工当面讲明违规事实,指出其危害性。
通报批评:是指将个人或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全行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是指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所进行的罚款和经济损失赔偿。
包括扣发个人所得、赔偿经济损失(部分或全部)、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第十二条其他处理(包括取消岗位资格、待岗、解聘、责令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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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目的为保障本行安全、稳健运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遵循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二)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三)惩教结合、错罚相当;(四)尽职免责、失职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以及虽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本行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人员。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合并适用,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应并处经济处理。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扣减绩效收入根据违规情节以及后果给予1000—50000元不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提高扣减标准。
赔偿经济损失标准根据违规情节以及损失情况予以确定。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低行员等级、待岗、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五条处理的限制(一)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三个月内不得调回原岗位;(二)受到降低行员等级处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上调行员等级;(三)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待岗期待遇按本行《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五)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六)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七)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八)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且不得晋升职务;(九)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十)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十一)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取消处理、处分期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银行员工具有重要的货币流通管理职责,必须保证操作规范、安全、透明,维护银行声誉和客户利益。
但有些员工可能因为私心的驱动,触犯了法律、违反了银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银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措施,制定详细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权责、规范操作、落实监督,严格惩罚违规行为。
1.非涉案违规处理1.1 超出授权或未得客户同意擅自处理财务问题的员工:银行应对该员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同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与风险意识;如行为严重,可对其进行悬挂岗位直至辞退。
1.2 借信贷款或转账给亲友或本人:银行应严格要求员工尊重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
对于既往违规者当即辞退,严肃处理;对于行为轻微者,应进行三次以上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作出批评岗位调整。
1.3 对客户不实开票或伪造业务单据:银行应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对于有重大失误的员工,在警示后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经营活动。
具体行动计划可以压缩个人薪水、停发奖金、限制晋升等。
1.4 未进行风险排查或相关业务合规审查:银行应建立起更加和谐的员工和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可以考虑调整员工业务职责,多次安排规章制度和合规审计的培训。
2.涉案违规处理如果员工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经营和声誉,特别是对于股东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员工的职业荣誉,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引起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2.1 损害赔偿。
银行员工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作出合适的赔偿方案。
赔偿方式可以定期奖励、变更薪酬、延期发放扣除等。
2.2 惩处行动。
针对罪行较小的员工,决定其解雇或停职直至警告;对于罪行较重的员工,建议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积极配合当地纪委的工作。
2.3 市场舆论管理。
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承认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措施向社会作出解释,制止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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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标准目录第一章特别规定第二章违反授权管理和内部控制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章违反保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章违反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章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章违反个人业务与银行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章违反会计结算与现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章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章违反同业与委托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章违反授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一章违反不良资产清收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二章违反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三章违反资金、利率和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四章违反产品营销与客户服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五章违反计划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六章违反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七章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八章违反统计信息和对外宣传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九章违反采购招标与行政后勤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章违反法律合规事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章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章违反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章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章特别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三)被司法机关依法拘捕并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条有下列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受到行政拘留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二)赌博、斗殴、卖淫、嫖娼、吸毒的;(三)制作、传播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四)偷、逃税款或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五)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六)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社团组织且拒不改正的;(七)其他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三条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公布或泄露我行客户信息和核心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二)严重失职,导致本行重大资产损失的;(三)营私舞弊,给本行造成重大财务或声誉损害的;(四)伪造、变造、盗取或出借各类业务印章的;(五)挪用、贪污本行及客户资金的;(六)盗取或骗取、伪造或变造空白重要凭证、金融票证的;(七)参与洗钱、金融诈骗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八)借用本行名义骗取客户存款后挪用的;(九)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或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帮助的;(十)盗窃本行财物或本行员工私人财物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银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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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银行x 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格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x 银行x 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x 银行及卡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规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处理员工违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按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规行为,应当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给卡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规所得应责成退还或退赔。
第六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已经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应给予的处理。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将处理建议书面移送当地银监等部门或其现所在单位;对已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协调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卡中心全体员工(含派遣员工)。
第二章员工违规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九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一)辅导面谈一般是对日常工作中出现错误、工作表现不佳,或行为不端等进行处理;(二)经济处理一般是对违规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计扣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的处理;经济处理可与其他处理种类合并使用;(三)通报批评一般是对各类违规行为,需警示引以为戒的,作通报批评处理;通报范围可以是全卡中心或本部门,可与其他处理种类合并使用;(四)口头告诫一般是对屡次犯错误或行为不端,或工作表现持续不佳等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处理;(五)书面告诫一般是在给予口头告诫后,仍未显著改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书面告诫可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六)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七)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开除。
