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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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产品生产或使用存在的危险特性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弃、失效物品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类:一、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等;二、混装炸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含作业场所收集的工艺损耗)。

第四条实验室检测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销毁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选用方法与原则第五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第六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销毁方法应简单、安全、易操作。

根据销毁物品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应首先选用溶解法进行处理,确认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方可采用焚烧法。

只能用爆炸法销毁的危险物品,应确认是否能够完全爆炸,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地,并获得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二、销毁处理应遵循少量、多次、勤检查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分公司是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销毁处理有关物品应按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销毁处理,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销毁方案并申报,方案经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销毁处理,申请人员应编制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危险废弃物销毁申请表》(CX29-02),报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本单位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八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应按规定报批,集中销毁,严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不得直接将爆炸性危险物品丢入江河、塘湖或下水道中,严禁使用掩埋法或将失效爆炸性危险物品丢入爆破孔内进行处理。

第十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销毁物品,须轻搬轻放,不得拖、拉、抛、投,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工程、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使用的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这些物品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一旦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废及销毁制度,以实现对过期、失效、损坏、故障、淘汰及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效管理。

二、报废条件与程序1. 报废条件(1)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如工程剩余零散或已拆封、加工等不再继续保管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性原材料等。

(3)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2. 报废程序(1)报废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发现上述报废条件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审核批准: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废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废条件符合规定。

审核通过后,批准报废申请。

(3)登记备案:使用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应对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报废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报废原因等。

(4)妥善保管:在报废申请批准前,使用单位应将待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三、销毁方法与程序1. 销毁方法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质和安全状态,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分类进行销毁,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常用的销毁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2. 销毁程序(1)销毁方案制定:使用单位应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

方案应包括销毁方法、场地选择、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等。

(2)报批:使用单位应将销毁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销毁作业。

(3)现场准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销毁方案,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清理、安全警戒、人员培训等。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本制度依法保护民用爆炸物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3. 报废的程序及要求3.1 报废的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发现或者得知民用爆炸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寿命到期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停止使用该爆炸物品;(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废意见;(3)按照报废意见,主管部门负责对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封存,并出具报废证明;(4)报废证明应当明确注明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使用单位及原因等相关信息,由报废单位签字确认。

3.2 报废的要求(1)对于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进行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分析;(2)对于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3)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封存,防止泄漏和发生事故;(4)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绝不得违法倾倒、销毁。

4. 销毁的程序及要求4.1 销毁的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单位应当将报废证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以申请销毁;(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废证明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销毁方案;(3)主管部门根据销毁方案,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销毁;(4)销毁单位应当按照销毁方案进行操作,并出具销毁证明。

4.2 销毁的要求(1)销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2)销毁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和设备,确保销毁过程安全无误;(3)销毁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4)销毁单位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妥善保管销毁证明和相关文件资料。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烟花、鞭炮以及其他能产生爆炸效果的产品。

为了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报废物品的定义根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报废物品:•过期物品:爆炸物品在制造时通常会标注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物品被视为过期物品。

•损坏物品:经过不当或长期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可能会发生损坏,如外包装破损、变形等。

•无法辨认物品:由于年代久远、磨损等原因,物品上的标识和批次信息难以识别,无法判断有效性。

3. 报废物品的归类与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后,应及时将报废物品归类并进行登记。

归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3.1 已过期物品对于已过期的爆炸物品,需将其进行登记并单独存放于指定的安全仓库或场所。

同时,需将其相关信息如数量、分类、制造日期等记录下来,供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2 损坏或无法辨认物品对于损坏或无法辨认的爆炸物品,同样需要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为确保安全,损坏物品应当妥善封存,并在封存的外包装上做明显标识,以示警示。

4. 报废物品的销毁处理报废的爆炸物品需要经过专门的销毁处理,确保其不会对公众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

销毁处理的步骤如下:4.1 申请销毁许可持有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销毁许可。

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发放销毁许可证。

4.2 寻找合法销毁单位持有销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寻找符合条件的合法爆炸物品销毁单位。

销毁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专业的设备,能够保证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环保的销毁处理。

4.3 进行销毁处理在销毁单位的监督下,将报废的爆炸物品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的方法可以包括物理销毁、化学销毁等,确保彻底销毁并防止二次污染。

4.4 监督检查与备案销毁单位完成销毁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并核实销毁的有效性。

安全管理制度之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演练
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演练,检验应急预 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5
违规处理及事故追究
违规处理
物品报废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予以报废 ,不得再次使用。
销毁程序
报废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控。
违规处罚
法律责任及后果
民事责任
因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民用爆破 物品导致的事故,使用单位或个 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
行政责任
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等。
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用爆破物品安 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报废执行
执行单位
使用单位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执行,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报 废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执行要求
在报废执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应当对报废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03
销毁管理
销毁申请
01
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需要报废及销毁民用爆破物品时,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销毁后应当将销毁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 做好记录备查。
04
安全责任及监督
安全责任人及职责
安全责任人: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安 全责任人应当由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担任。 职责
1. 确保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2. 组织制定和审核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方 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管理工作,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民爆物品的单位及个人。

二、管理责任1. 本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的划分和工作流程。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三、销毁流程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经过评估,确保销毁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包括:验收、登记、分类、封存、销毁等环节。

3. 销毁前应当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四、记录与报备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过程应当记录详细的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地点、时间等信息。

2. 销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销毁情况,并提供销毁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安全措施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在专设的销毁区域进行,确保安全。

2. 工作人员在进行销毁作业时,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采取安全控制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 销毁区域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单位/个人,将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严重违规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个人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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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规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

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10、销毁工作结束后,公司仓库负责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销毁情况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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