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
渝建发2011(123)

市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市人大代表提案和回复《关于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市人大代表提案和回复《关于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一、提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建设水平提高,我市高层住宅小区的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加。
这些高层建筑不仅为我市节省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充分提升了城市形象,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加强我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
近些年国家和政府对安全问题尤为重视。
响应国家政策,相关部门、企业也都将安全教育作为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之一。
例如消防大队进社区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现场演练等活动。
但在这样大力宣传安全的情况下,依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居民对安全的意识认识不足,依然我行我素。
建议:1.要高度重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通道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常态化整治高层建筑消防通道的“习惯性”违规行为,确保消防通道随时畅通无阻。
严禁在消防通道上上锁、停车、堆物和违章搭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并给予严肃处理。
2.要把高层建筑列入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
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指导开展员工培训,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性组织针对性的演练。
同时,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和资料的审核及消防工作的严格验收,从源头上确保消防设施的配备到位。
3.要加强各高层建筑物业单位的消防安保队伍建设。
加强以物业保安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的管理和指导,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保安岗前培训和平时训练。
经常性指导物业公司对保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要加强平时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保安人员的消防操作训练,以及发生火灾时保安队伍能作为初期扑救力量,迅速及时开展自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要加强对工作、生活于高层建筑之中的人们的安全、消防和逃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训练。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现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400015);(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6385016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五)为辖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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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 海 市 消 防 局沪消(防)字〔2001〕4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 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
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1—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
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
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部分条文理解和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旧规范的适用一、新建,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修订的相关条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按如下情况分别执行,(一)、用途(使用功能)不变,建筑平面布局不变,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设置形式,消防电梯)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二)、用途(使用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局需要局部变更,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证,改建的部分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新修订的相关条文,未作改建的部分仍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三、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应按审核许可证的设计规范执行。
四、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1、总则1.0.3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2005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如图(一)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本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由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引言: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继续探究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结构防火设计、疏散通道设计、消防设备配置和火灾隔离措施等。
正文:1. 建筑材料选择1.1 火阻性能要求:根据国家标准,高层住宅的外墙、屋面和立面采用耐火建筑材料,对其火阻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相关测试认证。
1.2 防火涂料使用:高层住宅内部墙面和天花板等可以使用防火涂料进行加固,增加其耐火性能,从而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
1.3 阻燃材料选用:在高层住宅的装修材料中,应选择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如阻燃地板、阻燃墙纸等,减少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2.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2.1 隔墙设计:高层住宅中的隔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功能,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材料,并经过相应的测试认证。
2.2 结构防火涂料:高层住宅建筑结构应使用防火涂料进行加固处理,提高结构的耐火性能,从而保证建筑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
2.3 防火门窗设计:高层住宅中的门窗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窗,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并确保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无阻。
3. 疏散通道设计3.1 疏散楼梯设计:高层住宅应设置足够的疏散楼梯,且楼梯宽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人员疏散时的迅速性和安全性。
3.2 疏散通道的防烟设计:高层住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防烟门、防烟堵板等设施,以减少烟雾对人员疏散的影响,保障逃生通道的畅通。
3.3 疏散标识和照明:在高层住宅的疏散通道中应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标识和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以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路线。
4. 消防设备配置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4.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住宅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方便居民在初期火灾阶段进行扑救,保障火灾未形成大范围蔓延。
4.3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住宅的每个房间都应配备火灾报警器,并与整栋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相连接,确保火灾能够及时被发现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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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六、高层建筑的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
确有困难时,以下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
(三)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的居住部分。
七、剪刀楼梯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分别设置前室;
(二)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楼梯间前室。
八、内走道长度按单向不重合的最长路径计算,以确定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的设置。
九、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以及经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十、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一、下列情形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一)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公众聚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
(二)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或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
十二、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通过有关行政审批的项目除外。
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