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导言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中的注册身份和学习记录。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管理顺利进行。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庞大。
为了保证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籍登记1. 学籍登记程序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面试及体检等要求。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2. 学籍登记内容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历、专业、班级等,还需记录学生的奖励情况、惩罚记录、健康情况等。
学校必须建立相关档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使用。
三、学籍变更1. 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变更指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
学校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
原学校将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新学校在核实转学生资格后,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学生有休学需求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如医院的证明材料等。
学校将审核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复学并办理学籍复学手续。
四、学籍注销1. 学生自愿退出学籍学生自愿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署申请书。
学校将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与相关材料,并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2. 学生强制退出学籍学生强制退出学籍指学生在教育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或不符合招生条件、严重违纪等情况下,学校有权将学生强制退出学籍。
外国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XXXX外国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由教导处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教导处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统管工作,各年级负责本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留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接受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遵循国际教育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以学生的学习、科研、实践活动为重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素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术活动,如课程学习、论文写作、考试评估等。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规定和纪律,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不欺凌、不歧视他人。
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增强对国际关系、文化交流、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了解和参与。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机构第八条学校应设立留学生学籍管理机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和相关事务的协调、监督和执行工作。
第九条留学生学籍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以设立留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类似机构。
第四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第十条学校应在留学生入学前向留学生提供学籍管理的流程和规定,让留学生了解学籍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籍管理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学籍审核,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学籍评定。
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能会面临学籍警告、留校察看、取消奖学金等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管理的违纪处理机制,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停学、退学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和生活帮助,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进展。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纪律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毕业)实习、考察、社会实践、交流交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对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根据程序予以解除。
处分期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其处分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七条受处分者,依规定取消校内奖助学金发放、荣誉称号评定、保研资格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积极主动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四)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留学生学籍管理,建立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提升留学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招收的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业务操作规范、数据准确完整、流程透明有序、责任明确到位的原则。
第二章录取与登记第五条留学生的录取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录取条件和录取程序应当公示,并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入学时,留学生应携带入学资格条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留学生入学登记表》,将所需材料交至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留学生入学登记表上的信息,登记录入电子管理系统,并发放学生证、注册手续等。
第八条留学生入学登记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学制、学费缴纳情况等,应该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九条留学生学籍变更包括学习期限变更、学习专业变更、学籍状态变更等事项。
第十条留学生申请学籍变更时,应填写《留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留学生学籍变更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更新,准确反映学生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学籍注册与管理第十二条留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每学期的学籍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留学生学籍注册工作,明确时间节点、流程,并及时通知留学生,提供相关的指导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留学生注册时,应携带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留学生学籍注册表》,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学籍验证。
第十五条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核对留学生的注册资料,对于未及时注册、未完成注册或者注册信息不全的留学生,应予以警示和纪律处分,并向相关学院通报,以便进行后续教学计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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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
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
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院系盖注册章。
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院系报到并盖注册章。
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考勤第十一条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
第十二条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一周以上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期满,须及时到院系销假。
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假满前向院系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五条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院、系、部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院系。
各院系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院系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选课与免修第十八条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外语专业及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4个学分,其他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修满8个学分。
若不能达到此学分要求,则无法按期毕业。
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各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院系自定。
第二十一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取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
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
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折算方法:95—100 = 5,90—94 = 5-,85—89 = 4+,80—84 = 4,75—79 = 4-,70—74 = 3+,60—69 = 3,59分以下= 2。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定。
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
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
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四条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六条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
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交补考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
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七条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允许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第三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各外语专业学生,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可申请跳级。
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1.跳级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新入学学生;2.申请跳级学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相关院系递交书面申请;3.院系审核后,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外语考试。
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于所在年级第二学期末的水平;4.院系将学生本人申请、考试情况及院系意见报教务处审批;5.跳级学生的公共课(包括必修和选修)的修读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修读门数)与原级生一致;6.跳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并撰写出合格的学位论文者,随学习年级毕业,并获得当届学士学位证书;7.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跳级一次。
第四十条一学期累计有三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
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仍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已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班级可留(例如非每年招生的外语专业),可参照试读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
参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成绩是否与留、降级挂钩,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
在校期间,本科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留级学生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并通知留级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累计留级两次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试读第四十五条非每年招生专业的学生,已达到留级标准,又无相应年级留级,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十六条试读期按学期计算,每试读一学期计一次,累计试读两次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试读生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试读期内进行补考。
补考通过,并且试读学期成绩合格,可恢复正常身份。
第四十八条试读第一学期如果还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继续试读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试读第二学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试读生的管理仍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学、出国等。
第五十条试读合格恢复正常身份者,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无“试读生”字样。
第五十一条符合试读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试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五十二条根据北外的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五十三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校手续,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第五十五条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五十六条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