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论述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

论述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步探索阶段。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中国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幼儿园建设,为儿童提供基本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此时期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是《关于幼儿园管理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幼儿园的管理、教学、保育、卫生等方面做了初步规定,为后续制定规范化的政策法规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是规范化发展阶段。
197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学前教育政策法规逐步得到规范化和完善。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出台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教法》等一系列关于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围绕幼儿园的管理和教学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是高质量发展阶段。
2000年至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学前教育体系”的目标。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出台,提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如开展学前教育普惠行动、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等。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初步探索、规范化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三个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也会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人们政府制定的教育部门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部门 规章。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 同,划分出若干同处于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主要包括: 1.教育的基本法。 2.基础教育法。 3.职业教育法。 4.高等教育法。 5.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 7.教师法。 8.教师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 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是指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和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省职业 教育条例》。
201111小-20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教师应 当履行的义务( )
A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B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C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D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 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我国基础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我国基础教育的政策与法规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基础教育是培养人才、提升国家实力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不断加强对基础教育的规划和管理,旨在提升教育质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教育公平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在我国,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是经过深入研究和全面调查后得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适应教育发展的新要求、解决教育问题和提升教育水平。
政府机构、教育专家和学者等多个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经过一系列讨论、研究和修订,确保基础教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通常涉及到教育目标的确定、教学内容的改进、教学方法的创新、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管理的优化等多个方面。
政府通过发布各种教育文件、办法和指导意见,对基础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要求和规定,以确保教育的顺利进行和良好发展。
二、基础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我国基础教育的法规主要是指《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是我国基础教育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基础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教育规范运行和维护教育权益的重要环节。
首先,基础教育法规明确学生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法规规定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责任,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基础教育法规规定了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评估机制,旨在促进教育的质量提升。
这些法规要求学校和教师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并通过考试和评估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水平和能力。
最后,基础教育法规还涉及到学校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
这些法规规定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保障教育经费的合理配置,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使用。
政府对基础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督主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自查和监督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法规的解读和推广,学校自查负责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机构负责对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基础教育法规的落实和执行。
我国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轨迹与理论审思

投稿网it: 浚学■占管疫2021年4月20日・9・我国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轨迹与理论审思张世红(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摘要我国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经历了政治牵引下的试错探索期、院校调整与体系构建并举的政策重建期、追求高质量和优结构餉黄金发展期、面向2035的全面提升时期四个阶段。
政策变迁折射出多重价值趋向,政策根本理念从工具本位转向生命本位,政策发展导向由追求效率过渡到宣扬公平,政策制定主体由行政权威主导扩散到多元民主参与,政策工具选择实现从合法性到合理性的跨越。
未来应从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视角出发,关注教师教育政策的本质属性、改革成本与收益、决策文化营造。
关键词教师教育教育政策政策变迁政策价值教师教育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政治团体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实现教师教育发展目标与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以及基本政策制定的关于教师培养、教师入职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等方面的行动准则叫建国以来,我国教师教育体系逐步健全与完善,教师教育政策也趋于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本文从事实层面回溯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轨迹,从价值层面剖析政策演进折射的价值趋向,并对未来教师教育政策的优化展开理论层面的审思。
