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本着“服务就业、指导上岗、跟踪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管理办法1、本规定中的待岗人员系指具备正常上岗条件,但所属单位无施工任务或任务规模较小而无法上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岗、工作违纪和旷工待清理人员。
2、对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归属基层单位,人事调动分配权归属公司人事劳资科。
3、各基层单位应认真对所属待岗人员的自然条件、家庭状况、技能水平、劳动意愿、适合岗位进行登记造册。
本项工作负责人为基层单位经理,登记表由劳资员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后期根据人员随时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报。
4、公司人事劳资科作为员工上岗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员工上岗就业情况进行管理调配,同时做好对待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逐步替换临时工岗位。
5、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沟通、引导和帮扶。
对长期待岗和家庭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或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协助安排。
6、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分配,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岗位竞争力,积极从公司内外部寻找就业机会。
7、待岗人员外出务工执行审批程序。
工人外出务工,应向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外出务工审批单,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劳资员做好登记,并向公司人事劳资科备案。
中层干部外出务工,应向公司人事劳资科提出申请和报批,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待岗人员外出务工审批期限一般为6个月,延期需要重新审批。
8、外出务工人员负责自身安全,与单位保持多渠道且畅通的通讯联络,每月25日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9、外出务工人员因公司需要返岗时,公司应提前15日通知,并与该人员做好协商,如出现公司需求与用人单位冲突时,该人员必须无条件满足公司的要求。
如不能按时返回公司,公司将有权进行停发工资、降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0、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人员,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按长期旷工办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追究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人员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包括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使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操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
第七条作业场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确保作业场所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为作业场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场所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或者借给他人。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有权对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停产期间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停产期间人员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停产期间的人员管理,保障企业利益,提高人员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正常停产期间的人员管理。
三、人员管理原则1. 合理安排:根据停产期间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产期间的人员工作和生活。
2. 严格管理:对停产期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安全。
3. 安全第一:在人员管理过程中,以安全为首要考虑。
四、停产期间的人员安排1. 人员调整:对于需要继续工作的人员,根据停产期间的需要进行工作调整,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 人员休息:对于不需要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障其生活和安全。
3. 人员监督:对于所有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一切违规行为。
五、人员管理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需要继续工作的人员进行安排和监督,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2. 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不需要工作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安全。
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停产期间的安全。
六、人员管理措施1. 工作安排:对于需要继续工作的人员,安排合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2. 休息安排:对于不需要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障其生活和安全。
3. 安全管理:加强对所有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一切违规行为,确保企业财产和人员安全。
七、人员管理制度执行1. 通知宣传: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本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2. 检查考核: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执行情况良好。
3. 教育培训:对于不了解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执行本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是关于停产期间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
只有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企业在停产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神华准能公司是如何搞好安全培训的

神华准能公司是如何搞好安全培训的
战德仁;陈云霞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
【年(卷),期】2005(031)012
【摘要】@@ 1采取对症下药的培训方法rn神华准能公司对职工采取"对症下药"的培训方法,类似于一个患者到医院看病一样.例如,某些职工经常有"三违"现象,在培训这部分职工时,就根据职工的年龄、工种、文化程度、接受培训经历、"三违"动机、个性等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差、利己主义、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不按规程办事、图省事等现象分门别类地进行单独教育.例如对缺乏安全知识的职工要坚持对他们在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学习班、讲座、下发学习材料,对有麻痹思想与侥幸心理的职工要从思想的源头出发,教育他们转变观念,讲清侥幸心理与麻痹思想的危害性.
