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二○○五年八月目第一章 总 则... 1录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4 第六章 声像档案归档内容及技术规范... 6 第七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9 附件 1.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9 附件 2. 16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6 附件 3. 17 园林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7 附件 4. 18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18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 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 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 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以下简称竣工档案) 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 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 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 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附件1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要求依据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要求》。
一、电子归档系统的取得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书》的同时,领取电子归档软件《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系统》,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电子文件归档许可编号,进行工程电子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电子档案的收集(一)收集范围:见下表(二)电子档案的类型:现阶段主要以扫描型电子文件为主。
二、电子档案归档质量要求扫描型电子文件应符合如下要求:1.扫描型电子文件须是对文件原件进行扫描。
2.工程文件采纳A3、A4扫描仪,以灰度模式进行扫描;页面中带有红头、印章或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文件,采纳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工程图纸采纳A0工程扫描仪,以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
4. 扫描辨别率应大于或等于200dpi。
5. 图像清楚、完整,无偏斜、失真。
6. 扫描图像的排列依次和档案原件一样。
7. 对一份文件进行分区扫描的,应进行图像拼接处理。
8. 扫描型电子文件以TIFF、JPEG格式保存。
主要以TIFF 为主。
三、电子档案的整理(一)整理电子档案和整理纸质档案同步进行。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内容要一样,并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
(二)同一保管单元内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相应的纸质文件整理要求进行,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三)电子档案的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工程档案的著录工程档案的著录应在《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系统》中完成,进行“工程”、“案卷”、“文件”三级著录。
五、电子档案的移交(一)工程档案著录完成后,将整套电子文件和数据导出,拷入U盘移交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要逐一审核电子文件,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以及和纸质档案的相应对应关系。
(二)建设单位要由具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证书》的专职人员办理移交事项。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第九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
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

编号:济建档责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起止工期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甲方: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将双方责任明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责任书)之日起,依法建立工程档案接收、移交业务关系。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乙方的工程档案业务咨询;乙方应指定专人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档案业务培训。
第三条乙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对方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整理竣工档案。
乙方整理工程档案有困难的,可委托甲方认可的档案技术咨询机构有偿整理。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乙方要拍摄制作并移交工程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原址旧貌、开竣工仪式、施工中主要节点阶段、竣工后工程各个立面),按《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整理移交工程电子档案。
乙方拍摄制作和整理有困难的,可委托甲方认可的档案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济南市地下管线探测电子数据成果建档操作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测量成果作为必备资料。
第六条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整理一套合格的工程档案移交给甲方,甲方接收工程档案后,应及时向乙方发放《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证明》,乙方在取得该移交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乙方未按照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甲方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发布时间:2007-3-91、建筑工程完成建筑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竣工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责任监督科室报送建设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及竣工验收报告文件、工程技术资料,监督科室对上报文件审查,若存在问题,由申报单位补齐完善。
上报资料齐全后上报总工办。
3、总工办审查监督科室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建设手续,对存在问题的要求科室督促完善,审查通过后,则由站长授权其他监督科室进行竣工监督抽查。
4、被授权监督科室对上报工程进行监督抽查,若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则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参建单位整改后报抽查监督科室;若申报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结论的,则下达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责令参建单位对该工程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5、监督抽查科室对上报的竣工工程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监督科室形成质量监督报告,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6、对未经监督抽查已经使用的工程,责任监督科室责令其停止违法使用行为,现场取证后对违法行为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单时,应向总工办提交以下资料:1、介绍信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表;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有消防验收要求工程);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6、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结算的证明文件);(清欠办)7、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定额站)8、企业养老保障金结算审核表;(劳保办)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公路改建(大修)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改建<大修)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保证公路工程专业档案质量,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办[2001]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办[19940 号>、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一般改建及大修工程自建设工程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plEanqFDPw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DXDiTa9E3d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在建工程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RTCrpUDGiT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5PCzVD7HxA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即工程立项时,应提出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进行部署、检查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资料的工作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竣工档案资料。
jLBHrnAILg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组卷要求。
XHAQX74J0X(一>交工验收前,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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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移交工作指南基本规定和职责一、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含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
未取得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必须专人负责。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六、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七、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八、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一、我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按重点工程和非重点工程分别制定。
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济南市重点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和《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开工审批文件的原件确实无法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可以为复制件,但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在以后的查阅利用中,馆藏为原件的,复制件加盖济南市城建档案馆查阅专用章,效力等同于原件;馆藏为复制件的,仅作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五、计算机输出文字和图件应使用字迹耐久性和耐用性好的打印设备,不应使用色带式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手工书写应采用碳素墨水等耐久性好的书写材料,不应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蓝黑墨水、复写纸、铅笔等书写材料。
字迹的耐久性和耐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纸张上书写、打印和复印字迹的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2004的规定。
六、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七、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210㎜)。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八、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耐久性和耐用性好的纸张。
其耐久性和耐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档案纸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GB/T 24422的规定。
九、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竣工图章中所列各项签署者应为第一责任人。
2.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х80mm。
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十、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
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竣工图章如下:4、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
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工程文件立卷一、立卷流程1.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工程文件进行分类,确定归入案卷的文件材料。
2.对卷内文件材料进行排列、编目、装订、装盒。
3.排列所有案卷,形成案卷目录。
二、立卷原则1.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工程专业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工程文件应按不同的形成、整理单位及建设程序,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分别进行立卷,并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3.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立卷;公共部分的文件可以单独组卷;当单位工程档案出现重复时,原件可归入其中一个单位工程,其他单位工程不需要归档,但应说明清楚。
4.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立卷。
三、立卷方法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应按建设程序、形成单位等进行立卷。
2.监理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阶段等进行立卷。
3.施工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立卷。
4.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5.竣工验收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6.电子文件立卷时,每个工程(项目)应建立多级文件夹,应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7.声像资料应按建设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四、施工文件立卷要求1.专业承(分)包施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立卷。
2.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立卷。
3.当施工文件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立卷时,可按建设工程立卷。
五、案卷要求1.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30mm。
2.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
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宜保持原状。
六、图纸折叠要求和方法1.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2.折叠时,应图面朝内,首先沿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以W形折叠,然后再沿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以W形折叠,并使标题栏露在外面。
七、卷内文件排列1.重点建筑工程卷内文件按《济南市重点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的类别和顺序排列,非重点建筑工程卷内文件按《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2.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3.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4.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八、案卷编目(一)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内文件均应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二)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2.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
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5.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定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 ]”符号。
6.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
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如:2017年11月7日应填写为“20171107”。
7.页次应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
8.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内备考表应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2.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或照片张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卷内备考表的说明,主要说明卷内文件复印件情况、页码错误情况、文件的更换情况等。
没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可不必填写说明。
4.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间填写。
(四)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的正表面。
2.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
档号由城建档案馆填写。
4.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5.案卷题名中“工程名称”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
6.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监理单位;施工文件的编制单位一般为施工单位。
7.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8.保管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在永久保管、长期保管、定期保管三种保管期限中选择划定,其中定期一般为10年或30年。
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9.密级应由文件形成单位在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中选择划定。
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五)案卷题名:1.建筑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当房屋建筑有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或正式名称时,应以正式名称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可省略;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2.建设单位名称应编写其对外公开名称、全称或通用简称。
3.工程名称部分应编写其工程的正式名称,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时间特征、工程地址特征、工程性质等特征,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以完善题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