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某某某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盈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法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下面,我们来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一、税款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通过计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损失等所得额。
税率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二、税务登记和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设立之初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税务申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会计核算和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表要求有详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并按照法定的期限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四、税务稽查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务稽查和纳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核实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进行核查。
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发展。
例如,对于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者优惠的政策。
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申报和报送义务。
六、税务管理和课征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管理和课征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申报、核查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可以进行课征检查来查验企业的纳税情况。
企业应当遵守税法规定,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
七、税务争议和纳税争议解决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提起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精要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规精要讲解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对企业所得应征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为25%。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部门不断加强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也相应越来越严格。
企业在遵守税法规范的同时,也需要了解有关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具体内容,以更好地把握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经营所得进行征收的税款。
其征收范围包括境内的全部企业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当从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资本利得、提取未保险费用及其他收益中扣除成本、费用、捐赠和税前亏损后的净额。
其中,成本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采用先进的会计制度确认;费用应当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其扣除期限内产生的、具备合理性、真实性、直接性或必然性的支出;捐赠应当是指企业为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非营利性活动所作的捐赠;税前亏损后的净额指企业在今年度实际发生的负债净额。
除此之外,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还有一些重要的抵免、减免等规定。
其中,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特殊维修费用、环保支出等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务部门还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当企业需要纳税的时候,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未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因此,企业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财务会计问题。
企业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要遵循税法规定,同时需要与税务部门沟通配合,了解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最新变化和政策,确保企业纳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计算出应当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确定纳税时间和缴费形式,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同时,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要求,进行认真、准确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资料备份。
企业所税税法条例及各企业理解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7年12月11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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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界定如下: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一般称为“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
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利息是投资方持有债权投资的经济回报,而股息、红利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享。
企业所得税有关投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对企
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保持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税负平衡,鼓励企业的长期投资。
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主要体现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遵循国际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
(三)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
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
征收税收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所以,不允许税收滞纳金在税前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
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件。
罚金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
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罚款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如果允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
失。
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赞助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的税收管理。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过去,企业所得税规定,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坏帐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
本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考虑以下因
素: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
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金的依据充分合理与否。
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
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嫁到国家身上。
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金或减值准备金,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四是各同所得税法不允许各种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一般做法,特别面l骱伟当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状况,许多企业利用提取准备金的办法达到逃避税的目的。
但由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各国所得税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因此,本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一些支出项目受到政策的限制,且无法一一列举,从总体上
说,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