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主管机构健康与消费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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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美国及欧盟宠物食品法规(文档良心出品)

日本、美国及欧盟宠物食品法规(文档良心出品)

出口日本、美国、欧盟宠物食品法律法规一、日本宠物食品法:1.已经实施监控的法规:分类检测项目上限值(ppm)毒素毒素黄曲霉毒素B1 0.02农药甲基毒死蜱10甲基嘧啶磷 2马拉硫磷10甲胺磷0.2草甘膦15添加剂乙氧基喹啉+BHA+BHT 150(总量),其中,狗用:乙氧基喹啉75 ppm以下丙二醇不能用于猫用有害微生物病原微生物不得检出2.拟增加的部分:分类检测项目上限值(ppm)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2(狗用)1(猫用)重金属砷15镉 1铅 3农药及杀虫剂六六六0.01DDT 0.1艾氏剂、狄氏剂0.01异狄氏剂0.01七氯及环氧七氯0.01备注:目前还没有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进行过检测,但是重金属项目中铅和镉的限量较欧盟似乎严格了许多,在欧盟的2002/32/EC法规中,配合饲料铅的限量为15ppm,镉为2ppm,目前,我司的狗咬胶产品检测的重金属镉为9ppm左右,按照目前日本拟增加的重金属限量,我们的狗咬胶产品可能要被挡在日本国门外。

二、欧盟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清单法规2002/32/EC法规:分类检测项目上限值(ppm)毒素毒素黄曲霉毒素B1 0.05重金属砷 2镉 2铅 5汞0.3农药及杀虫剂DDT 0.05艾氏剂、狄氏剂0.01异狄氏剂0.01七氯及环氧七氯0.01三、美国狗咬胶类产品监控项目:分类检测项目上限值(ppm) 致病微生物沙门氏菌不得检出重金属铅+镉+铬+汞总量100其它过氧化氢7500 四、日本宠物食品法拟增加部分与欧盟法规对比分类检测项目上限值(ppm)日本(宠物食品法)欧盟(2002/32/EC)毒素毒素黄曲霉毒素B1 0.02 0.05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2(狗用)/1(猫用)/重金属砷15 2 镉 1 2 铅 3 5 汞/ 0.3农药及杀虫剂六六六0.01 /DDT 0.1 0.05 艾氏剂、狄氏剂0.01 0.01 异狄氏剂0.01 0.01 七氯及环氧七氯0.01 0.012011-2-18。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是在保护宠物食品质量和保障宠物健康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宠物食品产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和适宜性。

下面将介绍几个主要的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1. 食品安全法宠物食品作为一种食品,受到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监管。

该法规要求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合法审批,并且符合相关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方面的卫生安全要求。

该法规还要求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料的选购和检测,确保宠物食品的质量安全。

2. 宠物食品国家标准宠物食品国家标准是宠物食品监管的重要依据。

国家标准规定了宠物食品的基本要求、配料、添加剂、营养成分、标签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信息。

国家标准也规定了宠物食品的检测方法和指标,对宠物食品质量进行监督。

3. 饲料卫生管理办法饲料卫生管理办法是针对宠物食品中的饲料成分制定的一项法规。

根据该办法,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合理选择饲料成分,并确保这些成分经过合理加工和处理后不会对宠物造成危害。

饲料卫生管理办法还规定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饲料成分进行检测,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同时,该办法还对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标签标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4. 宠物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宠物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相关法规针对宠物食品生产企业设定的一项必要要求。

根据该制度,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宠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宠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起到了保障宠物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作用。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经营,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宠物食品选择。

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宠物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让宠物能够获得合理的营养和健康成长。

欧盟食品及饲料卫生控制新法规问答

欧盟食品及饲料卫生控制新法规问答

欧盟食品及饲料卫生控制新法规问答一、食品及饲料卫生法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要起草新食品及饲料卫生法?新食品及饲料卫生法旨在简化、升级和巩固欧盟规章以增强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卫生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3项条例和2项指令)和饲料卫生条例是欧盟“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们规定了一项唯一的、明确的并适用于食物链每个环节中的所有食品及饲料的欧盟食品卫生政策,试图提供一个有效的手段来确保食品安全和控制食品及饲料的潜在危险。

