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根据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可以总结如下:
1. 征收目标:根据国家政策,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土地契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转让或出租的受让方。
3. 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土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将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土地契税的征收标准依据土地转让或出租的交易金额计算,也采用一定的税率。
4. 征收流程:征收工作的流程包括征收通知发放、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5. 宣传和指导:税务部门将积极进行宣传和指导工作,向纳税人介绍征收政策、操作流程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税务义务。
6. 监督和执法: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总的来说,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将积极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精细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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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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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业务程序和所需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指导纳税人填写减免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减免税证明资料(附件3、4),要求纳税人在相关资料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并装订成册。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备案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备案资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去》 及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 市有关规定 , 编辑 了耕 地占
() 3 个体工商户 、 农村居 民和其他公 民。
五 、 耕地 占用 税 纳 税 人 的确 定 原 则是 什 么 ?
兑收收入 , 我们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南省 实 、湖
企业 、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危<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 、业建设。 3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
七 、 地 占用税 计 税 依 据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耕
答 : 地占用税 是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 部分 , 耕 具有如下 四 个特点 :
答 :耕地 占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
答: 下列情形 免征耕地 占用税 : ( ) 一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 ) 校、 二 学 幼儿 园 、 老 院 、 院 占 用耕 地 ; 养 医
为 8元至 4 元 ; 0 ( ) 三 人均耕地超 过 2亩但不超过 3亩 的地 区 , 每平方 米为
6 至 3 元 O元 ;
十 二 、 地 占 用税 有 哪 些 减 征 规 定 ? 耕
各地 区人 均占有耕地面积 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 ,规定高低 不同的耕 地占用税 适用税率 。 一般来讲 , 经济 发达 、 口稠 密 、 人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在征管实践中发现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两税”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契税税率4%有些偏高。
新农村社区建设应遵循“税负从轻”的原则,降低农村居民购房成本,从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是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用耕地建房,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新农村社区建设是楼房建筑,统一入住,这样每户农村居民如何计算其占用的耕地面积?三是政策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统一。
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思想出发,其中之一是为了节约耕地,因此其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般要小于原来每户农村居民所占有的宅基地面积,据了解,建设初期,一般以村委的名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村委后期提供出每户居民占用的耕地面积,并对原宅基地进行了复耕,税务机关就要按照条例细则的规定进行退税,细则规定是不征,而税务机关是先征再进行退税,这样会不会存在执法上的不妥?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讲,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考虑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遇到的情况,国家应出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配套的耕地占用税政策。
3、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建议契税方面:执行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行的4%契税税率有些偏高,国家应出台鼓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契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家应出台与之配套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尤其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环节的耕地占用税缴纳问题上进行明确,以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执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问题,契税,耕地占用税【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地﹝2006﹞13号【发文日期】2006-04-19【实施时间】200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为规范“两税”征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模式,现就“两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两税”的政策执行标准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契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后,继续执行现行的“两税”政策规定(见附件一)。
二、 关于“两税”征收方式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两税”的征收和管理。
(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房管、土地部门代征;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由土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房管、土地部门代征。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厅要设立“两税”办税窗口,由专人(或组)具体负责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核税工作,依照统一规定受理“两税”减免和退税,接待 “两税”政策咨询。
要明确一个管理机构负责“两税”的日常管理,对房管、土地部门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在有关税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两税”业务工作。
三、关于“两税”代征协议签订方式 (一)鉴于外环线以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所在区房屋管理局两方共同签订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明确市、区两级房管部门的代征责任与义务。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加强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入 来 源 , 税 、 地 占 用 税 作 为 两 契 耕
特 产 税 收 入 63 . 万 元 ( 均 收 入 414 年
42 7 万 元 ) 耕 地 占 用 税 52 . 万 2.6 、 58
元 ( 均 收 入 3 0 万 元 )、 税 收 年 5.5 契 入 51 . 万 元 52 ( 均 收 入 3 3 万 年 4.5
个 小 的 税 种 , 些 年 并 没 有 足 够 的 前
重 视 , 年 来 , 7- 府 在 招 商 引 近 地 b政
资 、 城 镇 建 设 、 地 产 业 开 发 等 小 房 7-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效 , 而 以 所 b面 因 有 权 发 生 转 移 的 不 动 产 交 易 为 征 收 对 象 的 契 税 、 地 占 用 税 ,电 由 耕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条 例 》的 规 定 , 征
用 税 的 执 法 主 体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为
是 积 极 纳 税 , 而 是 想 7- 法 偷 税 、 b设
漏 税 、 税 , 契 税 、 地 占用 税 严 逃 使 耕
一
投 资 、 开 发 , 搞 违 定 ,制 定 出 了 一
