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个⼈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1名或多名个⼈投资者以股权收购⽅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在股权交易时将其⼀并计⼊股权转让价格并履⾏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15⽇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发布后30⽇起施⾏。
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7⽇分送: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
股权转让简介

股权转让简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在经济运作中,股权转让是常见且重要的交易方式,它不仅能够满足股东个人的需要,还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与背景股权转让即指股东通过出售、赠与、置换等方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方。
它是市场经济中股东权益的一种流转形式,既可以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公司之间的交易。
股权转让背景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个人因个人原因(如经济需求、投资期限到期等)而决定减持或出清手中股权;2. 公司内部调整股权结构,以满足战略目标或优化股权激励计划;3. 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收购或重组等交易,股权转让是实现交易的关键一环。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和步骤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公开转让和非公开转让两种形式。
1. 公开转让公开转让是指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股权转让,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公开转让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规则,进行资格审核、股权转让公告、竞价或协商定价等程序。
2. 非公开转让非公开转让是指除了证券市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协议认购和已发行股份的包销等形式。
非公开转让相关步骤和程序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影响及意义股权转让对于各方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 对转让方的影响股权转让能够使转让方获得经济回报或满足个人需求。
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股权转让还能够分散风险,实现资本回流,提高投资效益。
2. 对接收方的影响股权转让使接收方能够获得更多的股权,进而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权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对公司的影响股权转让能够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和管理层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股权转让,公司能够引入新的股东,促进公司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四、股权转让的风险与注意事项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区别

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区别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区别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股权转让和增资是两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股权变动,但实际上它们有着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区别。
1.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交易或转移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的所有权从一名股东转移到另一名股东名下。
这种交易可以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企业内部的股东之间进行。
1.1 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通常是由以下原因驱动的:资金需求:股东可能希望融资或筹集资金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分配变动:股东希望增加或减少自己在企业中的权益份额。
退出机会:股东可能希望退出企业,实现投资回报。
1.2 股权转让的流程股权转让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协商议定:买方和卖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协议:买方和卖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权份额、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过户登记: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
履行款项支付:买方支付转让价款,卖方将股权过户给买方。
公告和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告和备案手续。
2. 增资增资是指企业向现有股东或外部投资者募集新的资金,从而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度和股东权益份额。
增资可以通过现金注入或资产注入的方式进行。
2.1 增资的目的企业进行增资通常有以下目的: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增加资本金,企业可以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张业务,投资新项目。
减轻负债压力:增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提升资本结构的稳定性。
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引入具有行业背景、资源丰富的战略投资者,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机会。
2.2 增资的方式增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现金增资:现有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认购新股,或引入外部投资者认购新股。
资产增资:将企业的资产注入到企业中,以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2.3 增资的程序增资的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决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进行增资,并确定增资方案。
股权转让是按实收资本转让么

股权转让是按实收资本转让么股权转让是按实收资本转让吗?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一种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股权的价值评估、交易流程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股权转让并非一定按实收资本转让,具体的情况还要根据公司的章程、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等予以确定。
首先,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是按实收资本转让,也可以是按总股本转让。
按实收资本转让是指根据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来确定股权的转让价值。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比较直观、清晰,可以根据实际的资本投入情况来确定股东的权益。
但是,实收资本转让的方式可能会受到资本调整、股本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
另外,股权转让也可以按照总股本来确定转让价值。
总股本是指公司所有股东名下的股份总数。
按总股本转让的方式,可以使得股东在股权转让中更加灵活,不受实收资本的变动所限制。
但是,按总股本转让的方式也需要考虑股份溢价、股本结构等因素,以充分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
在具体操作中,股权转让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公司的章程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确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一些法律法规或者协议中还可能对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对实收资本转让和总股本转让的比例进行了限制等。
总而言之,股权转让的方式并非一定是按实收资本转让。
具体的转让方式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等来确定。
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价值、股本结构、法律条款等因素,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以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国税发[1997]198号文-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文-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4ad6761ed9ad51f01df28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一、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两项。
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一点题外话:拨款转入是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拨款转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属于“财政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因而是符合免税规定的。
二、企业转增资本时股东为自然人时的涉税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
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22〕116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22〕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22〕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读懂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东退股、股权回购、国有股转让解析

读懂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东退股、股权回购、国有股转让解析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投资是寻求融资的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在资本市场最常见的融资手段,股权投资全流程中涉及的东西很多,本文仅选取当中的几种要素从投资、法律、财务、税务等角度进行实务解析,便于股权投资的各参与方在结构设计上厘清思路。
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作为新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被投企业,在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再通过场内外市场上市、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
这当中主要会涉及到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资退股、股权回购等行为,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股成分,还需要注意国有股转让的特定程序和监管要求。
一、股权转让1、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原有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新股东,使新股东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转让要素分析股权转让需要具备的要素主要包括新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缴纳股权转让税款等。
股权转让的具体办理流程在各地的工商和税务部门会有差异。
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
股权转让过程不征收增值税。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价值的评估。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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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股权转让属于重大交易事项,税务机关往往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相关税法要求其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因此,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也应对涉税处理的合规性给予高度重视。
实践中,如何确定股权原值或股权成本会影响股东税负,本期华税律师为您作出分析。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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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扣缴义务人及扣缴时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税发【1994】89号)
(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
1.关于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所持有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之行为或制度,该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非政策性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是指目前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把这部分不良贷款做为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把原本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免除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而由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的国企改制手段。
(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函【2005】319号)【注:国税函【2008】115号文件第2款暂不执行。】
对企业个人股东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增个人股本行为不属于债转股,而应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借款增资
分为向企业借款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增资。
(1)向企业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
【转增股本】
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和个人);债转股;借款增资。
二、征税原理
1.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
2.如果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09】60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当事人完全出于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投资的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法释【2003】1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2001】832号)【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三、政策依据
(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
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1998】546号)
(3)为投资者支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下同)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国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七、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转让股权的时候,可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先转增股本。转股后应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