食品卫生一揽子解决方案中的食品卫生法的主要条款有哪些?新食品卫生法规对所有食品的生产制定了一般措施,同时对肉类及肉产品、双壳类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及乳制品、蛋及蛋产品、青蛙腿及蜗牛、动物油脂及油渣、明胶及胶原做了特殊规定。

新食品卫生法规主要阐述了以下几项条款:所有介入食品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或零售的人员都有责任确保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生产者要尽其所能确保食品在生产的初始阶段免受污染。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注册,其中的一些还应当获得主管机关认可。

除了生产初始阶段,食物链中的每个阶段都要实施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

国家级食品商业部门应当为经营者提供正确的业务指导。

应当重视基础建设和设施装备、食品处理、水质、害虫控制、冷藏链维持等技术条件。

新法规可以灵活运用,特别是针对传统生产方法、受地理限制区域内的食品企业及小规模企业。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欧盟产品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食品卫生法针对肉类产品有哪些特殊措施?食品卫生法规的一般措施适用于肉类,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条款。

将会有一种新的、建立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有效控制食品安全。

在未检测到异常的情况下,育肥猪宰后检查可限于所有食品安全生产法规都已经采用的肉眼检查法。

在屠宰人员和执行检查的主管机关之间有一个明确的责任界线。

指令性文件和操作员的工作报告将确保从整个生产链连续不断地获得信息。

新鲜红肉将继续标注健康标志,并且从2006年开始,肉类产品(像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一样)必须贴附认证标志。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宠物食品的法规和标准是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合格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宠物食品的相关参考内容:1. 法规介绍:宠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遵守相关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FD&C Act)中对宠物食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欧盟国家对宠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也有《欧盟宠物食品法规》(EU Regulation on Pet Food)进行指引,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宠物食品通用规范》等法规。

2. 标签要求:宠物食品的标签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标签应提供以下信息:a. 品牌名称和地址;b. 成分列表,含有品名、数量和营养价值等;c. 饲喂指导,如每日喂食量和食用方法;d.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e. 营养分析,如蛋白质、脂肪、纤维等含量;f. 特殊用途或特殊配方的标注;g. 使用人群和年龄范围;h. 转基因成分、防腐剂等相关信息。

3. 原材料要求:宠物食品的原材料应安全、合法,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

原材料的品质要求:a. 高质量的蛋白质源,如鱼、肉、家禽等;b. 含有合适比例的碳水化合物源,如谷物、蔬菜等;c. 合适数量的脂肪酸和维生素;d. 不含有对宠物有害的添加剂和污染物。

4. 营养标准:宠物食品应提供全面、均衡的营养,以满足宠物的日常需求。

宠物的营养需求因种类、年龄、体重等不同而异。

常见的营养成分有:a. 蛋白质:维持肌肉发育和组织修复;b. 碳水化合物:提供能量;c. 脂肪:促进光滑皮肤和健康毛发;d. 维生素和矿物质:维持身体健康;e. 纤维:促进消化和排便。

5. 检测和监督: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宠物食品进行抽检和监督,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监督主要包括:a. 根据法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和审批;b. 对产品的原料和生产流程进行检测;c. 抽检宠物食品样品,检测其成分和营养指标等;d.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和处理。

总结起来,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是确保宠物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总体要求欧盟第1702 号条例附件VIII 所列产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输入欧盟。

1 宠物食品只能来自已被欧盟列入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的国家或地区。

确定该名单时,特别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1xx 立法;1.2 第三国主管机构及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权力及其所受的监督情况,主管机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1.3 拟出口至欧盟产品的生产、制造、搬运、存放、发运过程中实际卫生状态;1.4 第三国能达到相关卫生条件的保障措施;1.5 第三国产品在欧盟营销经历和欧盟进口检查结果记录;1.6 所有欧盟在xx 的检查结果;1.7 第三国家畜、其它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卫生状态,尤其是外来动物疾病和对欧盟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构成风险总体卫生状况;1.8第三国提供发生动物传染病信息的规律及速度,尤其是OIE规定的A类和B类陆生动物传染病及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应通报的;1.9 第三国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规定。

2 在该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承诺其加1 工厂符合欧盟要求,并在第三国内处于官方的监督之下。

