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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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办基发[ ]1054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2、煤安监行管〔〕35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而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晋市煤局安(2010)2号关于落实2010年市局领导和业务科.

晋市煤局安(2010)2号关于落实2010年市局领导和业务科.

晋市煤局安字〔2010〕2号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落实2010年度市局领导和业务科室安全监管及督查检查责任的通知(1-1)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2010年是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键之年,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难度最大的一年,为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对市属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监管责任制、对县(市、区)实行安全督查检查负责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包市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情况监管对象监管科室监管责任领导北岩、东峰行管科崔晋宁大宁安全二科刘俊文莒山安全四科刘俊文大阳、万里安全三科陈勇进望云煤炭纠察支队秦强李建骏唐安、玉溪规划科杨志明伯方安全一科许德旺二、包县(市、区)安全督查、检查责任分工县(市、区)监管科室高平安全一科泽州安全二科阳城安全三科沁水安全四科城区、陵川煤炭纠察支队三、为了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市局成立监督组组长:薛志景成员:监察室职责:对各包县(市、区)、包矿领导和科室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监督,对各组深入一线安全检查工作期间是否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安全检查、复工复产验收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进行监督。

四、局领导和各业务科室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处理好分管工作与所包市属煤矿企业的关系,按照分工抓好所包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包县(市、区)业务科室除处理好科室业务工作与所包市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外,要通过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月度工作等方法,做好所包县(市、区)辖区内各类矿井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局领导和各业务科室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转变工作作风,以安全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定期、不定期地深入所包市属煤矿和县(市、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监管责任领导对监管的市属煤矿每月安全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监管责任科长对监管的市属煤矿每月安全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并于下月的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局综合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晋市政办[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在事故救援中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先生存者后遇难者的原则,坚持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煤炭工业局在省煤炭工业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地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晋市煤局安字〔2011〕580号关于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9·14”煤体着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晋市煤局安字〔2011〕580号关于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9·14”煤体着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晋市煤局安字〔2011〕580号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9·14”煤体着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10-8)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运公司、华润煤业公司:2011年9月14日17时57分,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山煤矿”)井下发生了一起煤体着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具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事故。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同意平山煤矿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平山煤矿隶属保利能源公司,建设规模为90万吨∕年,批准开采3#-15#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

现矿井处于基建阶段,施工单位为中煤三建二十九处平山项目部和中煤河北煤炭建设第四工程处平山项目部,监理单位为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前该矿正在进行新副立井开拓,回风、轨道和胶带大巷岩巷开拓及煤层回风巷抽放瓦斯钻孔作业。

9月14日,中煤三建二十九处平山项目部中班人员在煤层回风巷2#钻场施工21#瓦斯抽放钻孔,打钻方式为压风排渣,当钻孔开孔至深度0.8m左右时,2#钻场内悬挂的一氧化碳探头、便携式瓦检仪先后超限报警,钻机工随即停钻(未关闭钻机压风),进入煤层回风巷巡检的监理王学山闻到一股刺激性气味并发现21#钻孔冒白烟,便立即通知煤层回风巷内所有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18时00分,带班矿领导谭晓峰赶赴现场,进入煤层回风巷3m左右,发现烟雾越来越大,下令组织井下人员撤离。

18时27分左右,安监员孔德强、瓦检员常海州再次进入煤层回风巷口观察,发现回风流烟雾变小,温度升高并看见打钻迎头有明火。

事故发生后,矿方按程序进行了事故报告,市局、市矿山救护大队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了抢险救援,井下明火于9月15日7时30分成功扑灭。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煤矿与矿区煤矿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6月13日11时许,山西吕梁孝义市下堡镇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主井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58人,安全出井15人,截止当日19时,有9人获救,仍有34人下落不明。

此次火药爆炸事故的发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奥运会期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目前正值电力迎峰度夏关键时期,煤炭需求量大、供应紧张,价格高,利润高,致使各类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超能力生产的冲动。

因此,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搞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三超”生产、“三违”作业,规范煤矿生产(建设)行为,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外出必须报请市局批准,并作为一项长效制度认真执行。

二、巩。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级、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现场管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和“现场管理年”各项活动,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抗灾防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有力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后100天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09号)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现状,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100天的“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三点(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隐患点)、治三超(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百日安全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抓重点、重点抓的工作思路,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6号)和《晋城市地方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08〕295号)的要求,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抓好百日安全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5•【文号】安监总厅字[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近日,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对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次数、考核办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该《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参照,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关于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以保证煤矿领导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主要领导下井带班、跟班作业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的内容,严格规范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三、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尽快规范本地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工作的制度,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00五年四月五日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班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提高企业领导安全意识,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并不折不扣地体现在行动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处(部)室、安监局、各生产(基建)矿井副处级以上领导。

2024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二篇)

2024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二篇)

2024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一、带班制度1.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带班职责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并进行调换,以确保每班均有至少一名领导进行双带班。

2. 带班人员入井时间具体安排如下: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需与当班员工同步入井。

3. 带班人员需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详细、准确地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二、带班人员职责1. 带班人员需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人员到岗情况、设备状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并对当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2. 带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两同时、三不放过”原则。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 带班人员需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生产。

4. 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现象,并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 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1. 由矿相关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 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或不与职工同进同出的,每次罚款____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每次罚款____元。

3. 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或交接内容不清的,每次罚款____元。

4. 带班人员在当班未尽职,导致安全隐患未排除、工程质量不合格未处理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按上级规定进行处罚外,另罚款____元;若属责任事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以下安全隐患整改跟踪管理制度:1. 现场带班的矿级管理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并全程跟踪、验收整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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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
【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沁水县煤层气管理办公室、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近期,市局在审核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资格、带班下井计划和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到位,现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带班下井资格审核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省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带班下井领导(包含煤矿企业和施工企业,下同)的资格审核。

(一)全市地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进行资格初审,各县(市)煤炭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合格,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合
格备案后方可带班下井。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带班下井,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三)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取得A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带班下井领导职务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逐级向主体企业、县(市)煤炭局、市局申请进行带班下井变更备案。

(五)严禁不具备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下井。

二、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并逐级审核备案。

(一)制订要突出侧重性。

带班下井要以“七长”(含防治水助理)为主,以副总工程师为辅,煤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及建设矿井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双边矿井的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

原则上生产和建设系统带班下井分别不少于3次;煤矿“七长”中除矿长以外的其他“六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具备入井带班资格的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多于10次。

(二)制订要突出均衡性。

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有序安排,均衡安排。

一是时间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间隔上要均衡,要以30除以本月带班次数的数值的时间间隔为基本点,煤矿主要领导带班为5次的,时间间隔为5-6天。

二是班次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要按照班次均衡分布的原则进行,严禁出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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