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6、施工合同文件;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四、验收标准
12.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13.工程结构、材料、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
14.工程设施应安全、稳定、完好,符合工程功能要求。
15.工程环保要求应到位,符合环保标准。
五、验收结论
16.验收结论分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6.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7.监理单位牵头召开验收会议,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
8.验收会议应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验收结论。
9.若工程存在问题,验收会议应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0.完成整改后,重新召开验收会议进行最终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总则
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内容包括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二、验收依据
3.验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约定等。
4.各项工程验收应严格依据相关依据进行。
三、验收程序
22.对于不服从验收结论的情况,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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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格:工程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可正常投入使用。
18.整改合格:工程存在部分问题,经整改后符合验收标准,可投入使用。
19.不合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整改不合格部分后方可重新验收。
六、附则
20.工程验收应当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1.工程验收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2、当工程具各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开展后续工程施工。
3、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到达一定关键阶段时(如根底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开展阶段验收。
5、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开展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开展蓄水安全鉴定。
6、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开展。
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7、水电站机组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24h、.由于负荷缺陷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到达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8、泵站水泵机组启者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开展。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d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9、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投入使用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初步验收。
不开展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此验收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人员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2. 验收计划的制定验收计划应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制定,并征得相关责任方的同意。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安排、验收的具体内容等。
三、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1. 工程图纸的审核验收人员应仔细审核工程的施工图纸,确保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2. 工程实物的检查1) 建筑结构的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建筑结构的立面、平面和剖面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质量合格。
2) 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
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能够正常运行。
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确保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工程试运行在验收前,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
验收人员应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修复。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验收合格如果工程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出具正式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其交给相关责任方。
2. 验收不合格如果工程未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方,并要求其整改不合格的部分。
五、验收后的监督工作验收后的监督工作由相关责任方共同进行。
监督工作应包括对工程的日常维护,定期巡视和检查等。
六、总结与展望这一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模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按照前期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技术标准及有关验收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验收依据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水渠、泵站等,验收范围涵盖工程全过程。
第七条按照验收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
第八条初验收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检查、设备材料验收等。
第九条终验收主要包括实际工程的功能、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条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组织验收、结果评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工程进行全面、真正的描述。
第十二条准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组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
第十四条结果评定时,验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对工程进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定。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五条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验收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和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验收标准应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验收标准应体现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1. 静态水压试验(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道委员会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2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总则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推动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涵盖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3.验收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准确。
4.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1.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和设计,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合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并实施检查。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验收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意见,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验收标准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应涵盖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
3.验收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能够客观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四、验收内容1.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验收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验收内容的检查和评估,并形成验收报告。
3.验收内容涵盖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的实地查验、验收结果的评定等环节。
五、验收结果1.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提交整改报告。
3.验收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结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六、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程序: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现场查验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及现 场清理情况; 3)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成果: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格式见规范附录G; 2)验收鉴定书通过15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 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 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 运行完成后进行。
4、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 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 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 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 行要求;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 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 )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 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 动运行要求;
8、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 前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9、大型水利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进行竣 工验收技术鉴定。 中小型水利工程,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 术鉴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
1、工程验收是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是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 工程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 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 正常安全运行,发挥投资效益。 2、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初设、调槪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依施工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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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
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名。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名。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均应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2常用的施工质量评定表、各参建单位及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内容格式和验收鉴定书格式等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摘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11 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统一由项目法人负责。
1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要求,根据“工程档案的整理要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的原则,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提交给项目法人;2项目法人负责将各参建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审查(其中,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由主管科室移交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档案不齐备的,主管科室负责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内容,补齐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档案齐备的,主管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含移交质监部门审查的档案)及汇总的审查意见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档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档案室保存(不退回),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交项目法人。
1.0.12 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
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
各参建单位、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成果性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本办法未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及专项验收等,需组织验收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0.16 申请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1.0.17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合同。
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抽样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18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3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4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5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责成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2.0.6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7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审批后3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
2.0.8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1-2名代表组成。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宜派1名代表列席分部工程验收。
3.0.2 中小型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0.8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
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市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名,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泵站机组启动验收4.0.1 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等的机组启动验收。
4.0.2 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及其启动试运行工作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组织。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担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市机电排灌管理站、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电力部门等单位及其他单位专家的1-2名代表担任。
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前述的设备制造(供应)商各派1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
4.0.3首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告知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4机组启动试运行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