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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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
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建发〔201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严厉整治围标串标为重点,以健全制度和创新监管为主线,进一步规范招标和投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管,摸索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评分,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

二、工作目标
(一)实施诚信评价纳入评分、电子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库、市外企业严格准入等综合举措,在整治围标串标等“乱象”上取得实效。

(二)建立包含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在内的招投标监管制度。

(三)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

低保渝府发2011.83号doc

低保渝府发2011.83号doc

渝府发〔2011〕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城乡低保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供养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11]5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5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推进行业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转变行政职能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现将《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成立“第二届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成立“第二届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成立“第二届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渝建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成立“第二届重庆市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的通知(渝建发〔2008〕10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第二届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领导,保证评选工作“制度科学合理、程序公平公开、结果权威公正”,根据《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渝建发〔2006〕83号),市建委、市人事局决定成立第二届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一、第二届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程志毅市建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乔明佳市建委副主任冉隆江市人事局副局长委员:齐康中科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东南大学教授林元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总工梁鼎森重庆大学教授(原重庆建筑大学校长)、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梁立群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国家设计大师李秉奇重庆市设计院院长、重庆设计大师、教授级高工钱志雄重庆勘察大师、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赵宏彦建设部质量司工程技术发展处处长冀春楼市水利局副局长、总工张太雄市交委总工张建华市市政委总工周进市园林局总工张睿市规划局总建筑师二、第二届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第二届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评选工作;审查评选工作实施方案;综合评审产生大师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处理评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乔明佳兼任,副主任由杨锐、董勇兼任。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渝建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1〕8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委系统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特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已经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国家有关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定的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裁量基准仅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标准,但不得直接作为处罚依据所引用。

本裁量基准未列举的其他依法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违法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划分的三个档次进行裁量。

第七条本裁量基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中区嘉陵新路变形斜坡治理工程投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中区嘉陵新路变形斜坡治理工程投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中区嘉陵新路变形斜坡治理
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地[2011]8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中区嘉陵新路变形斜坡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
(渝发改地〔2011〕838号)
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审查渝中区嘉陵新路变形斜坡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请示》(渝中发改〔2011〕111号)收悉。

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渝中区嘉陵新路变形斜坡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渝国土房管〔2011〕151号)和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评估意见(渝江咨评〔2011〕90号),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投资概算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工程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采用定额。

二、项目法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建发[2011]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建发[2011]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建发〔2011〕9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2011年8月9日10时20分,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由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冶·北麓原工程Ⅱ标段,1名施工人员下到挖孔桩(桩深约9米,直径0.8米)准备抽水钻孔时,因挖孔桩内CO2浓度严重超标引起窒息,项目专职安全员和2名工人下井施救,先后遇险。

相关部门现场救援,将4人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涉及孔壁坍塌﹑施工排水﹑预防流砂和管涌冒砂﹑杂物滚入伤人﹑高坠﹑触电﹑中毒﹑应急救援困难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认知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存在的多重巨大施工安全风险和职业健康危害,综合采取措施防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

二、桩基施工应尽量选用机械成孔等施工安全可靠度高的施工工艺。

目前已使用人工挖孔桩工艺成桩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施工安全的规定》(渝建安发【2003】21号)文件(可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下载)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并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人工挖孔桩孔内作业时,必须确保井口有专人操作垂直运输设备并承担监护责任;(二)桩孔内应有低压照明、通风设施并具备通讯条件,通风时风量不宜少于25l/s;(三)作业人员进入桩孔内作业连续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四)使用3C认证成套配电箱技术;(五)人工挖孔桩洞口及周边必须按标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识;(六)挖孔桩施工作业时实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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