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科研工作中的诚信行为,保障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信度,促进科学进步和学术发展。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诚实守信原则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或掩盖科研数据。
2.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交流的规范,尊重同行,不得故意损害他人声誉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科研数据管理1.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管理科研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科研原始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相关材料。
3. 科研人员在发表科研成果时,应当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和实验细节,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验证性。
学术交流与合作1.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分享科研成果和经验。
2. 科研人员在进行合作研究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责,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共同推进科研工作的进展。
3. 科研人员在发表合作成果时,应当公正地署名,并根据各自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认可。
处理违规行为1. 对于科研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相关机构可采取停止资助、取消职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诚信教育与宣传1.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2. 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诚信宣讲、研讨会等活动,加强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法律责任1. 对于科研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于科研人员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机构所有。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相关法规和机构规定为准。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为了发挥教育科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加强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实现“科研兴校、科研促教、科研强师”的目标,推动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有序运行,特制订本条例。
一、总则教育科研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起先导作用,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必然选择。
通过教育科研,寻求教育途径的最优化,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各处室、年段在制定学年的工作计划时,要把教育科研列入工作计划之中,在布置工作时必须落实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科研的进程。
各个教研组在制定教研计划的时候,要把教育科研作为开展教研活动的中心环节,认真制定出本组的科研专题,落实到个人。
教研室要不定期召开教研组长、年段长联席会议,把研究专题、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一)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内容1.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策划与总结;2.课题、论文、论著管理;3.教师专业化发展;4.校报校刊编辑;5.教育教学研究与调研活动;6.理论学习与科研交流;7.教育科研档案管理;8.科技教育研究与实践;9.校本课程研究与开发。
(二)学校教育科研组织机构学校设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党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学校教研室是学校教育科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科研的具体工作。
学校设立教育科研工作小组,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副组长,组员由教研组长和部分骨干教师组成,在学校教研室组织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育科研工作任务的联系与落实。
二、课题管理(一)科研课题分国家级、市级、区级、校级四个类别,由学校教研室统一申报、立项并负责落实。
把“组组有课题,人人参与课题研究”作为教研组、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课题的选题原则1.实用性原则。
课题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或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学术价值。
2.创造性原则。
课题有创新性,或体现校本特色。
3.科学性原则。
课题有事实和理论依据,立项理由充分。
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科研工作管理制度1《教育法》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科研在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我校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章教师科研工作条例为实现“创名牌学校、当一流教师”的目标,促进我校争创科研示范校、教师争当科研教师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科研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要做到: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事业心和奉献意识,讲究职业道德,不断培养、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班级管理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要具有教育科研意识,积极参加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有记录、有收效。
要努力掌握和运用教育科研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教育科研的途径和方法。
三、每学期初要有切实的个人科研计划。
要避免计划流于形式,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课题的阶段性、实施的科学性、方法的艺术性,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改进工作。
四、要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和经验材料。
积极主动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研讨会、学术会议和论文评选活动。
积极订阅科研刊物。
每学年都要争取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研讨会上发表论文或经验__。
五、要积极申报和主动承担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能够参与学校和其他老师的协作课题研究。
并通过各种形式提高科研素质,努力向学者型教师转变。
第二章教育科研管理条例一、树立“科研兴校”意识,健全科研组织、形成科研网络。
学校成立科研领导小组,建立科研室,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规划落实、课题落实。
要与教育科研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建立科研信息网络,保证科研信息渠道畅通,创造浓厚的科研和学术氛围,真正成为教育科学研究的龙头校。
二、明确科研指导思想,制定科研规划,把教育科研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结合学校实际,搞好教育科研规划,确定教育科研工作重点,明确一个时期的重要研究课题。
三、学校每学年研究课题不少于两项,做到每个学科都有实验项目、每位老师都有研究课题,并有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保证科研规划的实施和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
(全部版)科技研究团队管理条例

(全部版)科技研究团队管理条例全部版:科技研究团队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科技研究团队的日常工作,提高科研效率,确保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所有团队成员均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确保科技研究团队高效、有序地开展科研工作,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科技研究团队成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协同进步。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结构科技研究团队设以下岗位:团队负责人、研究组长、研究员、技术支持。
第五条职责1. 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整体规划、项目申报、资源协调及成果总结等工作。
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整体规划、项目申报、资源协调及成果总结等工作。
2. 研究组长:负责课题组内研究任务分配、进度控制、质量把关及团队建设。
研究组长:负责课题组内研究任务分配、进度控制、质量把关及团队建设。
3. 研究员:负责执行研究任务,参与课题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协助技术支持。
研究员:负责执行研究任务,参与课题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协助技术支持。
4. 技术支持:负责实验室日常维护、设备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技术支持:负责实验室日常维护、设备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项目申报团队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研究组长、研究员参与项目方案撰写。
第七条进度控制研究组长负责监督课题进度,确保按计划推进,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第八条成果总结团队负责人组织成果总结,确保项目质量,提高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成功率。
第四章:团队协作与沟通第九条定期会议团队定期召开例会,汇报研究进展,讨论解决问题。
第十条学术交流鼓励团队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提升团队影响力。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知识传播与团队协作。
第五章:人才培养与激励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提供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提升团队成员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激励机制根据研究成果和贡献,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科研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科研工作及科研人员,旨在推进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规范科研管理行为,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科研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开辟进取、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正确处理科研应有的伦理道德问题。
第四条科研工作应该积极鼓励创新,注重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有益于提升国家科技水平及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科研课题申报第五条科研课题应契合国家或者本单位的科研方向和需求,具有一定的研究重点、技术难度和具体目标。
第六条科研课题申报应有详细的研究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有利于评审及建设的实施。