3 宠物食品须来自第三国主管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加工厂。

4 宠物食品来自符合要求的加工厂,并货证同行。

5 如果第三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宠物食品生产、制造、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中,采取的卫生措施与欧盟采取的措施等效,欧盟应予以承认。

6 欧盟委员会可派专家组到第三国考察和审查。

第二部分输欧宠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原料的要求 1 对原料的一般动物卫生要求1.1 原料必须来自安全的非疫区,不是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农场、加工企业;1.2 原料不得来自因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而屠宰的动物;1.3 如果原料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3."1 原料的获取、搬运、运输和存放完全分开,或者在不同时间生产,完全符合动物卫生要求;1.3."2 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厂进行了足以消除动物卫生问题的处理;1.3."3 进行了适当的标识;1.3."4 相关产品在国内允许自由销售。

Pet food regulations 宠物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Pet food regulations 宠物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Nestlé Purina PetCare
宠物食品进口
• •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

就进口宠物食品检疫许可与出口国达成协议 对出口国的宠物食品生产厂家进行现场检疫/审查认证 不定期颁布《禁止从动物疫病国家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单》 在农业部颁发《进口登记证》的基础上,最后批准进口限额 进口产品的检疫放行
Nestlé Purina PetCare
执法检查
• 农业部每年都组织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销售的饲料产品包 括宠物食品进行2次饲料质量检查/抽查活动,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结 果由农业部办公厅发文公布,并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 • 各地执法部门也不定期抽查市场上的产品,其中也不乏以收钱为目的的 检查 • 天津当地的执法部门也会去工厂检查 • 有时候国外的宠物食品事件,也会成为政府执法部门行动的导火索
饲料管理法规体系简介
By Jack Chao 16/07/2015
Nestlé Purina PetCare
主要内容

宠物食品是什么? 饲料行业管理体系介绍 饲料行业法规体系介绍


Nestlé Purina PetCare
宠物食品是什么?






宠物食品不是我们真正意义理解的食品,就其本质而言,它 属于动物饲料。 从行政管理上讲,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由农业主管部门来管 理的,而不是由食品和药品主管部门管理。 从适用法规体系上讲,所有与动物饲料有关的法规都适用宠 物食品,但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都不适用于宠物食品。 在国标层面,农业部正在逐步把宠物食品从动物饲料里分离 出来,建立一整套只适用宠物食品的国标体系。 宠物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没有生产许可证,就不能生 产宠物食品。 对于进口宠物食品,国家实行进口产品注册和许可制度。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宠物食品是指供宠物食用的各类食品,包括狗粮、猫粮、鸟食等。

为了保障宠物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就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进行介绍。

一、宠物食品法规1. 标签要求:宠物食品在包装上必须标注清楚产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等信息。

同时,应该明确标识适用宠物种类和饲养对象的年龄段。

2. 原料安全:宠物食品的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超标的原料。

3. 添加剂限制:宠物食品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法规的限制,如色素、香料、防腐剂等。

添加剂使用量应在规定的安全水平内,不得超标使用。

4. 广告宣传:宠物食品广告宣传应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宠物食品的功效和效果。

广告中不得含有误导性的信息,如虚假的销售宣传、医疗保健功能等。

二、宠物食品标准1. 配方和营养要求:宠物食品的配方应根据宠物的营养需求制定,并标注清楚每种营养成分的含量。

宠物食品应提供全面均衡的营养,包括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

2. 微生物限制:宠物食品应符合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得含有致病菌和对宠物健康有害的微生物。

3. 重金属限制:宠物食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

4. 检测方法:宠物食品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5. 包装和储存:宠物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安全卫生,能够保证食品在包装期限内不受污染。

存放在包装规定的条件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以上便是关于宠物食品法规和标准的介绍。

只有严格遵守法规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方与营养要求,才能生产出安全、健康的宠物食品,为宠物的健康提供保障。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食品时,也要选择合格的产品,并留意食品包装上的相关信息,以保证宠物的饮食安全。

