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市政办[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市政办〔2006〕106号)灵川县、临桂县、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象山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现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粟增林副市长副组长:卢建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晓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振德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开发市政府副秘书长褚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建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章熙骏市发改委主任孙以万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刘锦文市监察局局长钱尚志市财政局局长何年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海市交通局副局长刘克新市农业局局长陆斌市统计局局长唐标文市市政局局长齐军市市容局局长陆荣祥市房改办主任莫小云市拆迁办主任孔德有灵川县县长叶兆泉临桂县县长廖桂生叠彩区区长程权秀峰区区长石春莲七星区区委副书记黄福喜象山区区委副书记杨思情雁山区区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卢建民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家城兼任常务副主任,市房产局副局长粟炳成,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肖勇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蒋继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宾帅全,市统计局副局长胡辽光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部指挥长:卢建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指挥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副指挥长:蒋继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肖永泰市建规委委员粟炳成市房产局副局长陆荣祥市房改办主任莫小云市拆迁办主任成员:冯友市政府督查员刘铁军市法制办副主任肖勇辉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赵塞经市发改委委员袁小明市纪委常委王志洪市财政局副局长宾帅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魏海市交通局副局长陆国保市农业局副局长胡辽光市统计局副局长王坚市市政局党组成员李伟明市市容局副局长陈诗云市房产局党组副书记杨绍武市房产局副局长张洪伟市房产局副局长李秧生市房产局纪检组长宋石柱市房产局党组成员朱建华市房改办副主任王锡光市拆迁办副主任秦旺福灵川县副县长何新明临桂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黄洪斌叠彩区常务副区长王诗宏秀峰区政府党组成员秦伟七星区政府党组成员袁国华象山区副区长江基发雁山区副区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粟炳成兼任办公室主任,肖永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李维祥、赖昊艺,市发改委覃正东,市财政局覃家德,市公安局李慧,市国土资源局李开忠,市房产局冯旭东、蔡祖斌、乔光庆、尹德,市统计局胡永良为成员。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市政办〔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1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1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卫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深化新农合制度改革,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稳步铺开的要求,建立政策体系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监督管理日常化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打造新农合制度升级版,促进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性参合人员的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坚持基金管理统一,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权责一致,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市政办[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2005〕1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丁作机制。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第四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障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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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相关部门、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将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出到商务局。
(三)增加的职能: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7•【字号】市政办[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16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覆盖我市全体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2008年在市本级启动试点,居民参加人数约3.5万人;2009年在市本级全面铺开并启动各县居民医保试点;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7日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为我市城镇困难群众构建筑牢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以下简称“六保障,两覆盖”)。
(二)重点任务1.出台细则,建立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细则,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完善脱困解困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时限等。
各县(市、区)要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对象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等。
2.精准识别,建档立卡。
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申请受理点,对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无一人就业困难家庭等重点人群进行排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7号),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支撑“放管服”改革为落脚点,推进政务平台有效整合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张网”办理、“一朵云”服务、“一个窗口”进出、“一套材料”共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加强公共服务基础平台互联互通和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抓手,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全力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管理应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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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62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5〕6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和民政局《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号)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市发改(医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
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
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确保大病保险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性,科学、合理制定大病保险保障方案。
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2015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0元(含30元)。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历年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解决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2015年8月31日前(2015年以后,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区)财政部门把本县(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市级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把本县(区)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市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
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2015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今后大病保险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进行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结算,每一年度的保障起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保障对象。
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则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
1.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并缴纳了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保险费的参保居民。
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2.新农合参合人员。
对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继续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年度内由实际住院、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超出各地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其中门诊特殊病种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规定为准;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桂卫发〔2014〕2号)规定的不予支付项目之外的合理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