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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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 水信息网解读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 水信息网解读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登字申()第号登记单位(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填报要求1、在江河、湖泊设有排污口的所属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

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

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

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表1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规模以上

表1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规模以上
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序号
入河排污口名称
河湖名 称
入河排污口 类型
入河排 污口规

设置时 间
经度
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 纬度
度 分秒 度 分 秒
胶州市胶州湾产
1
业基地管理委员 会工业入河排污
洋河
企业入河排 污口
规模以 上
2010.03
120
5 53 36
பைடு நூலகம்
7
47

2
胶州市污水处理 厂混合入河排污

大沽河
混合废污水 入河排污口
规模以 上
2006.06
120
6
28 36
16
46
胶州市崇杰环保
3
胶州污水处理有 限公司工业入河
大沽河
企业入河排 污
规模以 上
2004.03
120
6
43 36
17
31
排污口

口所在位置
所在地
污水 入河 方式
设置单位 主要监测项 目
胶州市产业新 区南洋河北岸

暗管
COD、氨 胶州湾产 氮、总磷 业基地管 、总氮、 理委员会 BOD5、挥
发酚、PH
胶州市鄱阳湖 路大沽河右岸
暗管
青岛中科 成污水净 化有限公

COD、氨 氮、总磷 、总氮、 BOD5、挥 发酚、PH
胶州市胶东街 道办事处南庄
闸下游
暗管
青岛崇杰 环保胶州 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
COD、氨 氮、总磷 、总氮、 BOD5、挥 发酚、PH

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

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

附件1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排登字…‟第号登记单位(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天津市水利局监制-1-填报要求1、在二级以上河道(含二级)、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设有排水(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登记表格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索取或登陆天津市水利信息网站下载。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水(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水(污)口的有关信息。

4、排水(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对登记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按照河道管理级别提交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如排水口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则需提交审批文件及复印件等原始资料。

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入河排水(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水(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水(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 1 -- 2 -- 4 -填写说明1 登记表首页“()排登字…‟第号”由登记受理机关填写,空白位置按顺序应分别填写“排入河流名称”、“年份”、“编号”。

2 “设置(管理)单位”按排水(污)单位的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多个企业(单位)共用一个排水(污)口的,可将排水(污)口所有权单位认定为排水(污)口设置单位;如无法找到排水(污)口所有权单位,则登记所有使用该排水(污)口的单位。

(“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写单位实际负责人。

)3 “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登记。

4 “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4、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经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一、单位基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况
单位概况
名称
法人代表
隶属关系
注册类型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年总产值(万元)
职工总数(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
名称
单位
数量
主要产品
名称
单位
数量
黄河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字申()第号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时间年月日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印制
填 报 要 求
1、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用汉字说明。
2、若登记单位有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3、 表格提交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主要产污环节
水污染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原因
事故损失、影响
处理结果

排污许可登记表(样表)(□首次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模板】

排污许可登记表(样表)(□首次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模板】

排污许可登记表(样表)(□首次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1)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

(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

(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

尽量细化到四级行业类别,如“A0311 牛的饲养”。

(8)企业非主营业务类别或企业其他重要设施所属行业,如没有可不填;(9)指登记时企业的生产运营状态,包括正在生产、临时停产、在建未投产等;临时停产的,应填写计划复产时间,在建未投产的,应填写计划投产时间。

(10)、(11)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应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12)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代码。

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编制,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

(13)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填写时,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其他注册号包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旧版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代码)等。

(14)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

(15)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生产线或生产单元,填写内容应与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表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表

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表(规模以上)2011年表号:P 4 0 5表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0]181号续P405表备注:代码(编码)均由普查机构填写。

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 201 年月日(填表单位公章)复核人:联系电话:日期: 201 年月日审查人:日期:201 年月日P405表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表(规模以上)填表说明1、普查对象及范围入河湖排污口: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

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

2、填表要求(1)入河湖废污水量在300 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填报该表。

(2)普查表中排污口编码、行政区划代码、河湖(水库)编码、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水功能区名称及编码由普查机构填写。

(3)填报的数字必须按照填表说明中的要求保留小数位数。

(4)普查表一般由排污口管理单位填报,普查员协助填报,并进行复核,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管理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普查员直接填报普查表,其填表人为普查员。

3、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1.排污口所在区域及位置】【1.1名称】指入河湖排污口的名称。

其中,对获得入河湖排污口许可批准文件的排污口,按照许可文件上批准的排污口名称填写;对没有获得入河湖排污口许可批准的, 可填写习惯名称或明显地物结合相关方位命名确定,也可采用河湖名加序号确定。

【1.2编码】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普查对象编码规则”的要求,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编码。

【1.3所在行政区划】指该入河湖排污口位置所在行政区划,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行政村的名称。

【1.4行政区划代码】指所在的县、乡、村级行政区划代码。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_22814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_22814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经度(准确到〃)纬度(准确到〃)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
年排放污水总量
(万吨)
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
其它污水排放量(吨/日)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名称
排放浓度
(mg/l)
总量(吨)
日排放总量
年排放总量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登记单位法人ຫໍສະໝຸດ 表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年)
服务面积(km2)
服务人口
入河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性质
企业
市政
建成时间
其它
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方式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它()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
COD
NH3—N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签章):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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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

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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