宠物零食进口标准

宠物零食进口标准《宠物零食进口标准》前言嘿,宠物主人们!现在养宠物的人可是越来越多啦,咱都想把自家的小宝贝宠上天,给它们吃各种美味的零食。

不过呢,那些进口的宠物零食可得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行哦。

这篇文章就是来给大家讲讲宠物零食进口标准是怎么一回事儿的,这样咱们就能给宠物们挑选到既安全又美味的进口小零食啦。

适用范围这个宠物零食进口标准适用于各种从国外进入咱们国内市场的宠物零食哦。

不管是那种小狗狗爱吃的肉干啦,还是小猫咪喜欢的猫罐头之类的。

比如说,你在国外旅游的时候,发现当地有一种特别有名的宠物零食,你想把它引进到国内来卖,或者你自己在网上购买进口宠物零食,那这些零食都得按照这个标准来。

再举个例子,如果有宠物商店要批量进口宠物零食来销售,这些零食也必须要符合这个进口标准。

术语定义1. 宠物零食:简单说呢,就是除了宠物日常主食之外,给宠物当作小点心吃的东西。

像我们常见的宠物饼干、咬胶、肉干这些都算。

它不是宠物每餐必须吃的东西,但可以当作奖励或者偶尔的小加餐。

2. 进口标准:这就是咱们国家规定的,从国外进来的宠物零食必须要达到的一些要求啦。

包括它里面的成分得安全,包装得符合规定等等。

正文1. 化学成分标准- 营养成分- 蛋白质含量是很重要的一项。

对于不同类型的宠物零食,蛋白质的含量有不同的要求。

比如说,以肉类为主要原料的宠物零食,像牛肉干之类的,蛋白质含量不能太低。

因为蛋白质是宠物身体发育和维持健康所必需的营养成分。

如果蛋白质含量不足,可能会导致宠物营养不良。

就好比我们人要是老是吃没有营养的东西,身体也会变弱一样。

一般来说,肉干类宠物零食的蛋白质含量应该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比如30% - 70%之间。

这得根据零食的具体类型和适用的宠物种类有所调整。

- 脂肪含量也得合适。

宠物也需要一定量的脂肪来提供能量,但是太多了可不好。

像一些油脂含量过高的宠物零食,可能会让宠物变得肥胖。

比如那种油炸过的宠物小零食,如果脂肪含量超过了规定的上限,就不符合标准了。

欧盟宠物食品安全卫生法规

样; • 2.每次运输都应使用新的密封包装、或有 2.每次运输都应使用新的密封包装、或有 覆盖物的防漏容器 。如要重复使用时,需 及时清洗、消毒、干燥; • 3.需要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在发运 3.需要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在发运 后24小时内加工的除外)。 24小时内加工的除外)。
原料
• (四)原料的文件要求 • 1.在运输过程中,动物源性原料应随附商业单证 1.在运输过程中,动物源性原料应随附商业单证 • •
加工过程要求
• (三)狗咬胶: • 1. 加工过程中应充分加热处理,以杀灭病 加工过程中应充分加热处理,
原体(包括沙门氏菌) 原体(包括沙门氏菌); • 2. 热处理后 ,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 热处理后, 被污染; • 3.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 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
总体要求
• 4.第三国能达到相关卫生条件的保障措施; • 5. 第三国产品在欧盟营销经历和欧盟进口检查结 • •
果记录; 6.所有欧盟在第三国的检查结果; 6.所有欧盟在第三国的检查结果; 7.第三国家畜、其它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卫生 7.第三国家畜、其它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卫生 状态,尤其是外来动物疾病和对欧盟公共卫生和 动物健康构成风险总体卫生状况;
原料
• 5. 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料中间加工厂(指采购 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料中间加工厂 (
符合“ 符合 “ 1” 和 “ 2” 要求的动物性原料后, 经过一 要求的动物性原料后 , 定的加工, 然后向宠物食品 、 定的加工 , 然后向宠物食品、 狗咬胶生产企业提 供原料的加工厂)或存放企业。 供原料的加工厂)或存放企业。 a.远离公路、屠宰场等公共设施; 远离公路、 b.加工厂应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并充分隔开; c.为了防止由于新进动物副产品污染成品,工厂 c.为了防止由于新进动物副产品污染成品,工厂 内新进原料卸货区域与加工区域、成品存放区域 要完全分开;

