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窝工事实的确认
施工合同延误的规定

施工合同延误的规定施工合同延误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完成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
施工合同延误可能导致合同双方的损失,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延误的责任、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等。
一、延误责任划分1.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以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的。
以上情况,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二、延误处理方式1. 工期顺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双方应协商顺延工期,并调整合同进度计划。
2. 赔偿责任:对于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延误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 违约金: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延误行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限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工期压缩: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具体措施和责任,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延误赔偿标准1.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和限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损失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停工、窝工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案例

建设⼯程⼯程停⼯、窝⼯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案例⼀、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停⼯、窝⼯损失的计算均⽆明⽂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四条规定:“因发包⼈的原因致使⼯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因此造成的停⼯、窝⼯、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此应系主张停窝⼯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
⼆、停窝⼯损失范围、计算依据及标准(⼀)直接损失1. 施⼯现场材料费⽤损失。
例如:停⼯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退场时已加⼯完成待安装材料费⽤、已采购⽆法退货⽌损的材料费⽤等。
计算依据:施⼯合同约定、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或撤场时的具体数量可由双⽅当事⼈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计算标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合同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费、税⾦等费⽤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记取(也可结合合同约定主张利润)2. 施⼯现场机械设备费⽤损失:如:停⼯期间的脚⼿架、塔吊、施⼯⽤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费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型机械进退场的费⽤;临时活动房租赁费⽤。
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合同索赔。
计算依据:周转材料或者被租赁合同及租赁费⽤⽀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涉及违约⾦及赔偿的计算。
租⾦损失标准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询价确定;如为⾃有设备,可套定额进⾏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
计算⽅法:根据施⼯合同约定或承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定额规定确定单价,乘以停⼯天数计算损失;合同解除损失以实际发⽣额为限。
(建筑工程管理]专题八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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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专题八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窝工损失专题八施工过程焦点问题---工期延误窝工损失作者:卢刚张智壹、窝工的确认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于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
(壹)、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1、承包商于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且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于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于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于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6、承包商于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和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和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7、承包商于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和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二)、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于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于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于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关联损失的确认。
清包工窝工条款

清包工窝工条款
清包工窝工条款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对于清包工(即只提供劳动力而不提供材料和设备的承包方式)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工人在工作中停工、等待或者不能按计划进行施工的情况,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清包工窝工条款:
1. 窝工责任:如果由于业主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窝工,承包方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窝工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
2. 窝工赔偿:如果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窝工,承包方需要承担窝工期间的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
3. 窝工期限:一般来说,窝工期限不应该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窝工认定:对于窝工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工人已经到达现场并且开始工作,但是由于业主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停工,可以认定为窝工。
5. 窝工费用:窝工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在签订清包工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清包工窝工条款,以便在发生窝工情况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避免窝工情况的发生。
施工合同中的窝工

施工合同中的窝工问题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队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施工成本增加的情况。
窝工问题在施工合同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工期、成本和质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窝工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和业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应当对窝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一、窝工的原因1. 业主原因(1)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队伍无法按照图纸进行施工;(2)业主提供的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如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等;(3)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队伍无法正常施工;(4)业主变更施工内容或者减少施工量,导致施工队伍需要重新调整施工计划。
2. 施工单位原因(1)施工单位自身技术水平不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供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源,导致施工进度延误;(3)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无法正常施工;(4)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计划,导致工期延误。
3. 客观原因(1)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2)政府政策调整,如环保政策、建筑规范等;(3)社会治安状况恶劣,如工地被盗、施工人员被伤害等;(4)交通拥堵、疫情等因素导致施工材料无法按时到达工地。
二、窝工的解决办法1. 明确窝工责任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窝工责任归属。
对于业主原因造成的窝工,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窝工,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窝工,各方可以协商解决。
2. 窝工工期顺延由于窝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顺延工期。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期顺延的计算方法和期限。
3. 窝工费用补偿窝工导致的施工成本增加,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申请费用补偿。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期限。
4. 窝工质量保障窝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工程质量,防止因窝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一、定义1.1 本合同中,“窝工”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设备、人员等资源在施工现场无法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
二、窝工的认定1.2 窝工的认定原则:(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3)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1.3 窝工的证据:(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报告。
如承包人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具体情况。
(2)如发生窝工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照片、视频、停工通知、相关方沟通记录等。
三、窝工的处理2.1 窝工费用的计算:(1)窝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现场管理费等。
(2)窝工费用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窝工天数进行。
(3)窝工费用的计算周期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2 窝工费用的支付:(1)如发生窝工情况,发包人应在确认窝工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窝工费用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窝工费用。
(2)窝工费用的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相同。
2.3 窝工对工期的影响:(1)如发生窝工情况,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
(2)窝工顺延的工期天数应根据窝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工期计算方法确定。
四、窝工的预防与协调3.1 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设计方、施工监理等相关方沟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2 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3.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
3.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协商解决窝工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是指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和程序,对合同中的技术、经济、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下面将从鉴定申请、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方面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鉴定过程。
一、鉴定申请1.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2.申请书中应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且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二、鉴定内容1.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等方面的鉴定。
通过对工程量的核实和单价的分析,确定工程的造价。
2.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工期鉴定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实际工期,以及因违约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停窝工损失鉴定则需要评估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利息损失等。
3.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结构、使用功能、材料等方面的质量鉴定。
通过对工程的检测和评估,确定工程的质量状况。
三、鉴定程序1.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诉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2.选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定一家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选定的鉴定机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选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查阅鉴定资料,对鉴定内容提出异议。
4.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详细记载鉴定的过程、方法、结果等内容。
四、鉴定结果1.人民法院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报告内容完整、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应予以采信。
施工合同窝工损失

施工合同窝工损失一、前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窝工损失问题一直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关注的焦点。
窝工损失是指由于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无法完成工程,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窝工损失涉及到合同履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多个方面,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都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窝工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责任主体,对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窝工损失的定义及原因1. 窝工损失的定义窝工损失,是指由于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无法完成工程,从而造成的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
2. 窝工损失的原因(1)建设单位的原因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承担者,其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直接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窝工损失主要包括:① 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频繁变更设计,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原定的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② 延期付款: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购买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
③ 施工现场条件不具备:建设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
④ 行政干预:建设单位由于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其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
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窝工损失主要包括:① 施工组织不力:施工单位未能合理组织施工,导致工程进度拖延。
② 施工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
③ 工人罢工、怠工:施工单位未能有效管理工人,导致工人罢工、怠工,影响工程进度。
④ 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单位未能保证材料供应,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三、窝工损失的赔偿标准1. 窝工费的计算窝工费是指由于窝工导致的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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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窝工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1、指令停工
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
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窝工签证
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
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3、窝工公证
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4、证据保全
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5、协商确认
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并为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
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