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办法.doc
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首先不考虑抵减额,简化计算的目的)(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去向会计处理如下: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当予以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户设置及应用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浙江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1号)}。
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免抵退计算步骤

免抵退计算步骤咱就说这免抵退的计算步骤啊,那可真是有点门道呢!先来说说这免抵退是啥意思。
其实啊,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你有优惠券可以抵扣一部分钱,这就类似免抵。
而退呢,就像是你买完东西发现有多余的钱可以退给你。
那具体咋算呢?咱一步一步来。
第一步,你得算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就好比你在一堆水果里挑出那些不太好的,得把它们剔除掉。
怎么算呢?用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再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这可得算仔细喽,不能马虎。
接着第二步,算当期应纳税额。
这就像你要算清楚自己口袋里到底有多少钱。
用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再减去上一步算出来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要是算出来是正数,那你就得交税;要是负数呢,那就接着往下看。
第三步,算免抵退税额。
这就好像你有一个上限,不能超过这个数去抵扣或退税。
用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再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
最后一步啦,比较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和免抵退税额。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那当期应退税额就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要是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那当期应退税额就等于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就是零。
你说这是不是挺有意思的?就跟玩游戏闯关似的,一步一步来。
这每一步都不能错,错了可就麻烦喽!你想想,要是算错了,那企业不就亏大了嘛!所以啊,做这个可得细心再细心。
咱再打个比方,这免抵退计算步骤就像是搭积木,一块一块得搭好,少一块或者搭错一块,整个就不稳了。
而且这计算过程中还得注意各种细节,比如汇率的变化啊,税率的调整啊,这些都得考虑进去。
你说这免抵退计算步骤重要不重要?那肯定重要啊!这可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呢!要是不懂这个,企业不就可能多交税或者少退税嘛,那多不划算呀!所以啊,不管是财务人员还是企业老板,都得把这个搞清楚。
总之呢,免抵退计算步骤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用心去学,去理解,肯定能搞明白。
咱可不能被它吓住,要迎难而上,把它拿下!。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以上是从书上抄下来的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我想,看到这一堆公式没有几个人会不头痛的。
要记这一堆公式,在考试做题或者实际应用的时候,都是一件极痛苦的事情。
我觉得,如果对一个公式没有最直观的理解,那就特别容易忘记,应用起来也是比较迟钝。
为了简化对这些公式的理解,我查阅了网上的一些资料,结合自己的认识,对这些公式做了最通俗的理解。
现在写出来和大家一起分享我要说明的是,这些理解很不正规,也很不严谨,只能做学习或应用时的帮助,正式使用的时候,最好还是使用正式的术语和概念。
又因为整篇文章都是你欠我的我欠你的,整个一守财奴的嘴脸,所以,我把这篇文章叫做对免、抵、退计算公式的庸俗理解。
这些理解基于几个概念和对上述公式重新整理。
外销出口零税率:零税率是指外销货物的增值税全部税负为零。
一般纳税人在内销的时候是要交增值税的,但外销则不用交,本环节的税负为零。
增值税出口政策免抵退税计算办法免退税计算办法

增值税出口政策免抵退税计算办法免退税计算办法免抵退税是指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可以选择免除抵免环节,直接获得退税款项。
这种计算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确定合法有效的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应确保所申报的出口货物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同时,出口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口合同、装箱单、提单等。
2.确定退税申请材料。
出口企业需要填写《增值税出口免抵税申请表》,并提供与其申请事项相符的其他材料。
退税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
3.缴纳暂抵税款。
在申请退税之前,出口企业需要首先缴纳暂抵税款,即企业自行承担的税金。
暂抵税款金额一般为退税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
4.申请退税。
出口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5.收到退税款。
审核通过后,国家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免抵退税计算办法的优势在于简化了退税流程,提高了退税效率。
同时,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也减少了抵免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损失。
免退税是指出口企业在依法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时,其应退的增值税不再退还给企业,而是留在国家财政部门。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确定退税比例。
国家税务部门会根据出口企业的行业、产品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其可享受的免退税比例。
免退税比例一般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
2.确定退税款额。
出口企业需要根据其出口业务所得的增值税额,乘以免退税比例,从而得到退税款额。
退税款额即为出口企业实际可以获得的退税金额。
3.申请退税。
出口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4.收到退税款。
审核通过后,国家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免抵退税是指对应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结算后,可以获得退还增值税的一种方式。
免抵退税是国家为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策,通过这个政策,企业可以免除抵扣进项税额的限制,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
首先是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免税性质货物标准税率”。
其中,出口销售额是指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金额,免税性质货物是指国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货物,标准税率是指国家规定的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企业在一年内出口销售了100万元的货物,这些货物的免税性质货物标准税率为13%。
因此,该企业可以获得的免抵退税金额为100万元×13%=13万元。
这个金额就是该企业可以获得的退还增值税的金额。
接下来是免抵退税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企业在申请免抵退税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首先,企业需要在每月的预缴税金时填写免抵退税申请表,申报应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销售金额和免税性质货物的标准税率。
然后,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进行免抵退税终审,将年度免抵退税金额进行汇总,并进行审计审查。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审计结果填写和提交免抵退税申请表,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准后,企业才能获得退还增值税的金额。
免抵退税申请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需要具备出口货物的资格,即要有出口货物的合法合规的资格,包括注册登记、贸易许可证等。
其次,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关于免抵退税的规定进行申报,如在预缴税金时填写免抵退税申请表,年底进行免抵退税终审,填写和提交免抵退税申请表等。
再次,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免抵退税金额进行审计,确保申请的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企业需要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准,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如财务报表、销售合同、运输单据等。
