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业主经营人员培训版)
有关建筑工程培训合同书范本5篇

有关建筑工程培训合同书范本5篇第1篇示例:建筑工程培训合同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拥有建筑工程培训资源和专业知识,乙方有意接受甲方的建筑工程培训,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培训内容1.1 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建筑工程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施工流程、材料选购等方面的内容。
1.2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需求选择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培训方向和课程内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选择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安排。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2.1 建筑工程培训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2.2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培训时间或地点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协商调整培训安排。
三、培训费用和支付方式3.1 乙方接受建筑工程培训应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培训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培训服务。
四、保密义务4.1 双方在培训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培训所获得的信息从事违反诚实信用的活动。
五、培训成果5.1 乙方在培训结束后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总结和归纳,并主动与甲方分享所获得的学习成果。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培训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对优秀表现的学员给予奖励或证书。
六、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培训无法继续,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应按照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结算。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为乙方接受建筑工程培训的有效凭证,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培训结束。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建筑工程培训合同书范本,双方在签订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一起诉的条件 二司法审价与否 三司法审价的范围如何来确定 四司法审价的依据 五审理程序及审价报告质证方法 六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二就工程质量问题是提起反诉还是进行抗辩?若反诉,反诉请求如何确定? 三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四举证责任分配及如何举证和质证 五如何适用法律
一工期的相关知识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 四从相关事实的认定,看如何举证和质证
第一讲 《原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暨影
响和要求
第三讲建设工程司 法鉴定实务
一 《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概况及适用性 二工程价款相关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关规定 四关于工期方面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五关于无效合同及无效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六关于工程鉴定的规定及影响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二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属性 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四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六优先受偿权的合意排除
一国内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与索赔水平现状分析——四个层次 二国内施工单位索赔能力需要提高 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种类 四工程索赔的几个法律特征 五索赔与签证的关系 六工期索赔事件、程序、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及索赔依据 七索赔与证据的关系 八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索赔 九建设单位如何进行反索赔及索赔审查
第二讲针对《新施 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中优先受偿权相关 条款的解读和探索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实务
诉讼
建设工程
风险
工程
过程
实务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实务6

工程建设民法典律实务6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负责,包括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在这类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对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也要有明确的规定。
二、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通常用于总承包商将某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
在此类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分包工程的内容、质量标准、工期等基本条款外,还要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涉及的是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的购买问题。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以及安装调试的要求。
同时,对于设备的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应当有所体现。
四、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设计单位就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所签订的合同。
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的范围、标准、进度安排以及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也要有所规定。
五、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由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
在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这类合同中应明确劳务人员的数量、工种、作业内容、工资支付方式等。
同时,对于劳动保护、工伤赔偿等也要有具体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份合同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定制。
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应当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最好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4版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培训.x

2024版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培训.x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培训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内容1.1 甲方为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论培训,包括合同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解读、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
1.2 甲方为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实务操作培训,包括合同范本填写、合同谈判技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技能。
1.3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授课。
二、培训时间与地点2.1 培训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
2.2 培训地点为__________。
三、培训费用3.1 甲方收取乙方的培训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乙方应在培训开始前__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培训人员4.1 乙方应指派____名学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学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4.2 乙方学员应具备一定的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培训效果评估5.1 培训结束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培训满意度调查表,乙方应对甲方的培训服务进行评价。
5.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反馈意见,对培训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6.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7.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培训费用的__%。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公开课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公开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概述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 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
③ 该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合作的正式确认,并为后续执行提供法律保障。
④ 甲方与乙方合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交付,并遵守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
b. 合同范围① 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管理服务。
② 合同明确了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检验等工作。
③ 乙方必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甲方的相关要求,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任务。
④ 所有工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与行业标准,以保障项目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c. 合同有效期①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有效期应根据项目进展及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② 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③ 如项目延期,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长,直至项目实际完成。
④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若出现延期,需提前告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第二条双方责任a. 甲方责任① 甲方应提供工程所需的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确保乙方获得足够的信息来执行管理任务。
② 甲方负责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024年建筑施工法律行业培训资料

建筑安全与卫生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调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 生产的重要性,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 全责任。
安全防护措施
详细介绍施工现场应采取 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高处 作业防护、临时用电安全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等。
卫生防疫要求
阐述建筑施工现场的卫生 防疫措施,包括生活区卫 生管理、食堂卫生要求、 疫情防控措施等。
建筑施工法律前沿
06
问题探讨
绿色建筑与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
绿色建筑法规与政策
探讨国内外绿色建筑法规和政策的发展动态,以及其对建筑施工 行业的影响。
绿色建筑施工合同
分析绿色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条款,如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方 面的约定。
绿色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
研究绿色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如环保标准、质 量责任等。
2024年建筑施工法律 行业培训资料
汇报人:XX 2024-01-22
contents
目录
• 建筑施工法律概述 • 建筑施工许可与监管 • 建筑施工合同实务 • 建筑施工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 建筑施工法律案例解析 • 建筑施工法律前沿问题探讨
建筑施工法律概述
01
建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筑施工法律责任
04
与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法律责任概述
建筑施工法律责任的定义
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建筑施工法律责任的类型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对业主方培训方案

