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几个常见问题的理解
会计实务: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所示:(一)整体税负偏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显示,2000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应纳税额占其总收益的比重)为69.71%,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1.营业税(1)从与其他行业的比较看,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5%,明显高于同行业实行3%税率的交通、建筑邮电等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税务测算表明,2OO3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不仅高于其他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也高于4名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
另据资料统计,2003年度,中国农业银行共实现营业收人562.9亿元,净利润19.2亿元,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8.4亿元;2004年度,中国工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266.9亿元,实现净利润23.1亿元,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2.3亿元。
以上数据可见,银行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金都远高于其得到的净利润。
(2)从国外情况看,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也处于高水平。
为减少税收对金融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是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而且税率也很低,如韩国金融业营业税率仅为O.5%;欧洲国家则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德国、意大利只对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
(3)从征收环节看,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并不能得到扣除。
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全部负担。
此外,营业税税基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
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纳入税基征收营业税。
此外,目前我国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贷款的呆账、坏账增多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金融业的高税负对金融发展尤其是国有银行的成长十分不利。
浅谈中国金融机构纳税问题

Financial View金融视线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33浅谈中国金融机构纳税问题高宁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浙江海宁 314408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深化改革,金融机构得到不断的发展,在经营体制、经营范围和方式上有了很大突破。
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更加广泛,收入渠道不断增多,导致了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本文就我国金融机构的纳税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期望对金融机构的纳税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机构;纳税;问题一、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纳税出现的问题(一)流转税负担的过重在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中,对任何一种金融业务进行的征收营业税,都应按照“金融保险业”项目进行征收。
并以征收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流转税实际负担的会更高些。
首先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进行的全额征税,而不是根据价差征税,也不是只对增值税税额部分征税。
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承担的消耗进货增值税的税额不能予以扣除,金融业将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承担下来了。
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种价外费被包括在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所以,一些不能构成企业收入内容的代收费用却被包括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
中国的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存在不良贷款比例偏高、资产质量不高的现象,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却需要征收营业税。
所以,当滞收利息的比率较高时,银行将用营运资金来垫付应收未收的利息部分的税款,不难看出银行实际承担的所得利息收入的税款要比法定的税率高很多。
而国外金融业务通常被归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很多国家对银行保险、证券、信贷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情况不合理在中国,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一样,都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但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的征税税率普遍较低。
因此,我国金融机构所得税制度的不合理只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偏高问题上,使得金融机构所得税的名义税额过高。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
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
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营业税税率2002年为6%,xx年降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
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以上。
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2‰(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5‰),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
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
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
浅析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最近几年来,随着国内金融业,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进程的推进,税收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现行税制中的一些矛盾开始显现,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业的税制现状,提出我国金融业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改革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税制改革;建议1.金融税制的涵义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
目前,我国涉及金融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主要税(费)种有12个,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教育费附加。
随着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地位的日益突出,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成为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金融业对税收的反应更加敏感。
金融税收从利润、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等多个层面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相比较对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会更大一些,同时通过投资等传导机制对国民经济产生宏观经济效应。
2.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
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
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对于组织财政收入,调控金融业的运行,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现行金融税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2.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首先,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确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其次,营业税按照银行营业额金额征收,而非按照净收入来征收,造成银行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再次,营业税原则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税的。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的一种税收。
它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税率、税基、税法等方面较为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二、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税务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进项税额与已扣减免税项目后的销项税额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然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并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税率的选择。
解决方法: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地区的税率进行计算。
可以通过查阅税务局发布的税率表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来获取准确的税率标准。
2. 税务机关的税前扣除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政策进行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税务机关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可问题,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面临困扰。
解决方法:企业在申请税前扣除项目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同时,可以请税务顾问或专业人士协助进行申请,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
3. 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是税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减免政策的不适用或申请遭到税务机关的否决等问题。
解决方法: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在申请过程中,可以请税务顾问或专业人士提供协助,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4. 跨地区税务申报问题对于在多个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税务申报可能涉及到跨地区的问题。
浅析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现行税制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税负过重等不利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优化税制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率。
通过这些对策,可以更好地推动金融税制改革进程。
金融税制改革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展望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税制,以促进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税制改革、问题、挑战、不利影响、优化税制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金融税制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我国金融税制改革亟待加快推进。
目前,我国金融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结构不合理、税负过重、税收管理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金融税制改革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扩张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我国金融税制需要与国际接轨,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税制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业发展需求。