总结起来,免抵退税是国家为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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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首先不考虑抵减额,简化计算的目的)(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去向会计处理如下: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当予以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户设置及应用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
该账户的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做会计处理,留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该账户的无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两种设置办法:一是多栏式设置,二是设8个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及应该免抵税款。
4.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对免税收入按照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需要计入此账户中,同时计入相关成本中。
5.已交税金“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应该抵免的税额,应计入本项目中。
7.转出未交增值税(参见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核算)8.转出多交增值税(参见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核算)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核算1.日常的销售和采购业务的核算司空见惯,故不再赘述。
在日常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中,产生销项税和进项税。
2.在实际缴纳应交的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3.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核算视同销售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8种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应视同销售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甲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该产品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另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一批(已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000。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前者属于视同销售,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后者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140400贷:原材料1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一、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账户设置分别设置三个明细:转入本期多交增值税;交纳前期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未交增值税(欠税);该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了未交的增值税。
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在期末使用该账户进行核算之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户余额存在以下情形: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期末如果存在贷方余额,表示有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期末需要将其结转到下一期: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未交增值税)在下一期间,缴纳该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时,不通过已交税金来核算,会计核算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交纳前期应交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期末如果存在借方余额,表示存在本期多交增值税(通过已交税金核算),或者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需要将多缴纳的税金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相应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转入本期多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教材中例四中的会计处理:一月份二月份三月份四月份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某年1月份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给A公司,售价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等支付价款2941176.47元,支付进项税额为5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假设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为零,本期未发生其他进项税,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假设上期留抵税额分别为5万元和70万元。
进行相应的出口退税计算和账务处理:(1)免税进口料件借:原材料10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0(2)外购原辅材料等借:原材料2941176.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0贷:银行存款3441176.47(3)产品外销时借:应收账款1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0(4)计算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FOB*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15000000*(17%-13%)-10000000*(17%-13%)=200000当期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进项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500000-200000)-50000=-350000当期免抵退税额=FOB*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15000000*13%-10000000*13%=650000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当计入成本中,相应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0由于当期应纳税额(350000)小于免抵退税额(650000),因此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5000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50000-350000=300000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3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0000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3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50000由此可见,期末留抵税额=0该项业务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增减变化如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初借方余额(50000)+本期借方发生额(500000+300000)-本期贷方发生额(650000+200000)=本期借方期末余额(0)由此,可见期末退税的对象就是期末借方余额,即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则期末该账户无余额(2)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免抵税额额,则期末该账户有余额,存在部分留抵税额至下期如果上年留抵扣税额为7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0-(500000-200000)-700000=-1000000当期免抵退税额=30000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00000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300000,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0000当期免抵税额=0相关会计处理:借:应收出口退税6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50000结转至下期留抵税额=1000000-650000=350000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消费税的处理:1.出口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