-项目范围的定义与确认
-项目范围控制与变更管理
(三)项目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的过程与方法
2.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的技巧与方法
-风险评估的工具与模型
3.风险应对策略与监控
-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与应用
-风险监控的步骤与要点
(四)项目沟通与协调
1.项目沟通管理
第2篇
对业主方培训方案
一、背景分析
在当今项目管理实践中,业主方的角色至关重要。业主方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败。为此,制定一套针对业主方的专业培训方案,提升其项目管理能力,是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的必要举措。
二、培训目标
本次培训的目标旨在:
1.增强业主方对项目管理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1.项目管理概述
-项目与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与过程组
-项目管理的方法与工具
2.项目生命周期与阶段划分
-项目生命周期的特点与阶段
-项目阶段划分的原则与方法
(二)项目策划与决策Fra bibliotek1.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内涵与作用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2.项目目标与范围管理
-沟通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项目沟通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项目沟通工具的应用
2.项目协调管理
-项目协调的含义与作用
-项目协调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项目协调中的问题与对策
(五)项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及进度控制
1.项目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的原理与方法
-项目质量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建设工程合同培训资料(ppt 67页)

2、组织指挥能力
分析能力、设计能力、 变革能力
命令能力、领导能力
3、协调控制能力 4、用人的艺术
5、会议管理能力
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
三、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
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⑴合同工期的约定 ⑵进度计划 ⑶其他准备工作 ⑷开工及延期开工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⑴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与监督 ⑵暂停施工 ⑶工程设计变更 ⑷工期延误
第3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提法不当,应改 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 施工的依据。
第4条“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 包。
【答案解析】:
5、本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1)钢材涨价,承包商不可以向业主要求追加 工程款,因为本工程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材料涨 价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风险 工程量风险,价格风险
业主
承包商
2)单价合同 特点:
承包人承担报价的风险, 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
①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
②风险合理分摊
③合同成立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适用范围 :
• 适用项目很广,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以及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初 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发包人
提
需对原工
前 14
程设计进 天
行变更 书面形
式通知
变更通知 承包人
不得对原设计 进行变更
形成 争议
取得批准 变更图纸 未在
14天内
工程 变更
14天内
承包人提出变
承包人未在14天 更工程价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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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2)二、合同履行中的价款、工期和工程质量 (10)(一)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10)(二)关于工期问题 (13)(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14)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9)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27)五、违约责任 (30)六、业主指定分包 (33)七、争议的解决 (35)八、案例 (40)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一、签订合同的主体1、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而对于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来说,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我们都知道,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但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如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一定是法人,不可能是自然人。
2、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也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1)相关规定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这里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因此,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的。
2)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2)公司未定稿的合同模板中关于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约定1)附件三“合同价款及支付”第三条第5.2 项“申请付款的条件”约定,“……D)90%的劳务人员必须办理银行工资卡,并提供劳务工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凭单及对应劳务人员签字工资单。
并且提供乙方按当地政府要求上缴的农民工保证金缴款凭证。
”2)附件三“合同价款及支付”第六条“甲方代付”约定:“如发生乙方拖欠其劳务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款项并影响到工程进展的事件,在甲方不拖欠乙方工程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代表乙方直接对其劳务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付款,并按前述所支付款项总额的2倍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多出的金额是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项目部、项目经理是不是适格主体(1)项目部、项目经理不是适格主体,不能独立对外签订合同虽然项目部不是适格主体,不能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但是,项目部、项目经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特定工程合同项目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签证、合同内的设计变更、就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
基于此,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在有关涉及延长工期、增加工程价款的文件、资料上盖章、签字,对方就完全可以以此作为延长工期、增加工程价款的有效依据。
因此,如果项目经理行使权利不当、滥用权利,则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为此,需要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
比如,可以在承包合同中增加必要的限制条款。
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项目部某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必须由公司授权方为有效,那么项目部在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行使该项权利,事后也未经公司追认的行为即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行为。
(2)公司目前对项目经理权限的处理方式在公司最近这两年的合同模板修改中,正是基于前述因素的考虑,明显增加了这方面的合同条款内容。
如:在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工程变更”中,明确约定:“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该变化被发现的7日内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对此类变更的批准或同意不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没有约束力,只有经甲方书面批准的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若乙方没有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在工程变更中应享有的合同价格调整等权利,该价格调整参照附件三执行。
