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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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篇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具体内容编辑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为了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励教师积极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制定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指导意见详细如下:
第一章总则
⑴文件背景
⑵文件目的
⑶文件适用范围
⑷术语定义
第二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⑴绩效评价指标的分类
⑵绩效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
⑶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
第三章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⑴绩效工资基本构成
⑵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
⑶绩效工资调整与发放
第四章绩效管理流程
⑴绩效目标设定
⑵绩效评价与考核
⑶绩效数据分析与绩效奖惩
⑷绩效工资审核与发放
第五章绩效工资管理的保障措施
⑴绩效工资管理的信息化支持
⑵绩效工资管理的培训与人才培养
⑶绩效工资管理的监督与纠正
第六章绩效工资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⑴相关法律法规
⑵绩效工资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点
⑶绩效工资管理的法律遵循建议
附件:
附件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细表格
附件二: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示例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义务教育法:指某国或某地区规定的保证普及的基础教育法律。

⒉绩效工资:指根据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际贡献程度而确定的工资水平。

⒊绩效评价:指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的过程。

谢谢各位领导、同仁的支持与合作!。

小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小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小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为了贯彻落实精神,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总量统筹,强化激励、搞活分配,实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着力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落实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分配方案。

二、制定依据1、《杨浦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杨浦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3、《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4、《杨浦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5、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分配原则1、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科学合理的原则。

四、实施对象1、学校执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受聘在编在岗人员享受绩效工资待遇(含派遣人员)。

2、岗位聘任期限以合同年限为准。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组成,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由学校经过考核后发放。

六、分配方案(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统一制定标准。

2、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强度、责任和数量。

工作量津贴发放12个月。

职务津贴、班主任津贴两项,发放11个月。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95】40号文,学校专任教师的周课时数标准为:一、二年级语数外15节/周,三——五年级语数外13节/周,音体美18节/周,其他学科16节/周;中层干部:6—8节/周;兼职教师8—10节/周。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人[2009]24号)和市局、区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根据学校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三、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完全中学教职工)。

四、考核内容与项目(一)考核内容1.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分配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绩效工资分配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全校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我校成立“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对考核实施过程监督,领导组组成如下: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员:各科室主任及教师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绩效工资分配原则1.坚持绩效优先,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勤罚懒的原则。

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制度要公开,实施过程要透明,结果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教职工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要切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4.坚持“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原则。

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四、绩效工资分配范围、对象1.发放范围:在岗教师2.发放月数:1月至12月。

3.系统内借用需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参加原学校考核,由用人单位考核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借用到外系统人员不参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4.离休、退休、离岗病养、不在岗人员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五、绩效工资考核程序平时考核资料收集和整理分工如下:办公室负责师德资料收集整理,教职工出勤情况资料收集整理;教导处负责教职工承担的工作量及教育教学成绩资料收集整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发〔2017〕1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发〔2017〕1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发〔2017〕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现将《金山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9日金山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基础上,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注重补齐短板,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上下联动,强化属地责任,形成“区—街镇(金山工业区)—村(居)”工作网络。

坚持安全优先,建立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危急状况下的监护兜底作用。

二、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一)保障基本生活。

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父母无抚养能力,由其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困境儿童,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国办发[2008]133号

国办发[2008]133号

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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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5〕7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金山区教育综合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育教学活力,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原则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大绩效考核和激励力度,具体如下:
1.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和承担综合改革任务,积极投入到国家、市、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勇于承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领域的任务。

2.激励优秀教师发挥优质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担培养和
带教任务,在教师团队专业发展中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3.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到教育对口支援和合作交流工作中,勇于承担对口交流和支教任务,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教师流动工作。

4.激励广大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境界,致力于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勇于承担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素质教育任务和项目。

5.激励广大教师扎根乡村教育,乐于奉献,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积极探索乡村教育规律,提高乡村教育质量。

6.激励教师在学校其他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业绩。

三、实施范围
金山区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增资方案。

四、实施办法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学校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从本区和学校实际出发,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工作机制,形成合理调整绩效工资水平机制、完善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1.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参考本市其他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综合考虑各学校实有人数、人员结构和岗位设置等因素,科学合理调整本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加强指导各
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学校收入分配工作,确保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能落实到位。

2.区教育局要加强统筹,将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用于绩效奖励,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的分配力度,把承担教育改革、支教、晚托班、优秀人才等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奖励。

要加强总量统筹管理,推进绩效工资科学合理有效实施。

3.校长是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在区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坚持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增量撬动存量,进一步搞活学校内部分配,加强绩效考核,按工作业绩获取报酬。

学校要根据工作任务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绩效工资分配要与职级、职称脱钩,与工作实绩挂钩,向工作量大、任务重、业绩优秀的教职工倾斜。

学校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并接受监督,共同努力、通力合作修订完善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绩效分配机制,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促进专业发展。

五、监督管理
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规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和个人。

1.学校要充分认识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不断规范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
法。

要加强管理,切实落实责任,保障程序公正、公平。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主动关注教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做好舆情分析,积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学校要严格遵守人事和财务纪律,不得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有违规的招生、收费等行为。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约束机制,规范学校和教师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区教育局要建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制度,把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和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4.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工作的检查和督导,促使学校规范操作绩效工资分配,保障学校内部分配关系合理。

对实施绩效工资不力,出现“吃大锅饭”等现象的学校和个人要责令整改,强调质量优先、效果优先,促进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在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同时,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绩效工资调控办法,进一步统筹协调区域内各学段的相对平衡,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规律和教师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

高中、幼儿园等其他教育机构的绩效工资
分配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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