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6节-违法性(1)-陈永生

第四章违法性一、概述:(一)违法性与违法阻却事由(二)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型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律的违法阻却事由。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超法律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等。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野生动物的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宠物扑咬他人,被害人进行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宠物受人的驱使扑咬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宠物主动扑咬他人,被害人对动物进行反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认为,可以视为是对饲主疏于管理的过失行为的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3年)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答案】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
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
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20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考点」罪过「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
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
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说法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
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2题)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对涉案人员的定罪和量刑能够尽可能准确和合理。
本文将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人的疏忽、过失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并非有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这种情形下,犯罪行为人可能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不幸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故意和目的性。
我国刑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死亡的人员有过失的,根据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些法律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并且导致他人死亡,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
这包括需要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
只有在明确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后,才能进一步进行刑事追责和定罪定罚的程序。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后果。
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对他人生命和安全进行了忽视或者违法行为。
客观上,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确实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并且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条件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关键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和处理。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需要进行合理的量刑。
公安局三考试题及答案

公安局三考试题及答案单位姓名职务分数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得分)1.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执法为民的地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B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宗旨C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2 .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3.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
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
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
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
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5.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李某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李妻。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所构成的刑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中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惩罚。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成分,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二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应当从何方面进行考量?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粗心、漠视生命等过失行为;客观上,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后果,这一系列因素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1.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即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是否有可能预见到会导致他人死亡的风险,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中没有尽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加以预见和预防的义务,那么其过失就更容易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2.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明显疏忽、漠视生命的情况,是否存在严重的疏忽不堪或者严重的违反职责等情况。
3.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检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
1. 法定原则。
即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和程序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2. 独立原则。
即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独立于其他刑事犯罪,不得随意调换或者混淆。
3. 公正原则。
即在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1、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注意:①间接故意情况,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②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指“他人”)。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
所以,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
注意:本人堕胎不构成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损害尸体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如果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非法,不包括正当防卫和执行公务的杀人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的有枪击、刀砍、斧劈…不作为的是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制人死亡的。
(三)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四)各罪区别: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2、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
区分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①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爆炸等罪定性②反之,以故意杀人罪定性③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3、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定重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结束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或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后,为灭口逃避侦查而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五)转化犯(以下以故意杀人罪论)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38条)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7条)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248条)④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89条)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292条)(六)并罚情况(数罪并罚)①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故意杀害的;②实施保障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③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的;④组织他人偷约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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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
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题目考察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辨析。
包括防卫过当、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中致人死亡的罪名认定。
A选项涉及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在确定罪名时,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
在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中,甲在对乙进行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死,对于乙的死亡甲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涉及的是非法拘禁。
而且出现了被拘禁人死亡。
这就需要仔细分辨,因为非法拘禁造成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题目中,甲在拘禁过程中致乙窒息死亡,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涉及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出现了被害人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愤然自杀的,二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
对于行为人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将被干涉者重伤或杀害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题目中,甲虽然暴力干涉女儿乙的婚姻自由,但乙丙是相约自杀而亡,不是甲实施暴力致其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选项涉及的是虐待罪。
在虐待案件中,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仍然应当认定为虐待罪。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题目中甲虐待乙,致其多处伤口
腐烂,因未能及时救治而身亡,并非由于甲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乙死亡,而是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死亡,属于虐待罪,而不属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