一、我国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轨迹1.1949-1976年:政治牵引下的试错探索期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国家的首要任务在于破除旧制度,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制度。
当时混乱、低效的教师教育现状难以满足对充足、合格的师资力量的需求,为使有限的财政经费发挥更大效益,又好又快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苏联的“独立式教师教育”成为我国教师教育政策制定的样板,我国开始借鉴苏联确立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分离的制度叫1951年,第一次初等教育与师范教育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师范院校体系,自此我国独立的教师教育制度拉开序幕。
1958年,“大跃进”运动促使教育陷入违背基本规律、急躁冒进的“怪圈”,教师教育发展追求急速的成效,愈发不切实际。
教育政策学

教育政策学:是研究教育政策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政策现象:教育政策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和联系,表现为教育政策过程、教育政策内容、教育政策组织等多种形式和功能;教育政策规律:教育政策相关部分之间内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其作用,并且决定着教育政策必然向着某种趋势发展。
政策过程分为: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执行过程。
政策制定过程:提出问题、确定目标、拟订方案、评价方案、选择方案和方案合法化等几个阶段;政策执行过程还可再分为政策宣传、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反馈、政策终结等几个阶段。
我国目前的教育政策内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我国教育的性质;(2)教育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3)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主要原则;(4)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5)现行教育方针;(6)教育发展战略;(7)教师政策(8)学生政策(9)各级各类学校政策(10)教育经费政策等。
完整的教育政策内容研究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是教育体制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教育的性质及教育内部的各种结构关系;第二是教育经费政策研究,主要研究如何筹措教育经费、如何分配教育经费及如何使用教育经费;第三是教师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教师如何“进”、如何“用”、如何“出”以及教师的待遇等问题;第四是教育质量政策研究,主要是解决质量标准及如何处理好学校教学与德育、管理等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政策学的理论体系:(1)教育政策学概述(2)教育政策概述(3)中外教育政策简论(4)教育政策制定(5)教育政策执行(6)教育政策评价(7)教育政策分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学的意义:首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学,是我国教育政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学,是我国教育政策民主化的现实选择。
再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学,能够有力地推动教育法制化进程。
最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学,是提高教育政策效能的必由之路。
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与决策机制研究是发展我国政治文明,促进教育政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国教育政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政策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这不仅是因为它要受到政府内部因素如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和决策体制等的影响,而且要受到政府外部的利益集团、研究机构和大众民意等因素的制约。
因此任何一种把政策制定过程简单地看作为线性或理性化过程的倾向都是危险的。
—般来说,对教育政策制定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把教育政策制定理解为整个政策过程,它包括政策问题、政策议题、政策决策、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等几个阶段。
一种是把教育政策制定理解为政策形成(policy-formation)或政策规划(Policy-fomulation),指从问题界定到议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
前者是广义地理解教育政策制定的概念,它把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环节称为后政策制定阶段。
后者是狭义的概念,认为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与教育政策执行过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
本文所探讨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就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教育政策制定。
它主要涉及我国教育政策制定到底经过了哪几个阶段(Porcess)以及与之相关的在此过程中各政策主体(actors)之间如何相互作用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
关于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的分析,可以借鉴著名的政策专家安德森在《公共决策》一书中所提出的分析框架,他认为政策形成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问题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二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政策意见是怎样形成的;三是某一建议是怎样从相互匹敌的可供选择的政策议案中被选中的。
根据这一理论,我们把教育政策制定过程分解为政策问题、政策议题、政策决策与政策的合法化等几个环节或阶段。
关于教育政策的主体,在本文中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一般而言,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大类,官方的教育政策制定者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制定教育政策的人们,包括教育的立法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非官方的教育政策主体包括利益团体、研究机构、传播媒介和作为个人的公民等。
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1. 引言教育政策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和方针。
它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和关键因素,并分析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2.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复杂并且长期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问题识别阶段。
政府或相关部门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了解社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进而识别出亟待解决的教育问题。
第二,政策研究阶段。
在这个阶段,政府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开展对教育问题的深入研究,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政策方案。
第三,政策立项和论证阶段。
政府会对政策方案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确保其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并结合社会舆论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四,政策发布和实施阶段。
政府会将最终确定的教育政策进行发布,并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然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3. 教育政策的实施关键因素教育政策的实施的成功与否,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
