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担保标的不存在或不符合约定:当被担保的债权不存在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担保人可能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违约:若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或违反了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未及时提供担保物或违约抵押物转让等行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3. 担保物被灭失、损毁等:如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物件被灭失、损毁或无法充抵债务时,债权人可能要求担保人以其他方式履行担保义务,或追索经济损失。
4. 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合同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形,如合同违法成立、违反法定形式等,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引发纠纷。
5. 担保人变更或解除:当担保人发生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时,涉及新旧担保人的权益、义务转移等问题可能引起纠纷。
6. 担保范围争议:当债权人与担保人对担保范围的解释不一致时,可能产生纠纷,如债权人主张从担保人追偿全部债权,而担保人认为只追偿部分债权。
7. 担保合同解除的纠纷:当担保合同解除时,可能涉及担保物返还、抵押物折价、担保权属归属等问题,引发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担保合同纠纷的一些常见案由,具体案件因事实情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第1篇示例:关于担保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区××街道××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年××月××日的公司,主要经营××行业。
被告××个人系原告的友人,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被告担保原告在向××银行贷款时的还款责任。
二、根据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担保金额。
自××年××月××日起,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担保款项,被告却一直拒不支付。
三、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担保金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担心被告逃逸或转移财产,故有必要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万元。
三、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起诉。
原告:××公司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盖章):××日期:××年××月××日被告:××个人以上所陈述事实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5篇

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5篇篇1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原告:(甲方姓名)、(乙方姓名)被告:(担保人姓名)案情简介:甲方与乙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具体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等相关事宜。
为保障借款的顺利进行,乙方找到了担保人作为担保,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乙方未能如约还款,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借款款项。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起诉请求:1. 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2. 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具体金额);3. 裁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清楚,乙方应当履行还款义务;2. 乙方找到了被告作为担保人,被告应当履行担保责任;3. 被告未能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未能收回借款款项;据此,原告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借款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材料一份原告:(甲方姓名)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地址)日期:(具体日期)以上是本人(或代理人)的真实意见。
篇2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提供各种材料和文件,其中包括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
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因急需资金,寻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以获得贷款。
但是,有时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发生争议,担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下是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起诉状的一般格式及内容要点:民事起诉状原告(担保人姓名):被告(借款人姓名):原告系XXXXX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住所地为XXXXX;被告系XXXXX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住所地为XXXXX。
原告诉称:1. 原告是被告的XXXXX,于X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XXXXX提供XXXXX元的借款,由原告担保还款。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一、概述担保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纠纷。
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旨在提供一种担保责任,确保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担保合同可能会引发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履行。
2.担保人:担保合同中的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愿意履行债务。
3.债务人:主合同中的一方,承担债务责任,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债权人:主合同中的一方,享有债权,即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5.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愿意履行债务。
三、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效力纠纷:当事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包括合同成立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有效等问题。
2.担保合同的履行纠纷:当事人就担保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争议,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等问题。
3.担保合同的变更纠纷:当事人就担保合同的变更产生争议,包括变更方式、变更内容等问题。
4.担保合同的解除纠纷:当事人就担保合同的解除产生争议,包括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方式等问题。
5.担保合同的违约纠纷:当事人就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计算等问题。
6.担保合同的索赔纠纷:当事人就担保合同的索赔权利产生争议,包括索赔的金额、索赔的方式等问题。
四、担保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担保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解决是一种简便、快速的解决方式,可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可以有效解决争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7.09.26裁判规则阶段性担保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比较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
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
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正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负责人:钱曦,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书敏,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喜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晗,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禹龙,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招商银行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招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一方公司主张权利,已过保证期间,一方公司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认定一方公司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招商银行怠于履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没有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责任在于招商银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由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由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所借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引发了担保人的纠纷。
2. 担保人无效担保: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无效,如未经借款人同意或担保人无法提供担保的能力等情况。
3. 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时,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拖延或拒付借款,导致纠纷的发生。
4. 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下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下降,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引发纠纷。
5. 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超出借款额度等情况,担保人与借款人产生纠纷。
6. 担保合同履行方式争议:在担保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产生关于担保方式的争议,如抵押物评估价值的问题、担保方式的转变等。
7. 其他与借款担保合同相关的纠纷:包括担保人变更、解除合同、追偿权的争议等。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可能因具体合同条款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常见的案由举例。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合同纠纷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律后果的案件。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认识出现分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篇1(封面)法院名称: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_____(原告全称)被起诉人:___________(被告全称)案由:担保合同纠纷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正文内容)一、起诉人基本情况原告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具备执业资格)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起诉人基本情况被告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案由概述及事实依据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因借款人违约,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偿还了借款及利息。
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返还原告因担保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主要事实依据如下:(一)双方签订担保合同的背景及过程;(二)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担保事项、期限、范围等;(三)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及证据;(四)原告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代还款项的时间、金额等;(五)向被告追偿的过程及被告的回应;(六)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实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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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来源:中国小额贷款网发布时间:2009-4-21第一部分保证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标准一、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认定标准保证本质上为人保,也即以保证人的信用担保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以保证人所有的财产为限提供担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证人应具有代偿能力,即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该代偿能力既指代为履行合同之债,也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
但这并非惟一条件,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目的,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
?除上述列明的不准作保证人的情形外,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下面对一些主体的保证人资格的认定作以具体分析。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多为国家开设的,其公益事业目的也很明显。
但随着我国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发展政策的出台和深人,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也逐渐增多,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是否可以呢?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开设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其具有代偿能力,故在我国目前对此类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们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
但在有法人授权的情形下,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拨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一般而言,如果有法人书面明确授权,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保证人的情形,有些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将上述保证合同认定为有效。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由上述规定可见,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其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应作为保证主体。
二、保证方式的确认问题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一般保证方式进行认定1.直接有一般保证的表述;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①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②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表述;③有关于承担第二顺序清偿责任的表述等。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主合同债务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二)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进行认定1.有关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2.有关于连带保证方式的表述;3.有关于在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其偿还的表述;4.有关于主合同债务人违约时,在接到某主合同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几日内代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表述等。
(三)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保证方式的认定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同,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担保行为方式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如《保证若干规定》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具体适用标准如下:1.《保证若干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
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
2.《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法释“2002”38号)施行前(2002年12月6日前)、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共同保证问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为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的设立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也可以分别提供保证。
关于共同保证的责任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对外,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内,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共同保证人之一消灭的情形下,应由剩余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四)对于承担连带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债务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并由该保证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存在着相反观点,该观点认为:在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被选择的任一保证人都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放弃对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些保证人被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被选择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因上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被主合同债权人免除。
我们对该观点持反对意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由于任一保证人履行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都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因此,将债权人未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而认定为其免除了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错误的。
因为,其他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所以,在任一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其他连带保证保证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此进行了规定,即: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篇二:债权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债权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作者:邹密发布时间:2009-09-28 11:39:36(一)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债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债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合同纠纷案由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债权人撤消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5、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买卖合同纠纷:(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