【总页数】1页(P65)
【作者】战德仁;陈云霞
【作者单位】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010300;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010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7
【相关文献】
1.神华准能集团公司“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实践与探索 [J], 陈志强
2.管理会计在国有煤炭企业的探索与实践r——以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J], 陈新寰
3.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J], ;
4.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思考——以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J], 苗鑫
5.浅谈神华准能矸电公司节能管理 [J], 侯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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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总部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三)《员工请销假审批表》须告知考勤员,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总经理(主任)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及以下员工请病事假,在7天及以内的,由本部门总经理(主任)审批,在7天以上的,由本部门总经理(主任)签署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
2. 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附件1
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
部门(盖章):本月应出勤天数:年月单位:日/次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可以请病假。连续病休的,其间的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按病假计算。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凭学校证明参加子女的家长会,视为出勤。
第四章请假审批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均须填写《员工请销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经领导签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须于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 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应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保障员工休假权利。
(四)年休假可以在当年集中安排或者分段安排,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可延期到下一年春节一并安排休假。
(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神华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500 200 100 200 1000 2000 500 500 200 1000 300 200 200 500 1000 200 300 500 500 500 1000 1000 500 200 300 300
— — — — 300 1000 — 200 100 300 200 — 100 200 300 — — — 200 — 300 300 500 100 — 200
65 不正确穿着工作服
66 车间穿高跟鞋、拖鞋、打赤脚
67 井下未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68 井下私自拆卸矿灯和自救器
300 1000 300 500 500 500 500 300 500 500 500 500 3000 500 500 300 200 300 200 200 200 200 500 300 1000
51
工程技术人员(通风除外)、班组长、独立的排水工入井不携带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仪
52
瓦斯检查工未同时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 仪、氧气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
53 作业结束后带班人员未清点人数
54 多人同时指挥
55 协同作业不服从指挥
56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57 参与违章作业
58 不制止违章作业
59 井下摘掉安全帽
60 不系安全帽带或安全帽带松
61 注罗克休、封堵剂、马立散未佩戴防护手套、眼镜
62 使用化学清洗剂清洗作业时,不穿戴防腐蚀防护用品
63
进入作业场所不按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标识提示)穿戴劳 动保护用品
64 不穿带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进入有穿反光标志工作服要求的场所
—
8 新员工未签订师徒协议,或不在师傅带领下上岗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化工企业)一、引言为了保障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电气作业等。
二、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
2. 相关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备案和监督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权限和责任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岗位证,且按照证件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从事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自身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3.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时了解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防护。
4. 特种作业人员对其作业区域的安全负有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排除危险。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证书。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具和设备,并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事故应急处理1.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积极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制度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和安全操作情况。
2.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规定,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制度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制度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行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焊接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评估,按照作业规程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安全。
第五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作业环境的了解和识别,正确使用特种作业设备和工具,做到操作规范、技术精湛。
第六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及时报告和排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第七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
第八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服从公司特种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和培训第九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证书,符合企业岗位要求。
第十条对于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员工,公司应当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装备使用说明、现场危险识别等内容。
第十一条入职培训合格后,公司应当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并在员工档案中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增加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职业资格证书等,做到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安全责任意识和作业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违规行为或责任事故,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奖惩制度,激励特种作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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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生等具体工作;负责不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待遇给付等事务性管理;重点解决不在岗人员的归类划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规清理等问题,研究提出工伤职工特殊情况下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建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三章类别划分第九条根据职工不在岗的原因及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划分不在岗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下岗人员包括:(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置下岗待工的职工。
(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经短期(15天之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下岗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第十一条富余人员包括:(一)由于单位机构改革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单位无法安置、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二)从事现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三)下岗待工期满以及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
第十二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包括:工伤人员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病休人员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协议离岗人员:是指因故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协议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其它人员:是指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长期(3个月及以上)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下岗人员管理(一)经短期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3-6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职工不接受转岗培训或培训后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单位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职工下岗待工期满或者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的,单位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岗或组织竞争上岗,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无法安排其工作的,列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富余人员管理富余人员等待安置或转岗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公司和单位给予了两次上岗机会,本人不愿意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按法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由于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单位不能在2年之内为富余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待岗时间可以延长至为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为止。
(一)存在富余人员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为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富余人员实施转岗培训。
(二)富余人员因故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或者出现两次不按单位的规定定时到单位报到,且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单位会议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首先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的15日之内,向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与社保处协商同意,由社保处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范围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公司社保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公司社保处应及时反馈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单位不能安排人员护理的,可以雇佣人员护理,依据(或参照)相关规定支付护理费用。
(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单位负责收集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合)提交公司社保处,社保处负责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本人书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七)因工致残的职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办理。
(八)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停止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请销假、待遇给付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如果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由单位依据协议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下同)的病情诊断,经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工龄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本人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应停止本人所享受的薪酬及医疗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工伤、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暂时难以安排工作的,转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有的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今后,公司停止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了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系建设,实施依法合规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公司的生产有序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合理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原则上对于女职工年龄超过40周岁、男职工年龄超过45周岁,属于富余人员或非重要岗位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协议离岗。
(一)职工办理协议离岗手续,须由本人书面向单位(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报公司批准签订3-5年的离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协议期限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在协议期内,公司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二)协议离岗职工须如实说明离岗后是否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如果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按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原有的自我解困、离岗休假(请长假)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由本人提出离岗申请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也可以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遇有公司机构调整、整顿和改革等重大事宜,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因被强制戒毒、违法乱纪、判刑等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同时,由所在单位上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