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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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银行x 信用卡中心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格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x 银行x 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x 银行及卡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规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员工违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按人员管理权限进

行处理。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规行为,应当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给卡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规所得应责成退还或退赔。

第六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已经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应给予的处理。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将处理建议书面移送当地银监等部门或其现所在单位;对已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协调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卡中心全体员工(含派遣员工)。

第二章员工违规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九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

(一)辅导面谈

一般是对日常工作中出现错误、工作表现不佳,或行为不端等进行处理;

(二)经济处理

一般是对违规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计扣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的处理;

经济处理可与其他处理种类合并使用;

(三)通报批评

一般是对各类违规行为,需警示引以为戒的,作通报批评处理;

通报范围可以是全卡中心或本部门,可与其他处理种类合

并使用;

(四)口头告诫

一般是对屡次犯错误或行为不端,或工作表现持续不佳等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处理;

(五)书面告诫

一般是在给予口头告诫后,仍未显著改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书面告诫可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

(六)组织处理

包括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七)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开除。一般是对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纪律(含党纪)处分;

纪律处分可以与组织处理合并使用。对派遣制员工的纪律处分将由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执行。

第十条员工受到经济处理与其它违规处理的,可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薪资扣除:

(一)经济处理:视情节最多可扣除6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下同)或者50%及以下的奖金(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奖金、绩效奖金、季度奖金等,下同),

最低扣罚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扣的部分将在以后月份扣

除,扣完为止;

(二)通报批评:视情节可扣除7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或者75%及以下的奖金;

(三)口头告诫:视情节可扣除8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或者75%至100%的奖金;

(四)书面告诫:视情节可扣除9000 元及以下的月薪或全额

奖金,并扣除年终花红50%。

(五)组织处理,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停职:停职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发放;

2.免职:可扣除奖金100%,并扣除年终花红100%;一年内不

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管理职位,且两年内不得晋升。

3.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扣

除月津贴及奖金100%。

(六)纪律处分,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警告:可扣除2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50%;

2.记过:可扣除3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3.记大过:可扣除5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4.降级:按降级后的岗位重新核定薪资;同时最多可扣除7 个

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5.撤职:将重新安排职位(如已在最低职级的,按该职级最低

标准安排);同时可扣除9 个月奖金和年终花红100%;

6.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发放。

第十一条对员工所犯的过失违规行为,需受到违规处理的,按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员工的违规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卡中心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违规处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对拒不赔偿的,卡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第十三条员工受到下列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处分为 6 个月。

(二)记过处分为12 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为18 个月。

(四)留用察看分为一年或两年。

(五)降级、撤职处分为24 个月。

员工受处分期间因新的违规问题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加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期限内不得晋升,不得加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十五条员工受到书面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当年度或处分期限所在年度内绩效考核等级不得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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