欧盟宠物食品安全卫生法规

• 668/2004对宠物食品加工厂的定义作了修
改,并拟制了新的证书格式。
• 829/2007又对668/2004中证书的内容和格
式作了修改。
• 339/2008对1774/2002中经加工的宠物食
品的加工温度条件作了修改。
提纲
• 一、概念 • 二、总体要求 • 三、工厂要求 • 四、原料 • 五、加工过程要求
因而不供人类食用;
• b.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胴体,虽被作为
不适合人类食用产品,但不是因为受到可感染人 或动物的传染病征兆的影响;
• c.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
用的动物的皮张、蹄、角、猪鬃和羽毛;
原料
• d.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
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
• e.来源于加工人类食用产品的动物副产品,包括
相关记录,以便主管机构检查。各种检查记录和 实验室检测结果至少应保留两年;
• (六)上述第(四)项中有关实验室检测结果或者
其他信息表明对动物健康和人类卫生存在危害时, 都应报告主管机构;
• (七)如果加工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主管部门
应立即取消其资格。
原料
(一)原料要求
• 1.宠物食品和狗咬胶原料
• a.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仅由于商业原
原料
• l.在分拣过程中应避免任何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 • m.在分拣、存放过程中,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开
操作、存放,防止病原体传播;
• n.在出厂前应妥善存放,必要时进行冷却、冷冻。
原料
• (三)原料运输要求 • 1.运输包装应清晰标明“非人类食用”字
样;
• 2.每次运输都应使用新的密封包装、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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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一、主管机构(一)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for Health and Consumers, DG-SANCO):是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 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 食品标签; 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DG-SANCO下属的食品兽医办公室(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 FVO)是实施食品饲料安全管理的直接执行机构。

FVO的主要任务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

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

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dgs/health_consumer/index_en.htm(二)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欧委会、欧洲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和相关议题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并将此建议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对食品问题提出技术建议,以促进与食品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为监测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性,对有关食品的数据及其与任何潜在危害相关的必要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对紧急危害进行识别和早期报警;在关键时刻支持欧洲委员会的工作;对其权限内的所有事宜向公众征求意见。

官方网站:http://www.efsa.europa.eu/二、法律法规❝条例(EC)No 178/2002——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条例(EC)No 183/2005——饲料卫生要求❝条例(EC)No 767/2009——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要求❝条例(EU) No 68/2013——饲料原料目录❝条例(EC) No 882/2004——为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符合声明执行的官方控制措施❝条例(EC)999/2001——制定预防、控制和根除传染性海面状脑病的措施❝条例(EC)No 1829/2003——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条例(EC)No 1069/2009: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条例No 142/2011:关于实施条例(EC)No 1069/2009以及指令(EC)97/78 的规定❝条例 (EC) No 396/2005 ——关于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产品内部和表面的农药残留限量❝指令96/23/EC——关于对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残留的监控措施❝指令2002/32/EC——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管理三、检验检疫要求(一)输出国体系审查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饲料(包括宠物食品)必须等同或等效于欧盟法规的要求,不能对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欧盟官方对输出国官方立法、主管机构设置、监管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被列入允许饲料(包括宠物食品)进境的第三国国家和地区名录,并适时对名录进行更新维护。

(二)生产企业注册输欧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来自上述名录中的国家和地区;经该国家和地区主管机构批准,并向欧盟推荐,承诺其符合欧盟要求,且在官方有效监管之下。

欧盟将对第三国推荐的生产企业采取现场抽查的措施。

抽查合格的即接受第三国向其推荐的企业名录,在欧盟网站TRACES系统中公布,允许名录中涉及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向欧盟出口。

(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1.一般要求欧盟对饲料(包括宠物食品)原料实施否定清单和肯定清单的管理方式。

条例(EU) No 68/2013列出了可用于饲料生产加工的原料清单,主要有谷物及其产品、油料种子、油料水果及其产品、豆科植物种子及其产品、植物块茎根及其产品、其他种子水果及其产品、牧草及粗饲料、其他植物及其产品、奶及奶制品、陆生动物产品、鱼类及其他海产品、矿物质及其他物质产品、微生物发酵产品等。

条例(EC) No 767/2009的附件III中列出了禁止用于饲料生产加工及饲喂动物的饲料原料否定清单,主要包括如:排泄物、尿和由消化道剥离而产生的消化道内容物;制革处理产生的皮革,包括其下脚料;经过使用植物保护产品特殊处理种子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产品;木材防腐剂处理过的木材,包括锯木屑或其他从此类木材获得的原料;城市的各个方面产生的一切废弃物,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城市固体垃圾,如生活垃圾;农业食品使用过的包装。

