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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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证明

房屋安全证明

房屋安全证明简介房屋安全证明是指一份由政府或相关权威机构颁发的文件,证明房屋安全、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标准,并且具有合法的所属权。

对于准备购买房屋的人或房屋出租方来说,房屋安全证明具有极大的意义,可以保障个人权益,防止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损失。

房屋安全证明的种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功能,房屋安全证明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是新房交付的时候由开发商颁发的证明,证明新房符合国家《房屋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的保障性文件。

房屋质量保证书一般包含房屋的建筑结构、防水、隔热、通风、采光、排气、供暖、燃气、电气、给排水等部分的保证内容。

产权证明产权证明是指国家规定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一般由房产局颁发。

产权证明记录了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产权登记、房屋面积、用途等重要信息,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安全鉴定证书安全鉴定证书是由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颁发的证明,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用途合法、装修符合标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证书一般是安全交易房产的必要文件,可以确保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

申请房屋安全证明的步骤根据不同的证明种类,申请房屋安全证明的步骤也不同。

一般来说,申请房屋安全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产权证或购房合同(防盗门凭证、窗户凭证、锁具凭证等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凭证)•房屋所在的地址和面积等基本信息•历史的装修变更记录、供水、电变更等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质量保证书申请房屋质量保证书需要提供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保证书》申请表,以及自己的身份证明等基本材料,例如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产权证明申请产权证明需要提供房产证、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房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申请安全鉴定证书申请安全鉴定证书需要向当地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申请者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证明、所属区域、房屋地址、变更历史记录等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是进行安全鉴定的必要依据。

(√)房屋安全证明

(√)房屋安全证明

三一文库()/实用范文/证明范本〔房屋安全证明〕*第一篇:房屋安全证明房屋安全证明房屋安全证明《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2月5日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

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
八、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若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若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受托人有权拒绝出具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
第1篇
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
委托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资质证明编号: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鉴于委托人拥有位于__________(地址)的房产,为确保房屋质量与安全,现委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委托受托人对上述房产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
一、委托事项
1.对房产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地基、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
2.对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
3.出具房屋质检安全证明书,对房屋质量及安全性作出评估。
二、委托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__________止。
三、委托费用

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房屋质量安全证明尊敬的用户:我们郑重向您出具本房屋质量安全证明,以确认该房屋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良好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一、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位于我国某城市,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总面积XX平方米,建筑高度XX米,共有XX层,其中包括地上XX层和地下XX层。

房屋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二、房屋质量情况1. 结构安全该房屋的结构设计符合我国《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采用了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能够承受自然环境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荷载,确保房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确保结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经检测,房屋结构安全性能良好,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2. 建筑材料该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和质量检测报告。

例如,钢筋、水泥、砖块等主要建筑材料均来自具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企业,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此外,房屋内部装修所使用的材料也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确保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3. 设备设施该房屋配备了一系列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如电梯、给排水、供电、供暖、通讯等,均经过专业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这些设备设施在设计、选型、安装过程中,均考虑到了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房屋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4. 防火防盗该房屋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

房屋内部设置了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房屋的外墙采用了防火材料,提高了房屋的防火性能。

此外,房屋还配备了智能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有效防止盗窃事件的发生。

三、房屋验收情况该房屋在竣工后,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验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房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模板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模板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模板
鉴定编号:
鉴定日期:
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
鉴定对象:
房屋地址:
鉴定结果:
1.结构安全性鉴定:经过详细的检查和计算分析,该房屋的结构体系稳固,能够抵抗预期的地震和风载作用。

混凝土和钢筋材料的强度和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或其他损坏。

2.建筑维护和设备安全性鉴定:该房屋的维护设施良好,屋顶和外墙没有发现明显的漏水和渗水。

所有的电气设备都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且状态良好。

3.建筑使用安全性鉴定:该房屋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发现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情况。

4.消防安全性鉴定:该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5.地质安全性鉴定:该房屋的地质条件稳定,没有发现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地质灾害或不良地质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的鉴定结果,该房屋是安全的,可以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安全使用。

但是,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常规的房屋安全检查,以保证房屋的安全。

签名:
日期:。

关于房屋安全证明【三篇】

关于房屋安全证明【三篇】

关于房屋安全证明【三篇】今年建设部发布129号令,对原有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地产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业章’”,市房地产管理局于近日设立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并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分中心。

明确指出7种情况下,使用人应当给房屋进行体检。

根据最新解释,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物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有7种情况,使用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

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危险房屋应当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勘鉴定,予以确认。

有关人士提出,除这些情况外,使用人如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

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
5.1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办理完毕之日止。
5.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特此证明。
第2篇
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
鉴于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个人原因,不便亲自办理以下所述事项,特此全权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4.2若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无法办理成功,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其他条款
5.1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办理完毕之日止。
5.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2委托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受托人办理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所需的费用。
3.3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办理进度,并要求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文件。
3.4委托人应在受托人交付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后,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无误。
四、违约责任
4.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委托书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4委托人在受托人办理完毕后,应及时验收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如有异议,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
四、违约责任
4.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2受托人在办理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无法办理成功,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2.1受托人应依法依规,忠实勤勉地办理房屋安全质量证明书事宜。

房屋安全证明

房屋安全证明

房屋安全证明
我司对_____的住宅及周边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作出以下证明:
1.该住宅总体结构安全稳固,没有明显的破损现象;
2.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均无明显裂纹,不存在明显的渗漏现象;
3.室内视窗钢窗结构完好无损,更换门窗框架后能有效防护室内;
4.煤气管道和电气线路均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毒气泄漏现象,用电安全可靠;
5.电梯安全性试验,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明显运行故障;
6.房屋内外都没有明显的火灾隐患,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7.经过专业检测,该住宅没有地下水渗漏、潮湿现象。

以上七条为本司对_____住宅安全状况的有效证明,本司对其安全放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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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证明房屋安全证明《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5日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申请书;(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八条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十七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第四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二十六条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纳入工程费用,不得减免。

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用应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

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应当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已使用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实施。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白蚁防治单位防治白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为两年。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

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质量及药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蚁情蚁害预报。

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依法受理、敷衍拖延的;(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在监督检查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如实记录、归档的;(五)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手续,采取纠正措施,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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