一般是对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纪律(含党纪)处分;纪律处分可以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
对派遣制员工的纪律处分将由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执行。
第十条员工受到经济处理与其它违规处理的,可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薪资扣除:(一)经济处理:视情节最多可扣除6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下同)或者50%及以下的奖金(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奖金、绩效奖金、季度奖金等,下同),最低扣罚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扣的部分将在以后月份扣除,扣完为止;(二)通报批评:视情节可扣除7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或者75%及以下的奖金;(三)口头告诫:视情节可扣除8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或者75%至100%的奖金;(四)书面告诫:视情节可扣除9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或全额奖金,并扣除年终花红50%。
(五)组织处理,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1.停职:停职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发放;2.免职:可扣除奖金100%,并扣除年终花红100%;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管理职位,且两年内不得晋升。
3.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扣除月津贴及奖金100%。
(六)纪律处分,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1.警告:可扣除2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50%;2.记过:可扣除3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3.记大过:可扣除5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4.降级:按降级后的岗位重新核定薪资;同时最多可扣除7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5.撤职:将重新安排职位(如已在最低职级的,按该职级最低标准安排);同时可扣除9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6.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发放。
第十一条对员工所犯的过失违规行为,需受到违规处理的,按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员工的违规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卡中心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违规处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对拒不赔偿的,卡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第十三条员工受到下列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一)警告处分为 6 个月。
(二)记过处分为12 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为18 个月。
(四)留用察看分为一年或两年。
(五)降级、撤职处分为24 个月。
员工受处分期间因新的违规问题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加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期限内不得晋升,不得加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十五条员工受到书面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当年度或处分期限所在年度内绩效考核等级不得高于3=。
第十六条员工依照本规定受到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七条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取消)处分。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职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屡次出现违规行为的;(二)授意、指使、强迫、教唆他人违规的;(三)在共同违规中起牵头或主要作用的;(四)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者相互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五)包庇同案人员的、或作为主管,明知违规行发生或将发生而不作为的;(六)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的;(七)实施违规行为后逃匿的;(八)违规行为引致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后果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失或者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主动交代或纠正违规行为,或者主动赔偿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或者主动为调查违规问题提供线索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五)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六)经办人员经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或者已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第二十条从重、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最重)或者较轻(最轻)的处理。
加重、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或者减轻一档的处理。
免于处理是指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应当给予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发生重大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经营、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是指:(一)非信贷类业务造成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信贷类业务10 万元以上;(二)因个人信息泄露、销售误导等问题而引致不少于10 名客户群体诉讼或上访事件;(三)造成1 人死亡、3 人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 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四)发生涉案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盗窃、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五)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者业务应用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4 小时以上的运行责任事故;(六)被外部监管部门罚款10 万元以上、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行为;(七)对x 银行、卡中心声誉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八)其他经济损失、涉案金额、影响程度等与以上条款相当的构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一人同时发生本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处理种类后合并处理,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受到的纪律处分种类不同的,可视情况选择按照其中最重的处分执行、分开执行或在最重处分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三)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四)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停发月薪,改发当地最低生活费;(五)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在羁押期间停发月薪;(六)被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的,在拘留期间停发月薪。
治安拘留期满后,应给予纪律处分;(七)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八)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不立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在查明违纪违规事实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发生上述第(四)、(五)、(八)项情形的,经审查后,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决定治安处罚,或者给予任何纪律(含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停发的月薪不予补发;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被治安处罚,且不给予任何纪律(含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停发的月薪应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员工违规被调查期间,不得调动、提拔(晋升)、出国(境)。
第二十六条违规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可相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可相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的,可相应给予留党察看至开除党籍处分。
员工同时受到纪律和党纪处分的,其经济处罚按给予的纪律处分执行。
员工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的,其经济处罚参照本办法纪律处分中警告、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执行。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条本节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卡中心高管层及各部门和各分中心(办事处)正、副职负责人,各业务团队或业务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经营、越权操作、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或者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或者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规章制度,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者免职处理:(一)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纪律等,不组织传达和贯彻的;(二)对x 银行和卡中心的各项业务、内控、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不组织学习、教育和落实的;(三)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明显管理漏洞,或者制度执行中存在严重问题未及时进行修订的;(四)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五)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经营管理疏于监管或检查不力的;(六)对自查发现或者内部审计、业务管理等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检查指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七)用人失察、用人失当或者已发现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越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以及建设管理、物资采购、资金安排的;(九)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违规、重大损失等,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处理,或瞒报虚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