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学

《保险学1》一、名词解释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4、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过程,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行为的过程.5、保险防灾:保险防灾,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6、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填空题1、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2、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3、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一方的主要要求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5、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
三、简述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答:1)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2)文义解释原则,即按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3)意图解释原则,即从当事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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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释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分类:保险知识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人。
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四.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五.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
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储蓄保险费,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单现金价值。
六.保单贷款:对于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七.保单自动垫付:保单的一种规定,当保费支付中断时,投保人可用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以保额1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保险为例。
自动垫付,即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现金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10万元。
比较来看,自动垫付更适合短期经济困境的家庭,如果出险,赔付时10万元的保障仍然比较划算;而减额缴清虽然相对适合经济困难稍长的家庭,但保障额度打了折扣,可能对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加不利。
显然,在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保额的高低有明显的优劣。
"八.减额缴清: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同类保险的"减额缴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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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为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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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标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又称“承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名词解释

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
保险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最激烈的方式,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
最大诚信: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损失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限额责任赔偿方法: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完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Insurance):一种商业合同,指一个个体或组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以换取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或灾害时为其提供经济赔偿、补偿或保障的制度。
2. 保单(Policy):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保费、受益人等关键信息。
3. 保费(Premium):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一定金额,以换取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对象在发生风险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5. 保险期间(Policy Period):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 免赔额(Deductible):在保险公司开始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7. 受益人(Beneficiary):在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8. 续保(Renewal):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继续保持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9. 赔偿(Claim):被保险人因出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
10. 赔付比例(Claim Ratio):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的赔付金额与其收取的保险费用之间的比例。
11. 理赔(Claims Settlemen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的赔偿补偿过程,包括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损失、支付赔款等。
12. 险种(Insurance Type):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车险、健康保险等。
13. 万能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一种寿险产品,结合了寿险和储蓄功能,具有灵活的保险费用和投资选择。
14. 废除险(Void Insurance):当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废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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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释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行为.ﻫ2、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得约定对所承保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得保险.3、企业财产保险ﻫ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得财产与物资作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4、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5、利润损失保险ﻫ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得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得预期利润及必要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得保险。
ﻫ6、机器损坏保险ﻫ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得机器因人为得、意外得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得保险。
ﻫ7、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运输工具得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得责任得保险。
ﻫ8、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ﻫﻫ9、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
ﻫ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得保险.ﻫ11、货物运输保险ﻫ以运输途中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得保险.ﻫ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ﻫ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13、陆上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得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损失得保险。
ﻫﻫ货物运输保险ﻫ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6、ﻫ15、工程保险ﻫ以工程项目中得财产损失与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ﻫﻫ责任保险ﻫ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得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17、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她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得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得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ﻫ被保险人所雇用得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得与被保险人得业务有关得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得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得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得一种保险。
ﻫ19、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得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得人或其她任何人得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得一种保险。
ﻫﻫ20、职业责任保险ﻫ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她人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得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得责任保险.21、个人责任保险ﻫ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她人人身伤害或财产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得一种保险。
ﻫ22、信用保险ﻫ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得信用风险得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23、保证保险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ﻫﻫ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得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得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ﻫ24、农业保险ﻫ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25、人寿保险造成得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得一种制度安排.ﻫﻫ就是以被保险人得生命为保险标得,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身保险。
26、定期寿险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ﻫ27、终身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28、两全保险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ﻫ29、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得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得人寿保险。
ﻫ30、定额年金根据保险合同得约定,每期领取得年金数额相同得年金。
ﻫ31、变额年金年金得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得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得定期给付金额得一种年金形式。
ﻫﻫ32、延期年金ﻫ根据保险合同得约定,开始领取年金得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得年金保险.又称递延年金。
ﻫ33、终身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得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得年金保险。
35、意ﻫ34、意外伤害保险ﻫ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身保险.ﻫﻫ外死亡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身保险。
ﻫ36、伤残保险出现由于事故导致得身体不同部分伤残得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
保单中得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得保险给付。
37、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得,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38、健康保险ﻫ以被保险人得身体为保险标得,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保险金.ﻫﻫ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得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得一种保险。
39、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得(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ﻫ40、长期健康保险ﻫ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得(不含一年)健康保险.41、强制健康保险ﻫ法律规定得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可能就是雇主代表雇员42、缴费得义务.强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ﻫﻫ个人健康保险用于个人得健康保险合同。
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得保障。
被保险人通常就是那些没有<团体健康保险〉资格得人.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例如年龄、性别、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得年免赔额.43、团体健康保险承保像特定行业得雇员、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得保险.向每位雇员提供住院、膳食、外科与内科得检查费用,以及其它得医疗费用。
通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得<免赔额〉或〈共保〉条款.ﻫ44、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保险。
ﻫ45、医疗保险以约定得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保险。
46、收入保障保险ﻫ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保险。
ﻫﻫ47、利率敏感型保险ﻫ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得险种,比如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保险.48、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得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得一种人寿保险.ﻫ49、万能保险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得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得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得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得保险。
ﻫ50、投资连结保险ﻫ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得人身保险。
51、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得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得责任。
52、主险/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得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得保险责任。
ﻫ53、附加险ﻫ投保人在投保特定得保险产品时可选得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得保险范围。
ﻫ54、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得在某些特定得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得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得责任.ﻫ55、风险事故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得偶发事件,就是造成损失得直接得或外在得原因,就是损失得媒介物。
ﻫ56、损失非故意得、非预期得、非计划得经济价值得灭失与人身得伤害。
通常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57、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得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得行为.ﻫﻫ58、投保人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59、保险人险费义务得人。
ﻫﻫ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保险公司。
ﻫ60、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人.ﻫ61、附加得被保险人ﻫ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得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得保险保障得被保险人。
62、受益人ﻫ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人。
ﻫ63、保险标得ﻫ作为保险对象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得寿命与身体.ﻫ64、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ﻫ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得书面文件。
ﻫ65、告知ﻫ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得有关得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保险利益ﻫ投保人对保险标得具有得法律上承认得利益.67、最大诚信ﻫ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得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68、保险利益原则ﻫ投保人对保险标得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ﻫ69、最大诚信原则ﻫ保险双方在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得诚意,履行自己应尽得义务,互不欺骗与隐瞒,恪守合同得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ﻫ70、保证ﻫ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得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得存在或不存在作出得许诺。
ﻫ71、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得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得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得保证。
72、明示保证将保证得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得保证。
73、保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最高限额.ﻫ74、累计赔付限额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得最高金额。
ﻫ75、每案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得每次索赔得保险金给付上限。
ﻫ76、每事故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得每一次事故得保险金给付上限。
77、每损失赔付限额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得每一次损失得保险金给付上限.78、免赔额ﻫ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得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得额度。
ﻫﻫ79、相对免赔额ﻫ保单项下得损失超过规定得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得全部损失。
ﻫﻫ80、绝对免赔额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得免赔额部分得损失。
ﻫ81、每案免赔额ﻫ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得最低金额。
ﻫ82、每事故免赔额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得最低金额.ﻫ83、每损失免赔额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得最低金额。
84、保险价值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得保险标得得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得估价方法确定得保险标得得实际价值。
ﻫ85、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得保险标得得价值金额得保险。
ﻫ86、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得得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得保险.注:通常,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得内容。
ﻫ87、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得保险。
ﻫ88、不足额保险ﻫ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得保险。
ﻫ89、超额保险90、赔偿限额ﻫ保险单中约定得,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