以下是一些关键因素:第一,政府支持与投入。
政府对教育政策的支持程度和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直接关系到政策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政府给予足够的经费、人力和政策支持,教育政策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的保障。
优质的师资力量和充足的教育资源是教育政策实施的基础。
政府应加大对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同时提供足够的教育设施和资源,以确保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第三,社会参与和监督。
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反馈机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和调整政策。
4. 教育政策的影响和意义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一)教育政策制定主体
教育政策制定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
定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包括教育立法者、教育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利益团体、研究机构、智囊团、 大众传媒和普通公众等。
从我国教育政策制度改革现状来看,必须充分尊重政府作为决
策者的权威,同时尊重其他主体的合理诉求,才能共同推进教育政策制定 的均权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进行相应调整。这就要求教育政策制
弹 性
定时在质、量、度的规定方面留有余地,保
原
留一定的伸缩范围,使教育政策在客观条件
则
发生某种变化时仍能适用,甚至产生新的政
策功能。
9
第一节 教育政策的制定 二、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
(一)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
发现问题是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的前提,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发现问题。
模
义的倾向。
式
20
1
行 政 机 的关 基教 本育 形政 式策 合 法 化
第一节 教育政策的制定 二、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
(四)教育政策合法化
各级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进 行的一种“立法”活动。这里的“立法” 区别于国家立法机关为教育制定特定的法 律,泛指制定一般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 颁布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
渐进模式的优点:在于政策制定比较稳妥、可靠,决
策
策者不必花很多时间去调查和寻找所有的政策方案,
决 定
决策时目标也比较单一。
的
渐进模式的缺点:但这种模式适用于外界环境变化不
常
大的情况,如果环境发生巨变,教育政策需要彻底修
见 模
改时,这种模式就显得过于保守,难以实现政策的创
式
造性与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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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与决策机制研究是发展我国政治文明,促进教育政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国教育政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政策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这不仅是因为它要受到政府内部因素如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和决策体制等的影响,而且要受到政府外部的利益集团、研究机构和大众民意等因素的制约。
因此任何一种把政策制定过程简单地看作为线性或理性化过程的倾向都是危险的。
—般来说,对教育政策制定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把教育政策制定理解为整个政策过程,它包括政策问题、政策议题、政策决策、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等几个阶段。
一种是把教育政策制定理解为政策形成( policy-formation)或政策规划(Policy-fomulation),指从问题界定到议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
前者是广义地理解教育政策制定的概念,它把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环节称为后政策制定阶段。
后者是狭义的概念,认为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与教育政策执行过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
本文所探讨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就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教育政策制定。
它主要涉及我国教育政策制定到底经过了哪几个阶段(Porcess)以及与之相关的在此过程中各政策主体(actor s)之间如何相互作用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
关于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的分析,可以借鉴著名的政策专家安德森在《公共决策》一书中所提出的分析框架,他认为政策形成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问题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二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政策意见是怎样形成的;三是某一建议是怎样从相互匹敌的可供选择的政策议案中被选中的。
根据这一理论,我们把教育政策制定过程分解为政策问题、政策议题、政策决策与政策的合法化等几个环节或阶段。
关于教育政策的主体,在本文中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一般而言,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大类,官方的教育政策制定者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制定教育政策的人们,包括教育的立法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非官方的教育政策主体包括利益团体、研究机构、传播媒介和作为个人的公民等。
在我国,官方的教育政策制定者尤其是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教育政策制定往往起着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一)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的确定是整个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的起点。
美国学者利文斯指出,“问题的挖掘和认定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
此观点揭示了认定问题的重要性。
教育问题总是客观存在的,如学生厌学、缺乏学习动机、教师对工作不满意、教育资源常常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等问题。
这些问题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它们是教育政策问题的起点。
但是要成为教育政策问题得取决于特定的问题是否能够引起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即由教育问题转化为公共教育问题再转化为教育政策问题,并进一步合法地进入教育政策的议程,最终成为教育政策。
袁振国教授曾指出教育问题转化为教育政策问题的几个标准。
首先,教育问题的影响有多大。
是全国性的问题,还是地方性的问题或某一地区的问题;是持久性的问题,还是突发性的问题。
其次,问题是否清楚。
问题的本质是什么,起因是什么,涉及的主要对象是哪些人。
第三,问题的严重程度。
问题客观上严重到了什么程度,在人们认识中严重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因为它离不开一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价值观念、态度立场和认识水平对问题严重程度的认定往往是不同的。
对这两种程度差异的正确判断,直接关系到政策的及时性与分寸。
第四,影响问题的因素。
问题是由教育自身的原因引起还是社会问题在教育上的反映。
第五,代价。
一个教育问题什么时候成为一个政策问题,在什么地方成为一个政策问题,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以及解决到什么程度等都要考虑教育问题的代价,即考虑解决某一问题付出的代价大还是获得的回报大。
第六,是否具有导向性,是否优先考虑代表发展和变化的未来趋势的问题。
第七,是否可以评估。
政策是否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目标达成的指标。
总之,问题的性质、广度、严重性与代价等是影响教育政策问题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教育问题的客观性不能取代教育政策问题的主观认定。
