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8.18•【文号】公通字[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为全⾯贯彻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改进公安机关⼯作作风,特制定如下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办事公开制度1、严格执⾏政务公开,设⽴固定公开栏,局机关及局属各窗⼝单位建⽴单位⽹站和电脑触摸指⽰系统,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当事⼈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设⽴民警⼯作责任公⽰牌,将照⽚、姓名、职责等内容公⽰,并进⾏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公开举报电话,市局调度室7223254、市局纪委7958063。
设⽴举报(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征求群众意见。
(⼆)⼯作接待制度1、实⾏⼯作⽇领导接待制度。
接待室设信访科,每周由值班局领导挂牌接待。
2、严格执⾏⾸问、⾸访、⾸案、⾸办、⾸结责任制。
未落实“五⾸”责任制的,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
3、对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科进⾏登记,按照职责分⼯明确办理单位和责任⼈,各办理单位要按时回复办理结果。
逾期不回复或因⼯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引起⽭盾激化的,追究直接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的责任。
(三)⼯作规范制度1、礼貌待⼈,热情服务。
对前来举报、求助、办证、咨询等事项的群众,接待民警要⽂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做到耐⼼听取群众的意见,态度诚恳和蔼,严禁冷硬横推,不得推诿扯⽪。
2、⽅便群众,快捷⾼效。
⾏政许可、⾏政复议、受理来信来访和刑事、治安案件按规定办理,⼿续齐全、程序合法;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其所有需补办的⼿续,⽅便群众。
3、依法⾏政,公正执法。
坚决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在治安、⾏政管理中做到重教育、轻处罚,杜绝利益驱动⾏为。
4、优质服务,规范⾏为。
⼤型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企业,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检查、处罚、扣车、抓⼈、冻结账户;⾮因刑事案件需要,不得上路查车;不准重复、交叉检查。
5、严格执法,⽂明办案。
不准跨区域办理治安案件,严禁违反程序办案,严禁滥⽤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近年来,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建立阳光政府也受到国家的关注。
很多城市都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安机关也进行信息公开。
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了解到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也受法律的约束。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是什么呢?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市局警务指挥部、政治部、纪委、警务保障部、法制、治安、交管、出入境、网安、禁毒、消防支队:现将《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2015年3月6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效能,规范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增强群众满意度,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窗口服务规定》(鄂公通〔2015〕4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武办发〔201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公安车管、出入境、户政等分中心窗口,区分局交通大队、派出所窗口。
第三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务实、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办法》(武公指〔2013〕31号)的规定实行目录管理,集中在窗口统一受理、发证,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积极推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将线上的“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与线下的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有机结合,简化办事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建立配套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二章窗口设置第六条市局、各区分局设立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分别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因保密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进驻的,可以设立分中心,使用“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名称。
第七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和群众休息区应当相对隔离,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窗口区。
【公安方案】2018年锦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公安方案】2018年锦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市公安局党委打造“阳光警务”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安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2018年锦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推行公安机关政务和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公安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维护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简化环节、方便办事的原则;坚持健全机制、常抓不懈的原则;坚持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相关要求,成立锦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念洪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丁耀东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成员: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李超担任。
具体负责部署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五项重点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理公众申请公开事项,以及协调、收集、整理、审核、发布我局的政府信息工作。
(联络员:安辉,移动小号:662518)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务和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工作重点(一)结合《通知》要求。
认真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更新、完善工作。
重点对本部门依据工作职能所开展工作形成的信息,特别是《通知》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录入工作,《指南》和《目录》经整理后将在“锦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互联网)公布。
森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森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8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森林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推进森林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林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护的机关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一)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应实行政务公开。
与本单位、本部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应在相应的范围内实行公开。
特定的政务公开范围,需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公布。
(二)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责任分解1、机构职能类: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职能和领导分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由局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负责)。
另外,办公室还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地址和联络方式。
2、规范性文件类:与森林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法制室、政工监督室负责)。
3、便民服务类:森林公安办理案件依据和标准(由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法制室负责)。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和《贵阳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力实施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工程、政务开放参与水平提升工程、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优化工程、政务公开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助推职能转变,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三、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陈小刚(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刘毅(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俞洋(市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李乐启(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石磊(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军(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海(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剑(市局调研员)成员:市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公安机关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公安机关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安政务服务体系,根据《全区公安机关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做到事项管理规范、网上办理高效、信息公开透明、服务便民利民。
x年底,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实现“应进必进”。
70%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网上可办率稳定在80%以上。
“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率达30%以上,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网上办事群众满意度稳定在95%以上。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局“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x任组长,副局长王义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和各分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互公办”),办公室设在法制支队,支队长马生海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副主任马永生和出入境管理处处长丁玲任办公室副主任,x为市局“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平台管理员。
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平台信息监看、回复及日常维护工作。
各分县局也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三、任务分工(一)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1.整合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公安电子证照库建设和网上身份认证。
配合公安厅做好对接公安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全国身份认证系统和x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推进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线上“一网通办”。
配合推进与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的对接,实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自治区电子证照共享。
加快推进全区“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身份认证,实现全区各级、各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数据共享,解决企业群众在公安业务网上办事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等难点堵点问题。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6施行日期2014.09.16文号浙公办〔2014〕18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厅属各部门:因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变动及职能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相关规定要求,并报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厅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本厅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厅成立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与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宣传处,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承担,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督促厅各内设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五)依托浙江公安门户网站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六)对本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七)对厅各内设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八)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九)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精神,结合公安实际,市局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了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单位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并于9月10日前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8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紧紧围绕公安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公开、提高实效、完善渠道、夯实基础,全面提升行政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推动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本市实际,现就本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突出重点,深化主动公开(一)大力推进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局和各分(县)局继续向社会公开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财政决算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二)加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力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推进公安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适时公开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安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形成操作规范,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
建设开放式“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平台”,及时展示新项目,方便社会公众下载利用。
(三)深入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根据公安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和市局《关于做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推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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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由市局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议小组和监督小组。
办公室负责我局的政务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对外发布、资料存档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审议小组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内容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审议小组组长由同级、效能办主任担任;监督小组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我局监察部门领导担任。
二、内容
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公众反
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有关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任免事项;
3、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4、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事项;
5、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
6、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8、公务员考试录用、补充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人事事项;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对内公开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3、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公车汽油费、维修费开支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5、干警交流、轮岗、晋级情况;
6、干警职工考核、奖惩情况;
7、机关干警职工出勤情况;
8、涉及干警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
9、机关干警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形式和时间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畅通公开渠道,讲究公开实效;政务公开时间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广大群众、干警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开内容,便于接受监督。
形式:
1、通过墙报公示;
2、设立政务公开栏;
3、发布公益广告;
4、实行政务通报;
5、举行政务听证会;
6、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7、实行其它有效形式。
时间:
1、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不懈地推行,在公开的时间上应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2、各单位设置的对外、对内公开栏上的内容,原则上每月应当更换一次公开内容,至少每季度要更换一次公开内容。
3、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广大群众、干警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
1、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经常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2、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3、单位要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逐项予以反馈。
责任追究
1、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或责任人,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2、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