加快金融税制改革,优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效率,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
1.2 研究意义我国金融税制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金融税制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深入研究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税收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通过对金融税制改革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税收的合理性和效率,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我国金融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2. 正文2.1 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问题一、税制繁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其在税负方面面临的问题越来越显著。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1.税法规定的税率较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金融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对于其他行业的企业来说,税率为20%,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纳税规模上面临明显的税负压力。
2.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税收政策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金融企业的税负和成本。
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常需要应对一系列不同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如:“五证合一”、“一证办理”等政策,与税收相关的政策还包括税收补贴、减免税收、增值税申报、税收缴纳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收问题上面临诸多困难。
3.税务风险处处存在由于其特别的经营模式和业务发展独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纳税过程中,易受到监管部门关注和审查,由此衍生的税务风险不可避免。
个别税务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规定与要求也有多种不一致的观点与理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与压力。
二、对策建议1.强化税务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建立税务管理规范制度,加强税务管理与法律合规意识的宣导和培训。
2.优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所制定的重要政策。
政府应该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税收环境。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国家相关慈善和公益活动,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实践,降低税负的同时,也适当提高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3.加强税收合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加强税收合规管理,保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规定纳税。
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及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规范,并及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进行调整和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5b6d150b4e767f5acfce1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颁布时间:2002-1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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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几个常见问题的理解
一、关于金融企业的确认
关于金融企业的确认,目前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是担保企业是否属于金融企业的范围。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列举的金融企业是包括担保公司的。
问题在于,根据2006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凡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企业都应当填报金融企业申报表,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列举的金融企业范围并不包括担保公司。
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根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可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样适用于担保企业。
此外,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中也明确了担保企业属于金融企业。
二、金融企业能否扣除坏账准备金
根据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坏账准备金是针对应收利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
呆账准备金是针对贷款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
随着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由一年逐步缩短到90天,《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国税发[2001]69号文相应规定,金融企业自2001年起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
此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又开始允许金融企业提取坏账准备。
实务中,不少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在坏账准备金科目列支的一律要求调增处理。
对此,我们应当按照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基本原则处理即可,不能拘泥于科目名称,而应视其实质而定。
即金融企业税前列支的坏账准备金,只要其提取对象和比例符合4号令中有关呆账准备的规定,即可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二、呆账损失认定的时间
实务中,相当部分的金融企业和税务干部认为,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应当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后才能申请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模糊了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4号令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第六条规定,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类似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已有明确。
仔细推敲,可以认为文中“实际发生当期”不是指损失实际发生时间所属的纳税所属期,而是指损失实际发生并且取得了税法所规定的证据的实际时间所属的纳税所属期。
这是因为,与会计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不同的是,税收涉及各行各业的众多企业,税务机关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去深究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实质,税法作为法律,在此问题上更多的是强调法律形式。
很多时候只能进行一种类型化的处理方法。
当然,在很多场合,税法也会赋予税务干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经由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并不都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也不可能都是法律事实。
就呆账而言,一项贷款利息可能早已由表内核算转为表外,对方企业也早已实际上丧失偿还能力,但是如果不能取得4号令规定的证据,就不能申报税前扣除。
反言之,实务中有很多金融企业出于内部考核的需要,即使已取得了相关证据也往往要等到总行给予相应的指标才
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销呆账。
此种做法严格说来与此条规定不尽吻合。
但考虑到国有银行的呆账核销往往需要财政部门同意,此条规定如何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保险企业佣的税前扣除问题
(1)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的计算口径
根据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交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但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仔细比较这两个文件,佣金的计提基数由“实收保费”变成了“收入总额”。
实务中,不少税务机关认为此条政策难以实行。
其实,此条政策的变化正是根据保险企业的业务现状而制定的。
国税函[2002]960号文此条款的依据是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中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有关规定。
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较高,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
对此,税务人员只需在保单签发满5年后按单核查即可。
而对于尚未满5年的保单,除非该保单支付的佣金超出了标准,是无法预见其是否违反税收规定的。
(2)退保收入对应的佣金支出
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一定要求企业提供这方面的单据,其实这是对政策的一种误读。
就工业企业而言,一项业务不成功并不会要求该企业将相应的支出如招待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对保险企业而言,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计算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需要从保费中扣除各种费用,包括纯保费、管理费、直接佣金、间接佣金、人员报酬、培训、体检、核保、出具保险单、交通通讯、税收等等。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将这一部分支出转嫁给投保人了。
即使没有总局此条规定,保险公司退保收入的佣金也不会在税前扣除。
这也就是总局在最近的文件中将此条款废止的原因,遗憾的是,总局在文件中又明确是从今年起执行,实属画蛇添足。
四、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收入的确认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成本的确定与税务机关的现行规定没有大的差别,即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差异在于自行证券的期末计价。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期末自营证券账面成本低于公允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对此项准备,按照现行税法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自营证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也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期末自营证券的公允价格高于账面成本,现行所得税政策对此项账面浮赢也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证券公司在期末申报时调减账面浮赢,应当是允许的。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与税收政策关系的理解
目前,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国家税务总局既是税收主管部门,又是财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与有关部门发文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年度决算工作。
相关条款与税收规定往往有不一致之处。
对此,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政策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但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财务主管部门制定财务政策是作为出资者行使权力,各自适用不同的范围。
对于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涉税事项的处理,即使相关财务规定较税收政策为新仍然应当适用税
收政策的规定。
最后强调一点,金融企业行业特点较强,而且近年来改革力度颇大,很多时候需要熟练了解有关行业政策的变迁及其业务的特点,而不是想当然地用工业企业的模式来套用,否则必然会带来政策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