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合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实习生等。
对外来人员,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对承包商、供应商和客户,应与其签订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安全管理是本单位的一项基本职责,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明确的组织结构,确保安全管理职责的明确和分工;(二)明确的安全政策和目标,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完善的安全管理程序和制度,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四)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五)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的可能发生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识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二)分析事故的可能发生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评估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范围;(三)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专家来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读;(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三)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和模拟。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事件发生,制订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1.2.1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1.2.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情况。
1.2.3违章是指人为的故意造成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2.4事故分类(1)按性质类别分为11类,作为划分事故分管职责的依据。
(2)按等级类别分为5级,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依据。
事故分类及划分的详细标准见《XX有限公司事故分类分级及损失计算标准》(附件1)。
1.3管理原则(1)事故处理三个优先原则。
客户、员工的安全健康优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及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与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所属各成员企业。
2组织与职责2.1发生事故、事件单位的所有人员均有积极参与和配合事故、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义务。
2.2HSE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3)统计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4)指导和培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2.3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1)根据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管理制度;(2)统计、上报各类事故信息;(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组织编制事故案例及教育、培训。
2.4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责任追究的会审。
2.5区域安全总监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区域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较大以下事故处理意见审核;(4)统计本区域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5)指导和培训本区域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事故或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或事件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企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预防和应对各类事故或事件,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各类事故或事件的管理和应对。
3. 定义•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不良事件,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
•事件: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不寻常或突发的情况,虽然可能不导致直接损伤,但有可能影响企业运营和员工安全。
4. 事故和事件报告与登记4.1 报告程序•员工在发现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企业法务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
4.2 报告内容•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和设备的情况等,同时尽量附上相关材料或照片作为证据。
•报告应包括初步分析,尝试找出事故/事件原因、责任等。
4.3 事故和事件登记•企业法务人员应将所有事故和事件进行登记,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存档保存,作为企业历史记录和经验教训的重要资料。
5. 事故和事件调查5.1 调查程序•在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后,企业法务人员将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由合适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证据收集和调查分析等工作。
•调查小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企业法务人员进行审核和处理。
5.2 调查内容•调查应包括事故/事件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调查也应探讨类似事故/事件的可能性,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5.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后,应向企业法务人员提交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含调查结果、责任认定和建议措施等。
6. 事故和事件处理6.1 处理原则•对于发生的事故/事件,企业法务人员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维护企业声誉和员工权益。
•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并采取合理和公正的方式。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是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管理和指导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事故事件的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少损失。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事件的报告要求:明确规定事故事件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内容要求等。
2. 事故事件的调查程序:规定事故事件发生后的调查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的调查组成员、调查的方法和流程等。
3. 事故事件的处理方式:确定事故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责任的认定、处罚措施等。
4. 事故事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负责事故事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包括事故事件管理部门、事故事件管理负责人等。
5. 事故事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对事故事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的审核、对事故事件处理结果的评估等。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具体行业和国家的不同有所差异,但是都旨在保障公共安全,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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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事件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等。
第三条事故事件管理的核心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视事后整改。
第四条事故事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相关权益的依法行使。
第五条事故事件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控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和整改事故。
第六条国家应当加强事故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事故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事故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工作。
第八条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采集、记录和分析事故事件的相关信息,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
第九条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各类事故的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条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到社会大众中,提醒公众注意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事故事件的处置与救援第十一条事故事件的处置应当快速、准确、有效地进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和蔓延。
第十三条事故事件的救援应当及时、科学地进行,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救援工具和设备,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事故事件的调查与评估第十五条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和科学地进行事故现场勘察,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获取准确的事故数据。
第十七条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和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调查的公正、公开和公正。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未遂事故管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准确报告、记录和统计各类人员未遂事件,形成对事件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经验分享,建立公司未遂事件数据库,特制定本规定。
当人员伤害事件达到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的事故级别,应严格按该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上报和调查处理。
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我公司对事件的报告、安全经验分享实行奖励政策。
本规定适用于XXX的各部门、车间。
第二章事件的定义人员伤害事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伤害的情况,按轻重程度划分为:损工事件、限工事件、医疗事件、急救箱事件。
损工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下一工作日适逢节假日、计划性休息或休假时,应按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能否正常工作为准)。
限工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只能做其部分工作,或不能工作一个完整班次的情况。
医疗事件:需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的伤害事件,并且不影响下一班次的工作。
急救(箱)事件: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其他医疗治理的情况。
第三章未遂事故、事件的分级未遂事故的定义为: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未遂事故的处理原则,构成未遂事故的条件,必须按事故进行处理,建立未遂事故记录档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事故分析。
查清原因,定出防范措施。
发生未遂事故的条件时,一般按以下顺序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采用有效办法消除事故条件;预防:通过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措施,预防事故条件的发生;减弱:在无法消除的情况下,采用减少危害的措施。
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凡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等存在缺陷,如泄漏,运转设备有异常响声,振动超出设定值,转化合成汽包液位急剧下降且原因不明、重要参数严重偏离工艺指标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是指在组织中针对事故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组织类型,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事故报告和记录:规定组织内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报告,并记录相关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和可能引发的后果等。
2. 事故调查和分析:规定和分析,包括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等。
3. 事故责任和追究: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或纠正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责任分配、赔偿等相关事项。
4. 事故预防和控制:规定组织内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安全培训、设备维护、作业规范等,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的损失。
5. 应急响应和处理:规定组织内应设立应急响应机构或负责人,针对事故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6. 事故信息发布和沟通:规定组织内部和外部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总体来说,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组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减少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制定和落实一套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阐述一套高效、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核心原则包括预防优先、综合管理、全员参与、法律依据、责任倒查、事故追责等。
三、组织责任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级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制度执行。
四、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与分析。
2.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包括工艺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
3.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五、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1.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计划,以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
2.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3.事故后,企业应及时清理现场、排查隐患,并实施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生产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心。
2.针对不同岗位,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签字确认。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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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8154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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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含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110kV;(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 月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
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 至9 人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 万元以上的,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 天的;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的,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 小时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小时的;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炉膛爆炸;(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