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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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1.28【实施日期】2016.01.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会计经验】“好评返现”的财税处理

【会计经验】“好评返现”的财税处理

“好评返现”的财税处理“好评返现”是当下司空见惯的事情,且不论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值得推崇,但其依然盛行着,也不乏许多乐此不彼的“好评者”。

那么,网络销售中返给客户的好评现金,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吗?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小编在此做一梳理。

税务处理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参照以上规定,“好评返现”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2、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即好评返现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对于“好评返现”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依照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该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的,则在销售确认时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

以后好评返现时,转销该预计负债。

主要是因为:1.将好评返现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现金返还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好评返现”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好评返现”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注:预提返利在会计上应冲减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 才能冲与主管税务 机关沟通采用当地的通用做法。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 的的现金返利 3000年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
2、好评返现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3000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处理
对于“好评返现”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规 定,企业应依照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 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该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的,则在销售确认时即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 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 销售收入。以后好评返现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将好评返现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 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 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现金返还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例某电商“双 11”大促,销售商品价款 20万元商品,根据以往经验估 计要支付“好评返现”3510元。 1、确认收入,全额计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等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060 借:主营业务收入——返现 贷:预计负债 3000 3000

微信红包个人和企业支付 的区别对待

微信红包个人和企业支付 的区别对待

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人也不多,老板挺会用人,哄得员工工作都挺卖命,我们经常收到老板用微信给发放的红包作为日常奖励,每次虽然不多,但是次数多,因此每个月红包有时高达几千元,我主要是问一下,这些红包所得我们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①若是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②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0%,可以根据
相关合法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③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股权奖励(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

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微信红包中关于税务问题的分析研究

微信红包中关于税务问题的分析研究

微信红包中关于税务问题的分析研究作者:孙俐媛,谭美凤来源:《中国新通信》 2018年第16期孙俐媛谭美凤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微信红包为现下大热的支付方式已经渗透到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微信红包的大热背后也存在着让人无法忽视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重点从微信红包的分类、微信红包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微信红包作为纳税范围的情形、微信红包交易现状、微信红包的偷税漏税等方面的问题对微信红包在刑事法律领域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微信红包法律关系所得税现如今随着线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微信红包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相信许多人都收到过也发出过若干个,对其运作方式也比较熟悉,而微信红包是否需要纳税?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是需要纳税的红包?接下来我们将就此问题重点进行讨论。

一、微信红包是否属于纳税范围1.1 微信红包分类根据微信红包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状况,我们以用途为区分方式将之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存在最广泛的、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发送红包以表达情意。

这是一种继现金红包之后的、新的表达方式,在这里暂且称之为“生活情谊型红包” [1]。

此微信红包的存在仅限于是亲友之间非盈利的联络感情的纽带。

第二种是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由老板给与员工的奖励。

性质上属于员工收到来自单位的微信红包,也就是该员工取得的微信红包,也划入个人所得范围,这一种暂且称之为“工作福利型红包”。

第三种是个人或是商户、企业通过“微信红包”的支付方式进行个人与个人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交易,我们暂称之为“现实交易型红包”。

1.2 所得税的解读所得税是指以收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依据纳税主体的类别不同,通常分为两类,分别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文所讲的微信红包所得税是指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

1.3 微信红包作为纳税范围的情形由前文划分的类别可知,微信红包分为“生活情谊型红包”和“工作福利型红包”“现实交易型红包”三种类型。

但此两种是否都应当作为收入所得记入个人所得税范围,本文观点如下:1、“生活情谊型红包”不缴税“生活情谊型红包”性质在于亲友之间互送祝福,本文认为,该类别的“生活情谊型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网络红包税收新规解读

2022⽹络红包税收新规解读现如今,很多⼈都喜欢⽤QQ、微信等聊天⼯具互相发红包,特别是逢年过节,“抢红包”沾沾喜⽓已经俨然成为⼀种新风俗。

然⽽,近⽇有报道称⽹络红包也要征税了。

本⽂将对⽹络红包税收新规进⾏解读,欢迎⼤家阅读了解。

⽹络红包税收新规解读【事件】近⽇,有报道称,2015年7⽉28⽇,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络红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

消息显⽰,该通知已下达⾄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务局等单位。

⽬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站发出。

国家税务总局官⽅也并没有对此事进⾏回应。

【解读】个⼈红包不在征税范围北京青年报记者核实到,事实上,早在今年春节期间电⼦红包⼤战之后,电⼦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得到确认,但明确仅是针对企业发放的电⼦红包⽽⾔,个⼈间红包并不在此列。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份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额红包,不征税。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

”“电⼦红包”也需明确归类对微信红包征税,并不是我国税务部门增加的⼀种新税种,⽽是将⽹络红包尤其是微信红包进⾏了更加明确的归类与划档。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某个移动终端上派发红包的企业,往往带有宣传和营销的特点,他们为这种营销付出代价,合情合理。

江苏⾸现微信红包纳税案例有基层税务机关也传出消息,江苏⼀家企业因在⼀档电视节⽬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主动向江苏盐城东台市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微信红包”个⼈所得税。

这也是江苏省⾸例征收⼊库的“微信红包”个⼈所得税。

据介绍,这家企业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带中奖性质的红包,按税法相关规定,肯定要征收,税率为20%——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所得税。

常见的财税知识答疑

常见的财税知识答疑小额贷款企业给客户发的微信红包一百多万,只有红包支付记录,可以税前扣除吗?发给几百个客户,每人收到的很少.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网络红包,应凭活动方案、网络支付凭据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属于“买赠行为”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属于非“买赠行为”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02例:集团公司有母公司A、子公司B,母公司A为张三发放工资,子公司B为张三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请问子公司B账上列支的社保及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非职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不予税前扣除。

03例: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搞的团建活动(有餐费,有奖品,礼品等),直接在管理费用里列支的团建费,能按福利的标准扣除吗?分析:《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微信红包涉税问题

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28日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取得企业红包才需缴税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缴纳个税,这些疑难杂症这么办

缴纳个税,这些疑难杂症这么办作者:赵宇辉刘颖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9期赵宇辉刘颖前不久,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但是,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要不要缴纳个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要缴个税吗?父母离异,子女如何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些疑难杂症,引来不少人的关注。

网络红包交税,有效堵住企业偷税漏税缺口数据显示,2019年除夕至初五,通过手机微信收发红包的用户达8.23亿人次。

目前,除亲朋好友间的互动外,网络红包的用途主要还包括:一是企业用来推广业务。

如不少商家会通过发红包代替广告投放,用以提高自身的品牌知名度。

二是企业用来刺激消费。

如很多平台都会给刚刚消费的用户发放红包,以此吸引其再次消费。

三是企业用来转账。

很多企业通过红包为员工发放工资。

这说明,网络红包已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不过,在部分业内专家看来,网络红包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更有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为此,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确网络红包的征税范围意味着以下两点:一是对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能够有效地堵住偷税、漏税的缺口,进而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二是由于商家经常提供的买赠、满减、返券、打折等促销福利均不带有偶然性,即非中奖性质,亲友之间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互动,两者均不在征税范围。

这样一来,就使得网络红包功能存在的积极一面不会受到影响。

凡此种种,都让网络红包得以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要缴个税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同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

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低于其产假期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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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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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见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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