维普资讯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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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 随 地 7- 济 快 速 增 长 而 大 幅 提 b经 升 的 契 税 、 地 占 用 税 相 反 出 现 了 耕 不 断 流 失 的 现 象 , 一 反 常 现 象 充 这 分 暴 露 出 耕 地 占用 税 和 契 税 征 管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概 括 来 讲 , 要 有 主 如 下 几 个 7- : b面
府 生 产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 该 加 强 政 应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浅议

最 为 征 收 主体 不 同给 征 收 结 果 带 来 了一 定 影 税 属 于 行 为 税 , 大 特 点 就 在 于 其 发 生 的
时 间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果 纳 税 人 不 及 如
情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取 税 收 保 税 务 机 关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采
按 但 可 责 限 的土 地 资 源 却 起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所 为 , 在规 定 的 纳 税 期 之 前 , 令 限 期 交纳 务 同时 产 生 , 理 说具 有 可操 作 性 , 实际 在 以 相关 部 门 都 加 大 了对 两 税 的 收 取 力 度 。 应 纳 税 款 . 限 令 期 内 发 现 纳 税 人 有 明 显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如 果 纳 税 人 不进 行 纳 税 申 征 国 家 出台 实 施 的 Ⅸ 收 征 管 法 》 以 下 简称 的 转 移 、隐 匿其 应 纳 税 的 商 品 、 货物 以 及 报 , 收 机 关 既 不 能 确 认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税 ( 时 间 , 不 能 认 定 其 有 隐 匿 财产 逃 避 纳 税 更 征 管 法 ) 是 对 税 收 征 管 在 制 度 上 的 支 持 其 他 财 产或 者 应 纳 税 收 入 的 迹 象 的 , 县 就 经 征 收 、稽 查 、适用 法律 都做 了详细 的规 定 。
传 的 照顾 倾斜 , 农 问题 在 得 到 逐步 解 决 , 三 最 响 , 统意 义上 人 们 都认 为税 务 机 关收 税 ,
就 难 地 税 部 门 的两 税 征 收 要 比 财 政部 门征 收 容 时 进 行 纳税 申报 , 只有 依 靠税 务 稽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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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摘要:在介绍契税、耕地占用税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65-01
一、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1.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个人或单位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意义。
征收耕地占用费的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
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稳定发展,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减少耕地乱占滥用现象;耕地用于非农业活动所得的耕地占用税,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
(3)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有:①特定性。
兼具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的性质;②一次性。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③区别限制性。
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④开发性。
耕地占用税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2.契税
(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时,向承受房屋
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特点。
契税除具有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①房屋、土地权属每转移一次,就要征收一次契税;②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契税、耕地占用税缺乏规范的计税依据
①征管部门只凭借国土资源部门开的“缴费通知单”收税,未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据资料,导致征管部门缺乏征收主动权;②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和机制核实二手房交易申报价格;③缺乏有效机制确定或评估房屋、土地契税计税价格。
2.行政干预较多且相关部门缺乏有效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契税,但是很多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投资搞开发,其中很多政策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导致应收的税款难以尽收,造成税收流失,主要表现在:①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减免特定项目的有关税收或政府以招
商引资为名义减免税收;②相关部门缺乏有效配合,不能真正做到“先税后证”,房管或国土部门存在越权减免税的现象。
个别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本位主义严重,不能认真核实完税情况,不能落实以证控税措施,导致“跑件”问题;③由于房产和国土部门分管房屋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掌握着“两税”税源的第一手资料,如果两部门不能有效、统一、协调工作,征收机关将难以掌握房地
产交易的整体情况,不能及时获取相关征管资料和全面落实源头控税机制,使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处于被动。
3.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差,纳税意识淡薄
契税不仅是个小税种,还是个老税种,容易被人忽视,加上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契税政策缺乏必要的认识,难以真正意识到隐形交易的危害性。
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或想法设法偷税漏税,或无意偷税漏税,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征纳僵局,给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需要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征收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旧城改造规模不断扩大,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
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存在突出矛盾,拆迁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无法真正反映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难以体现计税价格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安置房屋价款(新安置房总价减去拆迁补偿价后)的差额部分为计税
依据征收房屋拆迁契税。
由于房屋拆迁工程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完成拆迁工作后很难收集全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动迁户情况等基本
资料,契税征收机关无法准确核定计税依据,使部分国家税款流失。
三、解决契税、耕地占用费征收问题的措施
1.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①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公布较为合理的市场指导价或房屋、土地基准地价;②在公布指导价或基准价的基础上,征收机关可以选择权威评介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
2.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协征税款过程中的义务,但是还应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协税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应服从的约束条款,保证征管部门的主动性。
3.规范征管行为,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对违规的优惠政策,征管部门有权停止,以此规范契税、耕地占用费的征收行为。
税收征管部门要深入、广泛的宣传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并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此外,提高两税征管水平,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监督检查力度。
4.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征管工作
①严格管理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抵扣审批工作;②严格界定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抵扣的对象;③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抵扣的标准;④严格加强拆迁户档案信息管理。
四、总结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耕地被广泛应用于非农业建设,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现象经常发生,随之而来出现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根据目前税款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希望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使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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