第七条科研课题申报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当是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并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管理知识。
第三章科研成果评价第九条科研成果评价应结合实际的科研工作进行,以评价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科研成果评价应遵守评价规则,规范评价作业,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应从实验数据、技术创新、科学发现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价,发掘成果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科研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资金应作为科研成果、人材培养、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经过科研课题的事先评估和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科研资金的保管应严格遵守保密和安全规定,帐目应清晰、完整、真实,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根据计划和预算,合理安排使用期限和采购方式,保证经费的利用效益。
第五章科研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科研人员应建立健全的人材管理制度,推行科研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应建立严格、细致、全面的研究档案,记录研究情况、绩效考核、变更记录等内容。
中小学教育科研管理规章条例

中小学教育科研管理规章条例一、背景介绍中小学教育科研是指在中小学教育领域进行的系统性、创新性研究活动,旨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制定本规章条例。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中小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促进教育科研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2. 原则:(1) 科研自主性原则:鼓励教师自主选择研究方向,提倡创新思维和研究方法。
(2)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科研资源的公平分配,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学术不端行为。
(3) 效益导向原则:鼓励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1. 申报程序:(1) 教师根据自身研究兴趣和教学实践,提出科研项目申报书。
(2)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 评审通过后,学校给予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支持。
2. 评审标准:(1) 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2) 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合理性。
四、科研成果的产出和应用1. 产出形式:(1) 学术论文:教师可以将研究成果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与同行学者进行交流。
(2) 教材和教辅资料: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写,提高教学质量。
(3) 课题报告: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将研究成果进行分享和交流。
2. 应用推广:(1) 学校内部: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推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
(2) 学校外部:与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推广科研成果,促进教育发展。
五、科研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1) 学校财政拨款:学校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教师科研项目。
(2) 科研基金:学校鼓励教师申请科研基金,提供额外的经费支持。
2. 经费使用:(1) 经费使用应符合项目研究计划和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2) 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六、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1. 学术不端行为:(1) 抄袭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诚信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规范发展,保障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个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等。
第二章科研诚信责任第三条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科研诚信规范,保持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科研活动的程序和流程,加强科研诚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五条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研究,不得篡改、伪造科研数据或者隐瞒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和奖励制度,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励科研人员提高科研诚信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科研诚信监督第七条国家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诚信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应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诚信举报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于经举报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九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诚信档案,记录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和成果情况。
科研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科研诚信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良科研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科研人员有以下违反科研诚信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篡改、伪造科研数据或者隐瞒科研成果;2. 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 违反科研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要求;4. 其他损害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经法律认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研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可以采取暂停资助、取消资格等措施。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科研工作中的诚信行为,维护科研领域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秩序。
适用于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要求1.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原则,秉持客观、公正、负责的科研态度。
2.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学术规范和伦理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科研行为。
第三条诚信行为1.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原则,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或者论文成果。
2.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学术交流的规范,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恶意诋毁他人。
4. 科研人员应当保护研究中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研究信息。
第四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不严谨的学术论文、未经许可的引用等,将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教育。
2. 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包括抄袭、篡改数据等,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撤销研究成果等。
3. 极其严重的违规行为,包括故意造假、重大抄袭等,将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撤销职务、终身禁止从事科研活动等。
第五条诚信宣誓科研人员应当在参与科研项目时进行诚信宣誓,承诺遵守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并接受相应的约束。
第六条监督机制科研机构应建立科研工作诚信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科研机构应加强科研工作诚信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八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
2. 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相关实施办法。
3. 对于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以上为《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的内容。
本条例旨在促进科研领域的诚信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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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第六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附件二科技创收分配方法附件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细则附件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附件五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辩证统一,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四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重视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条科研工作必须积极承担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科学基金项目和发展科学技术的任务。
第六条科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注意保守秘密。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第七条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院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主管院长、科研外事处、系部、研究所(中心)室、课题组长组成。
1、主管院长:受院长委托领导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处理。
2、科外处:科外处是院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院科研工作,重点是科研计划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研信息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学术团体工作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外事工作管理。
3、系部:各系部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部门的科研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与科外处分工合作,实施对部门科研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是行政管理和经费管理。