此外,动物源性原料还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1)原料必须来自安全的非疫区,不是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农场、加工企业;(2)原料不得来自因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而屠宰的动物;(3)如果原料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原料的获取、搬运、运输和存放完全分开,或者在不同时间生产,完全符合动物卫生要求;②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厂进行了足以消除动物卫生问题的处理;③进行了适当的标识;④相关产品在国内允许自由销售。

(4)产品不含欧盟法规定义的特定风险物质,以及从牛、羊骨头上机械分离的肉;产品来源的动物在屠宰之前没有接受颅腔注射气体方式致昏或致死,或者使用细长杆状工具插入颅腔内以撕裂中枢神经组织的方式宰杀。

或不含有牛、羊源性成分,欧盟法规定义的BSE风险可忽略国家和地区出生、生长、屠宰的牛羊除外。

2.非罐装宠物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检疫要求动物源性原料只来源于以下材料:(1)根据欧盟法律,适合人类食用的,但由于商业原因,用于非人类食用的动物整体或宰后(猎杀后)动物的部分;(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①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②家禽的头部;③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④猪鬃;⑤羽毛;(3)来源于规章(EC)No853/2004第1条(3)(d)所述的,在农场屠宰的家禽和兔形目动物的副产品,且上述动物未显示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4)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5)来源于供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6)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7)原本为动物源性宠物食品和饲料,或含有动物副产品或其制品的饲料,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饲喂的产品;(8)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下述产品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的活动物的血液、胎盘、羊毛、羽毛、毛发、角、蹄及原奶;(9)没有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及其部分,海洋哺乳动物除外;(10)来源于生产人类食用产品的企业或工厂的水生动物副产品;(11)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如下材料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动物的下述材料:①带软组织或肉体的甲壳动物的壳;②陆生动物的下述材料:❝孵化场副产品;❝蛋类;❝蛋类副产品,包括蛋壳;③因商业原因而宰杀的日龄小鸡;(12)水生和陆生无脊椎动物,能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物种除外;(13)啮齿目和兔形目动物及其部分,(EC)No 1069/2009中第8条(a) (iii),(iv)及(v)所列的第1类材料及第9条(a)至(g)所列的第2类材料除外;(14)经指令96/22/EC禁止的特定物质处理过的,但按照(EC)No 1069/2009第35条 (a) (ii) 规定允许进口的动物源性材料。

3.咬胶产品动物源性原料检疫要求动物源性原料只来源于以下材料:(1)根据欧盟法律,适合人类食用的,但由于商业原因,用于非人类食用的动物整体或宰后(猎杀后)动物的部分;(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①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②家禽的头部;③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反刍动物以外的动物的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④猪鬃;⑤羽毛;(3)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4)来源于供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5)来源于生产人类食用产品的企业或工厂的水生动物副产品;(6)经指令96/22/EC禁止的特定物质处理过的,但按照(EC)No 1069/2009第35条 (a) (ii) 规定允许进口的动物源性材料。

4.罐装宠物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检疫要求动物源性原料只来源于以下材料:(1)根据欧盟法律,适合人类食用的,但由于商业原因,用于非人类食用的动物整体或宰后(猎杀后)动物的部分;(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①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②家禽的头部;③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④猪鬃;⑤羽毛;(3)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4)来源于供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5)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6)原本为动物源性宠物食品和饲料,或含有动物副产品或其制品的饲料,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饲喂的产品;(7)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下述产品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的活动物的血液、胎盘、羊毛、羽毛、毛发、角、蹄及原奶;(8)没有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及其部分,海洋哺乳动物除外;(9)来源于生产人类食用产品的企业或工厂的水生动物副产品;(10)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如下材料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动物的下述材料:①带软组织或肉体的甲壳动物的壳;②陆生动物的下述材料:❝孵化场副产品;❝蛋类;❝蛋类副产品,包括蛋壳;③因商业原因而宰杀的日龄小鸡;(11)水生和陆生无脊椎动物,能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物种除外;(12)经指令96/22/EC禁止的特定物质处理过的,但按照(EC)No 1069/2009第35条 (a) (ii) 规定允许进口的动物源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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