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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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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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已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公开目录及其详细内容已经通过江苏民政网站http:///)全部向社会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民政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要确定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凡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具体内容,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事项,省厅制发的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动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的讲话以及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领导审核后由厅信息中心予以公开。

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生成或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调整、更新。

三、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由承办人员填写《江苏省民政厅政务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审批表》,经处室(局)或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或暂时免予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苏民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有关全省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第三条下列募捐行为不需要行政许可:(一)慈善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

(二)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都应当取得慈善募捐行政许可。

自然人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第五条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二)具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救助的能力。

包括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框架、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有开展募捐和救助的从业人员及服务条件;(三)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并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向拟开展募捐渗透压劝地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慈善募捐许可申请;跨行政区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

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以及《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下列政务事项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本厅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二)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本厅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七)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苏社管〔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民政厅、政策文件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苏社管〔2024〕1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45家5A(10家)1.江苏省保险学会2.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3.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4.江苏省国际商会5.江苏省环保联合会6.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7.江苏省教育学会8.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9.江苏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10.江苏省盐业协会4A(12家)11.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12.江苏省殡葬协会13.江苏省冰雪运动协会14.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15.江苏省掼蛋运动协会16.江苏省交通企业协会17.江苏省交通物流协会18.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研究会19.江苏省体育摄影协会20.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21.江苏省造纸行业协会22.江苏省珠算协会3A(15家)23.江苏省茶叶学会24.江苏省地理学会25.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26.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27.江苏省海洋学会28.江苏省剑道运动协会29.江苏省健美操运动协会30.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31.江苏省密码学会32.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协会33.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34.江苏省网球运动协会35.江苏省刑事侦查研究会36.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37.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2A(2家)38.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39.江苏省卒中学会1A(6家)40.江苏省毒理学会41.江苏省林学会42.江苏省免疫学会43.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44.江苏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45.江苏省烟草学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3A(1家)46.江苏天人家庭研究中心2A(1家)47.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1A(1家)48. 江苏省现代交通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省属基金会9家4A(3家)49.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0.如皋市慈善基金会51.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A(4家)52.常州慧济慈善基金会53.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4.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55.宜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A(2家)56.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57.灌南县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61家(5A)58.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59.南京机械工程学会60.南京江北医院61.南京市广场健身舞运动协会62.南京市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63.南京市金华商会64.南京市晋江商会65.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66.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67.南京市羽毛球运动协会68.无锡市电子竞技协会69.无锡市乐助公益发展中心70.无锡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71.无锡市星火青少年社会心理服务中心72.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73.无锡市梁溪区慧成儿童康复中心74.江阴市爱在临港志愿者协会75.江阴市老年人体育协会76.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77.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78.徐州市退役军人企业家联合会79.徐州市扬州商会80.徐州市益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81.徐州市银行业协会82.常州市慈善总会83.常州市胜名社会工作服务中心84.常州市浙江商会85.常州市武进区合肥商会86.常州市武进区九洲金东方颐养中心87.溧阳市武术运动协会88.苏州市慈善总会89.苏州市湖北商会90.苏州市乐仁乐助公益发展与评估中心91.苏州市律师协会92.苏州市社会组织总会93.苏州市无锡商会94.苏州市尹山湖美术馆95.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慈善总会96.常熟市慈善总会97.常熟市小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98.张家港市慈善总会99.张家港市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100.昆山市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101.南通蓝天救援队102.南通市崇川区老来乐老年服务中心103.如东县心理协会104.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105.连云港市银行业协会106.淮安市银行业协会107.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企业家商会108.盱眙县新生代企业家商会109.盐城市大丰区众心助困联合会110.扬州市乒乓球协会111.扬州市平安志愿者总会112.扬州市医学会113.宝应县慈善总会114.镇江市航空运动协会115.镇江市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116.镇江市足球协会117.泰兴市慈善总会118.宿迁市门球运动协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职能、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辖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乡镇民政办(所)等基层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
风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纪[200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14
【实施日期】200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乡镇民政办
(所)等基层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
(苏民纪[200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根据省民政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政基层窗口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江苏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坚持求真务实,强化社会监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业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不断促进民政基层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

二、评议对象
(一)婚姻登记机关;
(二)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三)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苏民福[2005]6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苏民福[2005]62号)各市民政局、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加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上下功夫。

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发展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省厅决定,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从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强化实施工作。

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2006年1—3月开展集中强化培训。

各市民政局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并组织考试,考试由省厅统一命题。

同时,省厅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

第二步,2006年4月—2006年5月开展制度建设。

各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步,2006年6月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互查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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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6]16号)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增强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厅批准建设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省厅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开招标。

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施工验收结束30天内填写备案表报驻厅监察室和厅计财处备案。

厅成立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第三条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的形式进
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特殊情况下,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采用询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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