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服务指导意见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发展,规范本地 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管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意见适用于本地区接入 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太阳能、生物质能(含生活垃 圾)、风力、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等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对于接入 110 千伏及以上 电网、或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新能源项目,参照南方电网公司 《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新能源发 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区(市)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本 地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1.4 对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 10(20)千伏、380(220)伏两 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局本部提供并网服务;以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各区(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宜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共8页 第1页3.1.2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并网项目及其电量汇总统计、分析和补贴核查,配 合省(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补贴项目进行审核。 3.1.3 负责本地区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 管理:负责审核并网申请资料、组织现场勘查、出具并网接入意见、组织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并网协议签订、负责电网配套工 程立项、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 3.2 市场营销部 3.2.1 负责本地区营业窗口服务、电量购售管理,负责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统计、 分析。 3.2.2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现场勘查和接入 系统方案审查、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 3.2.3 组织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合同会签,负责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电网的并网验收、以及并网后的抄表计费等营销管理工作。 3.3 财务部 3.3.1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及购售电合同会签。 3.3.2 负责审核电费结算单、支付电费、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补贴资金年度清算等工作。 3.4 基建部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目录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1.总则1.1.为便于电源项目业主了解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流程,更加便利地办理新建电源并网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可参见公司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指南》(2014版)。
1.3.接入新建电源并网服务一般包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签订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书、新机转商运管理等环节。
1.4.对大型新建电源(集群)可根据需要在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前增加电源输电规划设计审批环节。
1.电网公司部门分工1.1.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及大用户并网前期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部负责审批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负责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并网协议书。
1.2.电网公司各级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
1.3.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是新建电源并网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协议阶段明确调度原则要求。
2.电源输电规划审批2.1.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在电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电源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前,以下大型电源需开展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工作,以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及初步送电方案等:(1)核电站;(2)大型风电集群;(3)涉及跨省区输电的电源项目;(4)规划总装机规模超过300万千瓦的大型电源。
2.2.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输电规划研究工作。
2.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各项目当地省公司(含广州、深圳供电局,下同)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各省公司经审核后以附表3-2的形式发布相关数据。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工作细则(试行)2014_3_21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试行)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条非分布式光伏项目和35 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公司常规电源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35 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营业服务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户用电按公司现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并网服务流程第四条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380 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第五条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签订《并网协议》。
地市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
地市供电局调度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试(附件1)。
第六条 380 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附件2)。
在项目业主自愿的情况下,各级供电局须免费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等级并网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模式执行。
第八条各级供电局营业窗口应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窗,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负责审核并接受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 3),并把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
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欠缺的,营业窗口需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
原则上分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种,基础受理资料要求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18日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附件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 6 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 (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附件1: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Error! Unknown document property name.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目录1. 总则 (1)2. 并网申请 (4)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5)4. 工程设计与建设 (7)5. 并网验收 (8)6. 并网运行 (9)7.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10)8. 信息统计 (11)9. 咨询与投诉 (12)10. 附则 (12)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3)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6)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18)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22)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24)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26)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27)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39)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41)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42)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43)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1.总则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目录1.总则 (1)2.并网申请 (3)3.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4.工程设计与建设 (4)5.并网验收 (5)6.并网运行 (6)7.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6)8.信息统计 (7)9.咨询与投诉 (7)10.附则 (7)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7)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8)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9)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11)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13)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14)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15)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22)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23)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24)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25)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1.总则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1.4.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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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目录1.总则 (1)2.并网申请 (4)3.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5)4.工程设计与建设 (6)5.并网验收 (7)6.并网运行 (8)7.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8)8.信息统计 (9)9.咨询与投诉 (9)10.附则 (10)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0)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2)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13)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15)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17)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18)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19)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28)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29)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30)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31)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1.总则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1.4.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分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编制与审查、工程设计与建设、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6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下图,详细的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
2.并网申请2.1.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
2.2.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2.2.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3);2.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下同);2.2.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产权证明文件;2.2.4.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可参考附件4)。
2.3.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2.3.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2.3.2.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2.3.3.项目拟建设地点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明等文件;2.3.4.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导致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还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4.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或县区供电局营业部(或市场部,下同)。
2.5.对于拟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见附件5)。
2.6.对于拟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
2.7.营业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领取并网意向函。
项目业主可持该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审核意见后提交给营业窗口。
3.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3.1.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后,由县区供电局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3.2.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政府备案审核后,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附件6)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3.3.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3.1.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及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见附件7)。
3.3.2.营业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
3.4.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4.1.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收到业主提交的接入系统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
3.4.2.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评审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
3.4.3.营业窗口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
4.工程设计与建设4.1.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以下简称“电网配套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4.2.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
4.3.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4.3.1.电网配套工程由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立项。
4.3.2.地市供电局基建部负责按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电网配套工程组织实施。
4.4.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由县区供电局计划建设部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
4.5.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相关地市供电局参加。
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见附件6),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
4.6.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7.供电局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5.并网验收5.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见附件8)。
5.2.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
5.3.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5.3.1.由市场营销部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售电合同(附件9)5.3.2.由地市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附件10)。
5.3.3.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11)。
5.3.4.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地市供电局计量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4.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5.4.1.由县区局营业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含调度运行相关内容)。
5.4.2.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4.3.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5.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
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按照规程要求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和计量自动化终端,具备正反向计量功能、分时计量功能和整点电量冻结功能,具备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测量及显示功能,采集信息及时反馈给项目业主。
5.6.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接入系统方案及审查意见、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6.并网运行6.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
6.2.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
6.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
6.4.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
7.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7.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等环保电价)收购,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不直接抵扣。
7.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7.3.对于接入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7.3.1.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负责按月抄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
7.3.2.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
7.3.3.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
7.4.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7.4.1.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负责按抄表周期抄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
7.4.2.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
7.4.3.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
7.5.各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预测并上报下一季度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及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财务部门。
各省公司负责核查并编制本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经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7.6.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报送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