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于捐赠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款中。
(1)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10 条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进行了重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第8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公益性捐赠享所得税优惠的力度。
(2)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

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或者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指符合条件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首先,个人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指个人捐赠给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予以扣除。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捐赠给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为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收入的30%。
其次,企业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指企业进行公益慈善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享受扣除优惠。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慈善捐赠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捐赠慈善公益事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为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的12%。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进行捐赠,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捐赠所得税扣除的优惠政策。
首先,捐赠款项必须捐赠给符合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方需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
其次,捐赠款项必须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不能用于个人或企业的其他用途。
最后,捐赠款项的数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凭证,以便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外,还应当了解捐赠所得税扣除的具体政策和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导致捐赠款项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捐赠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个人和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验七、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一)公益性捐赠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老侯提示】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题1·多选题】(2022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B,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2年)2022年2月中国居民张某发生两笔捐赠支出: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款20000元,直接捐款给低保户李某5000元。
张某当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
张某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当月的公益捐赠支出。
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张某该笔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0000-20000)×20%=6000(元)B.50000÷(1-20%)×20%=12500(元)C.(50000-50000×30%)×20%=7000(元)D.(50000-20000-5000)×20%=5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作为税收减免重要手段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立法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益性捐赠成为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设立了公益性捐赠扣除制度。
该制度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款项、物资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
(二)制度实施情况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性捐赠来履行社会责任。
这一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捐赠渠道不畅等。
四、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有限,且相关法规和政策尚未完善。
这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存在困难,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二)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捐赠人的信任度,也影响了整个慈善事业的声誉。
(三)捐赠渠道不畅当前我国捐赠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部分大型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
例解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

例解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近年来,公益事业在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公益捐赠,我国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推出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进行例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益性捐赠的定义。
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和单位为公益事业提供财产或者金钱的行为。
这些捐赠往往用于支持教育、医疗、扶贫、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以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民生。
根据新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以往,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而新规则将基本条件放宽,扩大了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捐赠者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公益性捐赠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新规实施后,捐赠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权益。
对于个人来说,捐赠所得奖金、专项奖励、临时性补贴、临时性奖金等个人所得不得享受税前扣除。
对于企事业单位,捐赠所得奖金、奖励、津贴等不得同时享受税前扣除。
此外,捐赠者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根据规定,捐赠者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拟捐赠的项目和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捐赠者还需要确保所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公益事业,并保留相关发票和收据等财务凭证作为备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扣除额度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捐赠额度上限是全年总收入的30%;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方面,捐赠额度上限为全年所得税的30%。
但需要注意的是,捐赠额度上限对个人和单位的扣除额度是相互独立的,不可相互转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还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资助学生、困境儿童等相关捐赠行为;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方面,捐赠行为还可申请适用税务部门公布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的实施,旨在激励更多人和单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织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公益性捐赠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旨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福利。
为了鼓励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并调整了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公益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支持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进行汇总解析。
一、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和条件公益性捐赠是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无偿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事业项目的行为。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 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事业项目;2. 捐赠的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必须真实合法;3. 捐赠行为必须无偿。
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公益性捐赠,中国税法为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提供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或减免捐赠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捐赠者可以免除或减免应缴纳的捐赠税。
具体的免税或减税比例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执行;2. 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公益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 税前扣除政策:捐赠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计算前,将捐赠金额直接扣除,减少应纳税额;4. 直接销售公益产品的免税政策:公益组织销售自产的公益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
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影响和问题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1. 捐赠对应关系的困扰:由于目前的具体政策执行方式并不完善,部分捐赠者无法确定其捐赠金额具体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 捐赠款项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社会对于部分公益组织的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存在质疑和监督不力问题,这也影响了公众对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认可度;3. 盈余分配问题:公益组织在依法纳税后,如何合理分配盈余仍然是一个争议点,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4. 受益人资格的认定问题:公益组织的受益人资格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这也影响了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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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X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 )限额扣除30% 的政策规定。
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 )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1 )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 )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
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
(4 )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国税函〔2004 〕865 号)三、计算举例(1 )限额扣除30% 的计算举例例1 :某公司职员张先生2008 年8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 元,将其中500 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1000 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 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 )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 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 )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 (元)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 X 30%=600 (元)( 3 )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00-600 ) X10%-25=115 (元)( 2 )全额扣除的计算举例例2 :公民刘某2009 年3 月份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 元,将其中5000 元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刘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 1 )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X( 1-20% ) =6400 (元)按照有关规定,刘某对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即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5000=1400(元)( 2 )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400X 20%=280(元)( 3 )扣除期限的计算举例例3 :公民李某2009 年5 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 元,已经按规定缴纳税款1280 元。
2009 年7 月份将5000 元(7 月份无任何应税收入)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李某是否可以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并退还5 月份个人所得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865 号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李某2009 年7 月份的捐赠5000 元不能抵扣2009 年5 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突发事件—关于向汶川地震捐款的政策1. “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
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 〕60 号)2.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8 〕104 号)与一般性的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相比较,财税〔2008 〕104 号文使纳税人对汶川震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相对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 〕104 号文的政策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捐赠在个人所得税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税前扣除的期限得以延长。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的扣除期限是当期,而财税〔2008 〕104 号文的捐赠扣除期限为当年,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延长了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期限,增加了纳税人可用于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规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为100% 。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等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而其他的公益救济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即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30% 和100% 两种。
而财税〔2008 〕104 号文统一规定为捐赠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样,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
例4 :黄女士2008 年每月取得工资6000 元,无其他形式收入。
2008 年9 月1 日黄女士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3000 元,另外,2008 年9 月20 日她又通过市民政局捐赠中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4000 元,上述捐赠均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问:黄女士9 月、10 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 (元)根据财税〔2008 〕104 号的规定,黄女士9 月份的两次捐款允许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所以黄女士的捐款总额7000 元,准予在9 月份收入中扣除的限额是4000 元,因此黄女士9 月份的个人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未抵扣完的捐赠额3000 元可在当年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9 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0 元10 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4000-3000 )X10%-25=75 (元)五、12366 常见问题1 、问:单位本月从我的工资里扣除500 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了红十字事业,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本月工资3000 元,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 30 号)相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因此,您当月500 元的捐款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 、问:我本月取得工资5000 元,通过教育局捐款1000 元给某学校,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可以抵缴个人所得税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 元)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该纳税人捐款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000-2000 )X30 % = 9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2000-900 )X15 % -125 = 190 (元)。
3 、问: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 元,将其中30000 元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该歌星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 )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 80000X(1-20 %)= 64000 (元)(2 )捐赠的扣除限额= 64000 X 30 %= 192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
(3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 )X30 %- 2000 = 11440 (元)4 、问:高某2009 年8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 元,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500 元;同月高某取得劳务报酬6000 元,将其中2000 元通过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上述捐赠均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高某8 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 1 )高某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允许扣除。
高某8 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 = 2000 (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 2000X 30 %= 600 (元),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税前按实际捐赠额扣除。
8 月份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说税额= (2000-500 ) X10 % -25=125 (兀)。
( 2 )高某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6000X( 1-20 %)= 4800 (元)。
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800-2000 )X20 %= 5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