各系部设一名科研秘书,协助主管主任组织处理本部门科研方面的具体事务工作。
4、研究所(中心)、室:研究所(中心)和研究室是科研业务机构,在科外处和所在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研究工作,研究所长(中心主任)和研究室主任对机构的研究工作全面负责。
5、课题组长:课题组是科研工作的基本组织,列入计划课题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第九条为了长期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学院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相对稳定的科研机构,根据需要与条件,研究机构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十条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工作骨干和专职科研编制。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已取得一定的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场所等基本设施条件。
4、有研究任务,即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的横向合作项目。
5、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
6、原则上建立研究所(中心)要有能力持续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并且有重大横向课题和一定数量研究经费及专职编制,否则只能建立研究室或课题组。
第十一条建立科研机构的程序为:1、在条件成熟时,申请部门向科外处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是具备的条件);研究开发业务范围;管理经营体制;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学术带头人和负责人人选等内容。
2、科外处收到申请报告后,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会同人事处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与教学密切结合,学院只管理跨学科的研究机构,单科性质的研究机构由系部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研究机构的业务、行政、后勤等组织领导工作,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任期4年,可连任,其人选通过协商提名,院考核审查,最后由上级领导聘任。
第十四条科外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研究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研究机构,报请学院审议后及时调整或撤销。
第十五条在争取到各级项目后,由项目参加人员组成课题组,课题组长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
一般在项目结束后课题组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科研编制根据需要分为专职和兼职编制,专职编制又分为固定编制和浮动编制。
专职科研编制根据研究任务、研究经费和学院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科研双重任务,因此,全体教师都带有科研编制属性,即都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都应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见附件一)。
第十八条专职科研编制,包括固定编制和浮动编制,固定编制由学院下达,主要范围包括:重大重点研究项目、为学院科研工作服务的机构所需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固定编制的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学院全部负担、学院部分负担和全部自理三种方式处理,详见附件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浮动编制包括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课题和重大横向合作课题所需要人员。
第二十一条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课题的浮动编制人员的工资、校内津贴等待遇自理,浮动编制按当年实到项目经费进行核算,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科研计划管理是科研管理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1、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协调;3、检查督促研究计划的执行及其它中间管理工作;4、调拨、分配科研经费,监督审计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科研计划的编制原则为:1、科研计划要引入市场机制,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院实际,力求把当前经济建设需要同各学科专业的发展,同基础理论和高新技术研究结合起来。
2、以应用研究为重点,优先进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科技难题的攻关研究,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
3、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以增强科学技术储备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能力。
4、积极开展高新技术研究,结合学科发展方向,突出重点,逐渐形成特色。
5、科研计划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科研计划的编制方法:1、中长期科研规划以院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学院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基础编制,主要有“十年规划”、“五年规划”等。
2、年度总体计划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和科研工作实际编制。
3、年度科研课题计划:(1)范围:年度课题计划包括国家、省部级和地(市)厅级各类课题计划(即纵向课题计划)、横向合作课题计划、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计划。
以学院名义实施的各类计划均需纳入学院计划,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学院任务执行。
(2)申报时间:凡申报国家、省各类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于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的项目材料,市级各类年度科技计划必须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上报下年度的项目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所有项目同时要上报软盘,过期不再受理。
(3)编制:纵向课题计划若我院为独立承担或为第一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的时间准备好规定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外处,科外处进行整理、审查、汇总,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获批后纳入学院计划填报相应报表;若我院为合作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就任务分工、责任分担、经费分配、成果归属与分享等事宜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纳入学院计划填报相应报表。
横向合作课题计划由双方协商编制,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按附件五规定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
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计划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报《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部门审查、汇总、签章后统一报科外处,科外处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评议后,作为指令性计划,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等级予以资金支持。
过期再上报的,作为学院指导性计划实施,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科研计划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自行变更,确实需要更改的,要按原计划审批程序办理更改计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纵向课题与院基金资助课题由科外处和所在部门共同管理,横向合作课题一般由所在部门管理。
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问题,保证计划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各类课题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课题组长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科外处汇报计划完成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时做出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未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视其具体原因分别给予更改计划,扣除部分科研工作量、中止计划及撤销计划等处理。
主要由于课题组主观原因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受到撤销计划处理的课题组长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计划课题,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计划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及时地总结整理技术资料和研究工作报告,按计划和合同要求申请评审验收或技术鉴定,办理结题手续,同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交院档案室立卷存档。
第三十一条未纳入学院计划的科研课题,学院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科研计划课题的结题:完成了项目申请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准予结题:1、纵向计划课题:(1)应用研究开发类课题: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组织的技术鉴定或验收,并颁发鉴定证书等证件。
(2)基础研究类: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的评审验收,并颁发评审证书。
2、横向合作计划课题:委托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结论报告。
3、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使用合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有论文证书或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有书号);(2)转入省级以上计划课题或获得国家专利权;(3)已转让实施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达到结题条件的院基金资助课题,课题组及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汇总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签章后交科外处,经过评审验收的所有资料作为结题证件。
第五章科技成果管理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2、科技成果的登记;3、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4、科技成果的奖励;5、科技成果的立卷、存档及保密。
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的分类及范围如下:1、科学理论成果: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及其内在规律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2、应用技术成果: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物种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原则:1、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由国家科技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