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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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 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 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 米;多层住宅为4—6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 米;中高层住宅为7—9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 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 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 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 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 层以上(含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 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 倍。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第三节城市绿地 (14)第三章建筑控制 (15)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第六章城市防灾 (37)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附录A:用词说明 (43)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惠州市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等十个分区规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等十个分区规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等十个分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3•【字号】惠府函〔2014〕357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等十个分区规划的通知惠府函〔2014〕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我市在《惠州市市区建设总体规划(1989-2005)》到期前后组织编制了《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惠州市惠阳中心城区分区规划(2007-2020)》等一批分区规划。

经核实,这批分区规划与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在用地规模等方面存在矛盾。

为依法依规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决定废止以下分区规划:《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惠州市惠阳中心城区分区规划(2007-2020)》、《惠州市仲恺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惠州市江北东区分区规划(2007—2020)》、《惠州市金山湖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惠州市江南(下角、梅湖)地区分区规划》、《惠州市火车西站分区规划(2006-2020)》、《惠州市风门坳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和《惠州市江东分区规划(2007—2020)》。

以上分区规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的要求实施,不得违反总规强制性内容;对确需对总规进行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3日。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统称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公用事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环卫、供电、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惠府[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辖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

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自建住宅用地:(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村民申请自建住宅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条例(一)日期:2015-10-08 | 发布:增城区政府 | 字体选择:大中小城乡规划条例(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1/27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2/27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惠城组团(市中心区、惠城外围组团),包括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街道办,汝湖(不含原仍图镇部分)、马安、三栋镇,规划面积约558.4平方公里。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7)《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8)《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9)《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10)《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12)《惠州市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13)《惠州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14)《惠州市(惠城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5)《惠州市区绿道网专项规划(2010-2012)》;(16)《金山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7)《青年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8)惠城区内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划及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三、规划原则(一)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地方文化特色,注重分类指导,合理安排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但要量力而行,并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必须从当地市民需求出发,并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功能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尽可能接近社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并与绿道“公共目的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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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7年0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

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实现四规合一、多规融合。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一)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县管辖范围内的镇,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专项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由住建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的编制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在不减少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的情况下,可对其范围和位置作出调整。

第十条城市、镇的控规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一)惠城区范围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东县的巽寮旅游度假区和惠城区的芦洲镇、横沥镇范围内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先经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控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及县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惠东县的稔平半岛和博罗县的惠博大道两边范围内的控规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还需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可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时对城市设计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予以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控规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规进行调整:(一)经依法批准的上层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国家、省和市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经评估,对未出让或者划拨的用地,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调整单个地块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标,以及兼容用地性质或者比例的;(四)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五)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解决村民留用地问题的。

第十七条【控规的局部修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规进行局部修正:(一)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二)根据需要对道路及市政管线的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进行调整的;(三)因落实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经专项论证后,确需对控规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补充或者调整的;(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者划拨地块计容积率用地面积减少,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留该地块原批准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对容积率进行调整的;(五)因规划需要,在满足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为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使用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而导致该地块建筑面积增加的;(六)经核实因控规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规相关信息的。

(七)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的;(八)对工业项目用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或停车位等技术经济指标与控规不符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

第十八条对控规进行调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控规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对控规进行局部修正,由建设单位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惠城区(芦洲镇、横沥镇除外)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批,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城区的芦洲镇、横沥镇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在政府网站、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市、镇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各级住建部门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范围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各自行政管辖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惠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芦洲镇、横沥镇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二)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批后公告】住建部门在受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政府网站进行受理公示;作出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出让类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划拨类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凭用地预审、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有关文件,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以控规为依据。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因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可以依照控规的编制程序单独编制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用地】对于历史上已出让,但在出让时没有编制规划条件、出让合同中亦没有约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且尚未开发使用的商住用地、综合用地,按下列原则处理:(一)由用地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住建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二)住建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告知用地单位到国土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并告知国土部门该地块之前是否明确土地开发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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