对乙方的该项变更申请,甲方有方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完工、追究甲方责任。
除甲方书面批准的前述变更申请外,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技术方案的批准,以及由此可能出现的变化或变更的批准、认可、检查,均不减轻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不构成合同价格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同时,在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甲方代表的授权”中,又专章约定了对甲方代表的授权事项(工作职责)、甲方代表无权处理的事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期限等内容。
其中“甲方代表无权处理的事项”明确约定了四项:“1)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或既定工期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该变化被发现的7日内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报告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只有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或既定工期的变化,甲方代表无权批准变更;2)甲方代表不得对外签订各类合同,不得单独在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等内容的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字;3)甲方代表无权单独决定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4)甲方代表不得将甲方代表的权利转让或者由他人代为行使。
”以上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项目经理正当行使权利,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管理风险。
(3)公司这几年遇到的几起案例公司这几年遇到过几起因此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都是由我们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公司给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案大致情况是:分包方承建公司的一个脱硫项目的部分工程,与某材料供应商有长期的购销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的材料供应合同,只有分包方项目经理的签字认可。
后来,分包方施工过程中因为资金紧张拿不出钱,无法在材料供应商处继续购买施工用材料。
于是,分包方项目经理找到公司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希望公司能直接将材料款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可以在给付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抵扣。
项目经理没有多想,也没有向公司领导请示汇报,更没有与分包方、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就同意为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并陆续在材料供应商的供货单据上签了字。
履行过程中,经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先后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款20多万元,最后还差40多万元的材料款未付。
工程施工完毕后,公司把应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包括欠材料供应商40多万元材料款)都支付给了分包方,并与分包方办理了最终结算。
但工程结算完毕一年左右,公司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是原来的材料供应商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所欠的材料款40多万元。
公司感到非常意外,材料款都已给付给分包方了,怎么还会存在欠付的问题呢?后经调查了解才知道,公司曾支付给分包方的40多万元材料款,分包方并没有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而更为意外的是,该脱硫项目并非是分包方承建,而是分包方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
分包商项目经理借用分包方的资质,临时找了一批人承建了该脱硫项目,分包方只收取项目经理5%的管理费。
公司支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分包方除预留了5%的管理费外,其余均已支付给了项目经理,而项目经理现在已不知去向。
在应诉过程中,公司要求将分包方列为被告,并认为应当由分包方来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购销关系是在分包方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建立的,公司虽支付过20多万元材料款,但仅仅是暂时代替材料供应商支付的性质,这种代为支付关系并不意味着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购销关系。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也没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书面的供应合同,仅仅是项目经理在材料供应单据上签了字。
因此,公司认为,材料供应商起诉公司是错误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虽然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没有签订书面的的供应合同,但项目经理作为公司的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行使特定工程项目管理的权利。
公司支付20万元材料款以及项目经理在材料供应单据上签字的行为本身已充分表明,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供应合同关系。
公司辩称的没有与材料供应商建立直接的购销关系,仅仅是代为支付的观点不能成立。
因为代为支付关系成立的最主要依据是公司、材料供应商与分包方三方之间要签订书面的“代为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要明确写明是公司代替分包方支付的性质。
而本案中,三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代为支付协议”,另外,公司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代为支付关系,因此公司辩称与材料供应商没有建立直接购销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
为此,法院判决如下: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4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分包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之所以发生,当然有公司管理不严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项目经理擅自签字、合同管理观念、法律观念不强引起的。
如果项目经理当时不在材料供应单据上签字,或者项目经理请示公司,由公司与分包方、材料供应商签订代为支付的三方协议,或者在与分包方最终结算时项目经理能事先联系到材料供应商,明确好欠付40余万元材料款的后续支付事宜,那么就不会引起本案的发生。
因此,项目经理在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该向公司请示的一定要请示,不要自己擅自作主。
2)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保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拖欠分包方一部分材料款未付。
于是有一天,分包方的项目经理就找到公司的项目经理,说要急着到第三人处购买原材料以用于工程施工,但不给钱第三人不肯供货,让项目部给其作担保。
项目经理想反正是用于工程施工上的材料,没有多想便在分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的担保人处盖上了项目部的章。
后由于分包方未付款,第三人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所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对外的民事活动,包括提供担保等行为均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为此判决公司承担共计16余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但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由公司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严格来讲,项目部根本没有对外担保的权利,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因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只能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而项目部仅为公司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没有公章、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独立财产和独立人员,根本不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
其次,对外担保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只能由公司单独行使,该权利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是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在特定工程管理上应当具有的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