就理论而言,教育政策制定过程是从问题的形成到合法化的一个连续性历程,此过程常常被视为线性的、理性的与受控制的,但实际上教育政策过程不可避免地是一种政治活动,在所有阶段都会有不同主体的价值与利益涉入。
因此,教育政策过程通常很难是一个理想化的理性决策过程,而是一种协商的过程。
为了减少领导者的主观愿望和自己的价值偏好对认定教育问题的影响,在认定教育政策问题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多的人参与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尽量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群体,尽可能多地倾听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
2004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个指导今后五年教育实现新跨越的行动方略历时15个月的起草过程,在此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建议,各专题组先后召开研讨会和座谈会上百次,形成专题报告和方案70多个,共20多万字。
征求意见的范围涉及教育部内外老同志、部属高校、不同地区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学者代表等,使得文稿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二是采取程序化的问题认定方式,即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科学的文献调研和实地调研、严格的定量定性分析来认定教育政策问题,避免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一些不经过讨论和深入研究由领导者独自作出决定的现象。
(二)教育政策议程的设立并非每个被界定为教育政策问题的问题都由政府来解决。
为了有机会最终成为政策,问题必须要细化为政策议程,即制定政策解决问题的议论、商讨、规划的议事程序。
这一过程中不同政策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将最终决定政府对教育政策问题的作为或不作为。
从我国的政治制度来看,教育政策议程主要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是公众议程(publicagenda),即由非政府机构的个人或团体提出的政策问题在社会中形成广泛议沦,从而成为一种问题分析界定的政策议程。
在公众议程中,社会舆论、新闻媒介、公众民意将起到重要作用。
不过这种议沦中的政策问题有的可能进入政府议程,有的不可能进入政府议程。
但是,只要形成了公众议程,教育政策问题就可以引起政府的注意,从而对政府形成一种外在影响力,促使政府将问题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也有可能为政府议程提出界定问题与分析问题的参照系。
这说明,公众议程会影响政府议程,但不能决定政府议程。
政府议程一方面可由自己提出政策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公众舆论提出的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程序,从而成为一种问题分析界定的政策议程。
政府议程本质上是一种行动议程,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的提出,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共问题进入公众议程加以讨论,然后引起决策者的关注从而进入政府议程,最后才形成政策问题并由政府决策者加以确认。
然而事实上,很多问题可能并不经过公众议程而由政府主动列入议事日程并直接进入政策议程。
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较为突出。
在我国,由于党组织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它们在政策制定的权力结构中处于政策中枢的特殊地位,所以它们拥有对整个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权力,对社会公共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常常是党组织和政府主动寻求和发现问题,并把它直接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从而使这些问题并不经过公众议程而直接形成政策问题。
可以说,党组织和政府是我国各种重大政策问题的主要提出者,在政策问题的认定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三)教育政策的决定当教育政策议程确定之后,就要进行政策决定,即决策阶段。
从理论上讲,教育决策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理性模式、渐进模式和综合模式。
理性模式是政策制定者根据完备的综合信息,客观地分析判断,针对许多备择议案进行优缺点评估,排定优劣顺序,估计成本效益,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经比较分析之后选择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最佳方案。
渐进模式是指以现行的政策为基础,再与其他新方案相互比较,然后决定哪些现行政策宜加修改以及应该增加哪些新的政策内容。
综合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将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式混合使用、有机结合的一种决策模式。
如果说理性模式追求的是政策决策的理性化,试图制定出最佳的方案,渐进模式追求的是教育政策的改良,强调政策的可行性,那么综合模式就是既努力增加政策决策过程的理性,又重视利用现有政策,希望获得可行的理想政策。
从我国教育决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教育决策经历了由传统经验型决策向理性型决策再向现代的综合型决策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教育决策得到极大的改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绩效化水平不断提高,并走出了一条从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渐进式决策模式和综合式决策模式的道路。
我们宪法规定,包括十六大报告里提到的四个民主,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决策民主化,决策民主化就是共同政策选择过程,它强调在政策过程中,要能面向民主,符合公众利益。
从我国决策实践来看,无论是教育体制的改革、素质教育的推进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还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都力图体现这一点。
另外,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所以在进行教育决策时所遵循的是团体决策与精英决策相结合的模式。
这样既可以防止政策决策过程中的个人专断和一言堂,又能防止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倾向。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合理使用和有效的决策体制。
它一方面在政策决策之前要广泛征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另一方面要在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除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外,还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教育决策的程序应当规范,也应当严格,但这样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
有规则、有程序体现了民主,但有时可能造成效率低下或消磨了创新,这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有时一个很有创新的提案被讨论通过后,就成了四平八稳的公文,这也说明了政策的渐进性,也说明了民主的代价。
在恰当时机做出决策,既可以有效地避免西方一些民主制决策效率不高的局限,更好更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又能减少因议而不决长期的讨价还价而耗费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四)教育政策的表达与合法化在政策被正式采纳之前,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最后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公布于众,在成为正式的官方文件之前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修改。
如《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从2003年2月拟订出的草案一稿到2004年2月的送审稿,其间仅经过教育部党组会议或教育部领导正式审改的过渡文稿就有近50稿,字数也从最初的5万字浓缩到最终的1.3万字,修改的力度和强度由此可见一斑。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也是在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两年半,数易其稿,最终于2001年才正式颁布。
教育政策合法化就是指教育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
在对教育政策方案做出决策之后,必须将该方案合法化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使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是政策合法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